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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原始思维-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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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细心地照管着。”

    ①

    可能,有关服丧的大量风俗的来由,特别是在某些原始民族中间强加给寡妇的那些常常是如此残酷、复杂和经久的风俗的来由,也应当在死人与作为所有权而与他神秘地联系着的那种东西之间的持久的互渗中去寻找。许多事实有利于这种观点。首先,寡妇中止遵守这些风俗的时候,恰恰是在举行了除服仪式的时候,亦即在结束了死亡的第二阶段、死已经完成、死者与社会集体的关系彻底断绝的时候。

    但是,在死亡与终结仪式之间的那段时期中,死者甚至在最初的丧礼以后就开始特别留意他的未亡人的行为了。他监视着她,假如她不是绝对严格地遵守丧制,他就决心加以干涉。死者的近亲也尽力来使寡妇不要逃避自己的义务:如有不轨,他们可以惩罚她,甚至可以杀死她。因此,应当认为,在寡妇和她的亡夫之间保持着极强的联系。其次,这个联系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在许多方面都与我们叫做所有权(在原逻辑思维所理解的这个词的神秘意义上说)的那种东西相似。在许多原始民族中间,妇女从结婚的那一天起就成为除丈夫外的任何集体的一切成员的禁忌,但在这以前她却享有性关系的极大

    ①J。

    Roscoe,“TheBahimaCowTribeofEnkole,”

    J。

    A。

    I。

    ,xvi。

    p。

    109。

…… 396

    原 始 思 维983

    自由①。

    她之所以只属于他所有,是因为他有时要花极大的价钱才能得到她,因而她的失节就是犯了一种偷人罪。在她和他之间确立着一种互渗,这种互渗无疑使她从属于他,但同时又使她的行动能对他发生影响。比如说,要是丈夫在打猎或者在打仗,则他的成功,甚至他的生命都可能由于他的妻子的行为失检或下贱而葬送。如果丈夫休了妻子,则神秘的联系也断绝。但如果他没有休她而死,则她和亡夫之间仍保持着互渗及其一切后果。

    严格地说,这些后果必须导致寡妇追随亡夫而死。甚至在已经相当文明的民族中间,我们也发现了无数这类风俗,特别是在亡夫是个重要人物的场合下。

    非洲的土王在死的时候,他的后妃,或者至少一部分后妃要殉葬。

    艾利斯说,从前,土王刚一断气,后妃们就开始在宫中破坏家具、饰物、用具、然后自杀②。我们知道,在印度,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寡妇在亡夫坟上自尽的事仍然十分普遍。格罗特用极有意义的措词谈到了这一点。他说:“寡妇自杀一类的案件最多,她们希望避免冒再醮或者以其他什么方式失去贞操的危险……实际上,一个贞节的妇女作为丈夫的财产,即使在丈夫死后也只能认为,如果委身他人,则是对亡夫之灵的最大的不义之举,甚至形同偷人……她害怕她会成为一个不如在他死时那样贞

    ①例如在新西兰的毛利人那里,从前每个妇女……在她的亲人把她出嫁,给她找个未来的主人以前,可以挑选她乐意要的那样多的情人,而不用担心谁给她加上什么罪名;从结婚那一天起她就成了禁忌,如有不忠,则有丧命的危险。

    (R。

    Taylor,TeIkaMaui,p。

    167。)

    ②A。

    B。

    Elis,TheEwe-speakingPeoples,p。

    128。

…… 397

    093原 始 思 维

    淑的人在来世与丈夫再聚。这些考虑显然由来已久,其源当溯及某种部落时代……那时有一种把寡妇弃之荒野的风俗,因为她已经是魂的妻子了;那时对待寡妇的态度,事实上就象今日的中国人通常对待死者私人的动产的态度一样。“

