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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爱上大人物-第19章

小说: 爱上大人物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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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名侦探得说:“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的罪行。’

    我们将不能直接说出该色情、暴力行为的名称,以免导致“教唆犯罪”或“教导犯罪”、“猥亵”的疑问。

    上面那段话,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来好了。

    第十条,第五点:称性交者,谓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第两百七十一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我看到这段话时,笑了,但是也非常的难过。

    我们的创作难道要被硬绷绷的条文取代?浪漫到哪里去了?唯美到哪里去了?

    如果小说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颜色有多么地湛蓝,而只能写:“今天天空的颜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号的颜色”,请问还有谁能领略所谓文字之美,爱情之真?性行为=猥亵吗?言惰小说里,不能有性行为发生吗?爱情不该有性,它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吗?

    还有,什么样的描写能不让人感到羞耻呢?同样的一件事、同样的一个动作,描写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描写得少就一定保证青少年能“身心健康”吗?如果看了十本描写“少量”性行为的书,等不等同于一本“大量”描写性行为的书呢?禁止一本有“大量’性行为的书,却允许大量的“少量’性行为书籍在市面上贩售,请问这么做是助长青少年性行为泛滥,抑或是降低?

    或者我该问的是,到底是“描写”有罪,或是“量多”、“量少”的问题—)这真的是在分级吗?或是在进行一场有关性行为的文字整肃?假使以上的东西真能规范、衡量出来,有经过等同严格的青少年身心灵普查说:这么做,对于保护青少年有显着成效的话,那么我愿意放弃这枝笔,回头去做我的英文老师了。

    无论是文字(小说)、图片(漫画),都是诞生自人与生俱来的创作欲望。

    性格风趣的人,写出风趣幽默的书;性格严肃的人,写出讽世、冷眼旁观的书;性格多变的人,写出千变万化的书。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现、呈现自己内心所潜藏的一个世界,“手法’虽有不同——以电影、以歌曲、以绘图、以文字,但这些种类都定抒发了人类心灵情感与分享思想的一个过程。

    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激烈、前卫,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温和、保守,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便不接受哪一种手法。你可以说自己不喜欢,但不能说哪一种手法该被“消灭”。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欢看的书,再去找寻另一本会让你喜欢的书,但不能说所有的书都是“毫无益处’的。

    毕卡索的图在早期被昼评评得一无是处,可是幸好他们没有将它丢进火里头烧掉,所以后世的人才有机会了吾欢”毕卡索,不是吗?任何创作都无法像“食品”一样,能让人拆解、分开、一个个成分去分析,最后来决定它是有害或无害。

    即使是维他命C,吃多了对身体也没有益处,可能会降低你的身体摄取某种营养素,那么我们难道该禁绝所有的维他命C吗?或者需要申请医师处方笺,先去做个身体健康检查,再来吃维他命?

    好吧,能这么做当然很好,可是我想有再多医院、再多医生,也不够塞这些必须做身体健康检查的一般人。万一你遇上一个庸医或定检查时弄错了样本,搞不好就这样弄丢了小命。

    假如说今天法律这么规定:父母有义务保护自家儿童与青少年,因此进入书店、租书店时,必须强制父母与儿童、青少年同行,陪孩子们一起挑书,否则将对父母开翠处罚。

    这样的条文若是可笑之至,不可能施行的话,那么换个角度让法律代替父母的职责,对出版所有书籍、贩卖所有书籍的进行审核,重罚惩处让青少年阅读的店家——这,是否又是变相地鼓励家长,可以更放心地不去管教孩子,放任他们继续给“国家’管教?

    当一切会污染他们的因素,上从歌曲音乐,下到电玩、网路、书籍都限制光了,小孩子却还是学坏了,青少年犯罪率却还定居高不下,届时家长与国家,哪一边必须为此负责?

    我想上面两者都不会负责,而会端出另一套如下的说词:“这一定是目前的管理有漏洞,我们还不够严格施行这些管制,我们理应加强管制,直到确定没有人污染我们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为止!’

    唉。

    不去思索防止犯罪的基础,不应是建立在杜绝一切犯罪资讯,而在强化国人的法律观念——让国人了解在法治国家中犯罪会受到的处罚。相反地,却在媒体上不断播放着“累犯进进出出监狱”、“黑道殡葬隆重,政界、商界名流致区”、“炸弹客轻易就可交保”这样“破坏”法治尊严的讯息,这才是容易让人产生“犯罪无所谓”错觉的来源,这才是导致犯罪率高涨的主因吧!限定哪种出版品不能出版,不如家家户户开始研读六法全书。

    而这分级办法实行到最后,万一无法让新闻局长林佳龙先生达成他在广告中所说的:“让我们的青少年远离色情与暴力污染”的天使群像,反而只会让他的政绩中多添一笔“扼杀”出版业的臭名而已。

    “这就是您要的吗?新闻局长?”

    身在出版界,我们真的不希望您把“出版品’列为“违禁品”来拯救我们,这么做只会让台湾除了没有“台湾电影”,连“台湾各类出版品’都将销声匿迹。

    差点忘记这是后记,洋洋洒洒,转眼又写了一篇长文。(笑)

    还有更多与这分级办法相关的各界观点,如果大家有空的话,欢迎到网路上参与这些讨论,也谢谢你看完葆琳的罗唆。

    我们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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