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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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出现中农化趋势的同时,“两极分化”现象在农村也呈现蔓延之势。据当时对东北地区18个村进行调查,富农占农村户数的1。8%,人口的2。6%,土地的3。9%,耕畜的6%,车辆的7。7%。另据山西省静乐县五区19个村的统计,这些村共有5758户,有880户农民卖地,其中有167户老中农因出卖土地下降为贫农,471户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的新中农因出卖土地又恢复到贫农的地位,两项共计638户,占卖地户72。5%,占农村总户数的11。09%。这些下降户当中有6%—10%的户变成了赤贫户。上述调查、统计表明,土地改革后,各个农户在生产条件、劳动力多寡和经营能力高低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导致了农民在生产发展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同时,农村中一部分经济上升较快的农户开始购买土地、雇工经营,而另一小部分农民则出卖土地,受雇于他人。这些现象的出现表明,农村中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步拉开,并呈现“两极分化”加剧的势头。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农村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当时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很多人担忧,农村社会是否会走向资本主义。同时,围绕土改后的何去何从问题,党内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面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运用了合作社的形式,实现了对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底,是组织互助合作阶段。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指出: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同时,《决议》对当时全国各地出现的互助合作形式进行了概括,总结为三种主要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这是最初级的,主要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劳动互助组。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称为土地合作社。《决议》草案公布后,从1952年初开始,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全国共建有互助组802万个,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为4536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0%;而1951年底时只有19。2%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合作社。
至1953年初,虽然有部分地区出现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就全国而言,仍然是以季节性或常年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为主,并且这种互助组仍在全国各地以较快的速度铺开。但在1953年8月中共中央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各级农村初级社的数量迅速增加,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追求初级社的发展速度与数量、急躁冒进、贪多求大以及强迫命令等现象。据此,中共中央在1953年四五月间发出指示,要求各地正确地组织领导农民,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切实纠正互助合作运动中急躁冒进的倾向,并对全国互助合作五年计划和合作社的规模作了调减和限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较好地遵循了“逐步过渡、循序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我国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互助合作运动原先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克服了生产中缺乏耕畜、农具等困难,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了耕作水平,改进了生产技术、生产条件,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激发了农民的集体主义热情,使生产经验、先进技术推广更快,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所有这些集中体现在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上。1949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为1132亿公斤,棉花总产量为890万担,而到1954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到1695亿公斤,棉花总产量达到2130万担。
第二阶段:从1953年初到1955年上半年,是大办初级社阶段。1952年下半年,随着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逐步展开,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与落后农业之间的矛盾开始显露,由于农业很难在短时期内跟上工业的发展,也由于工业化发展与落后农业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粮食的购销关系上,中共中央在1953年夏秋开始酝酿和提出统购统销的粮食购销政策。与此同时,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开展起来。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统购统销政策,推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中共中央决定加快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步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决议》指出,根据中国的经验,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就是要通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实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决议》的发表,在全国农村引起强烈反响,合作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但由于中共中央在工作指导上采取了既积极又慎重,既注意克服保守思想,又防止急躁冒进,既坚持发展合作化的方针,又注意团结个体农民,随时纠正侵犯中农利益的倾向,所以从1953年至1955年上半年,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比较健康。同时,由于初级社是以保持土地、耕畜等基本生产资料私有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既实行按劳分配,也有按股分红,初级社的规模较小,这些都比较适合农业生产力水平、基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农民的愿望,受到农村干部群众的普遍拥护。1953年底,全国初级社发展到1。4万个;1954年底,初级社猛增到48万个,入社农户达228。5万户;到1955年底,初级社发展到190多万个,入社农户达710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60%。在建立初级社的同时,农村还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形成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体系。
第三阶段:从1955年秋季到1956年底是大办高级社阶段。围绕农业合作化运动,党内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搞农业合作化,是逐步过渡,稳步推进,还是跨越阶段,急速前进。在农业合作化初级社阶段,虽然出现过急躁冒进的倾向,但是基本上遵循了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农业生产得到较快发展,农村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从1955年夏季以后,情况有了变化。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批判所谓“小脚女人”和所谓“右倾机会主义”,并把党内在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上不同意见的争论说成是“一场阶级斗争”。从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1955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12月,毛泽东主持主编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为之作序,介绍、推广办社经验。这就大大助长了党内已经出现的急躁冒进情绪,致使各地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指标层层加码,高速拉进。从1956年春开始试办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公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社,就带有强烈的你追我赶的竞赛色彩。在初级社立足未稳的情况下,至1956年12月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以高级社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化。1957年进入高级社发展的扫尾工作,至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以上。实现全国合作化的时间比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时间至少提前了10年。
由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过快,过早地完全否定了私有制,没有严格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形式过于单一,甚至侵犯了一部分农民的利益。因此,1955年秋收分配前后,不少地区出现了群众纷纷要求退社的风潮。尽管经过1956年冬和1957年的整顿,使高级社得以巩固下来,但是高级社这种组织形式为以后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奠定了基础,在农村经济体制上留下了后遗症。
三、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人口的增加,对粮食、棉花、油料的需求日益扩大。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农业生产有了一定发展,但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加上一些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在青黄不接之际压价预购和抬价销售,从中盘剥农民,导致物价暴涨,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较好地处理国家与农民、国家与消费者、国家与商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持物价稳定,保证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1953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粮食紧急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同意中央的决策,即在农村中采取征购粮食的办法,在城镇中采取配售粮食的办法。会议上,粮食部部长章乃器提出,“配售”这个名称不好听,建议叫做“计划供应”,征购也可以叫做“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统销”。中央采纳了这个建议。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议》规定,一是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也就是统一收购;二是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户的口粮实行计划供应,即统一销售;三是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四是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管理粮食。《决议》确定在当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级的动员和准备,12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决议》强调指出:“实行上述政策,不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的矛盾,更加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不单纯是一个解决经济问题的具体措施,而且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条件和步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议》的精神,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的稳定,中共中央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具体如下:
关于1953年粮食征购数量,中央估计国家必须掌握700亿斤商品粮,才能有把握控制市场,满足城市人民和乡村缺粮人民的需要。根据1951年和1952年农民每年实际拿出600多亿斤粮食,过去三年丰收农民手中存有若干余粮,1953年粮食产量略高于上年情况,中央决定计划收购431亿斤(加上全国农业税收粮食275亿斤,可达706亿斤),这个数字估计是可以完成的。
关于征购的具体办法,中央规定:
(1)统购价格必须合理,国家所定的统购价格,在大体维持现有的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以不赔不赚为原则。
(2)统购价格及统购粮种,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以便于合理地规定地区差价和调节品种比价,消除粮食投机的可能。
(3)统购价格必须固定,以克服农民存粮看涨心理。在既定的收购数字和收购价格下,农民可分期交粮,分期取款。
(4)实行统购时,必须加强农村的物资供应,使农民出卖粮食所得之现款,能够买到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物资。
(5)统购面宜于稍大,不宜过小,才有利于完成统购任务。
(6)实行统购必须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采取由上级下达控制数字(即指标)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乡、村两级的控制数应公布,使群众心中有数。
关于统销的具体办法,规定:
(1)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
(2)在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农村,则应采取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并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适当控制粮食的销量,防止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