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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6章

杂谈-第8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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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舰(船)艇上的礼节;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第八十五条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见附录五)。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四)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着装序号见附录六);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节仪容
第八十九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九十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十一条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院校学员和工作人员可以佩带院校徽章。营区出入证只限于本营区和出入营门时佩带和使用。
第三节举止
第九十二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九十四条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九十五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九十六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七条军人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八条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九十九条军人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一百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零二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零五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总参谋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
第七章对外交往
第一百零七条军人在对外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并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交友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军人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军人不得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反动广播、电视节目。
第一百一十一条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通常不得印制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用于营区内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旅)以上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八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十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条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条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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