    ①

    然而,在那个使死亡完成并断绝了死者与其社会集体之间的最后联系的仪式举行以前,寡妇只不过暂时是“魂的妻子”。

    因此,只要具备了使仍然是寡妇的主人的死者的魂不要发怒并惹他回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扰乱社会集体的安宁的种种条件,是可以让寡妇活下去的。由此产生了强使寡妇遵守的大多数风俗,甚至即使要求她们遵守这些风俗的人们常常是受另一些冲动所左右,比如出于避免污秽的愿望(因为寡妇由于丈夫的死而成为不洁,她可能把这种污秽传给活人,等等)。此外,在这些功利的动机里,仍然保留着一种可以导出这些风俗的最初意义的神秘联系的痕迹。然而,这些动机是次要的,在这里,神秘联系才是主要的。我不打算深入服丧仪式的十分复杂的细节,它们不是我要在这里解释的对象,我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直到结束死亡的最后阶段的仪式举行以前,妻子在神秘的意义上说仍是亡夫的财产,要中止这种互渗,必须举行专门的仪式。

    在中澳大利亚北部各部族那里,“死者的itia(弟弟)割下寡妇的头发,然后把它烧掉……必须补充一点,这个妇女迟早将成为itia的财产。

    寡妇的头发被扔进火里。

    寡妇从营火中掏灰来抹自己的身子,在整个丧期中不停地这样作。假如

    ①J。

    J。

    M。

    deGrot,TheReligiousSystemofChina,i。

    p。

    74。

…… 398

    原 始 思 维193

    她不这样作,那个处处监视她的死者的atnirinja或魂就要杀死她,把她身上的肉从骨头上剔下来。“

    ①当丧期结束,死者去到阿尔捷林加他自己的帐篷时,寡妇转归死者的弟弟之一。。。。。

    所有。但是,这也免不了种种复杂的仪式。最后,“在某一天晚上,这个妇女来到itia的帐篷,但他们分开睡在营火的两头。

    第二天,itia就把她转交给与他有亲属关系的男人们,转交给unkala、okilia、itia、gamona和oknia等人,亦即各等亲属的代表者。

    他们全都得会见她,并送给她alpita、赭石、毛皮条等等礼物。

    她把这些礼物带回到itia的帐篷,后者就用这些毛皮条来打扮她。在这以前,弟弟要托她给每个男人送去矛和盾作为礼物,如果不这样,如果他不给他们送礼并且不让他们跟她亲近就占有了这寡妇,他们以后就有权杀死他。

    假如指定的这个弟弟不愿要这寡妇,她就转归另一个更年幼的弟弟。“

    ②由此看来,要使这个妇女和她的新主人之间的神秘联系得以确立,只是她和她前夫之间的联系由于他的死而中断,还是不够的。要使她能够重新成为谁的财产,她必须先变成一个可说是无主的人,而且,她只能成为亡夫的弟弟的财产。这里,立刻使人想到寡妇内嫁制,但我们并不误认为在许多民族中间流行的这个风俗具有功利的或法律的性质,我们倒是倾向于认为,这个风俗可能来源于与那些支配澳大利亚土人的行动的集体表象同类的集体表象。

    在巴隆加人那里,寡妇和亡夫之间的联系的持久性,鲜

    ①SpencerandGilen,TheNorthernTribesofCentralAustralia,p。

    507。

    ②SpencerandGilen,TheNorthernTribesofCentralAustralia,p。

    509—10。

…… 399

    293原 始 思 维

    明地表现在下述一些风俗中:“在丈夫死后的几个星期以内要完成两件准备工作:1)所谓跑进丛林。寡妇悄悄离开死者的。。。。

    村子。她到很远的地方去,到一个人地生疏的地方去,她在那里勾搭上一个荡汉并委身于他。但她想方设法不怀孕。她扔了他,再一次逃之夭夭。

    2)她回到家里,自信‘她已经摆脱了自己的不幸’。

    她摆脱了由于丈夫的死而蒙受的诅咒和不洁。稍晚,死者的亲属之一——假定继承这个妇女的人来到她跟前,给她送礼……,请求她把这礼物带去见她的父母并报知父母说某某人‘来接她’。从此以后,这个男人将为她操心。

    他将负责照应她的庄稼,他将到死者的村里去探望她。

    但是,在整整一年内,寡妇不离开自己的住宅。她再一次为已。

    故的丈夫耕地,只是在这以后继承人才正式取得所有权,她。。。。

    来到她的新主人那里,成为他的妻子……

    “但是,这样由继承而得到的夫人,则不是继承者买来的妻子那种意义上的财产。

    实际上,她成了死者的长子的财产。

    她只是一个pourlesomeil(给睡觉)的妻子。她跟前夫生的孩子不属于第二个丈夫所有,而属于前夫的长子所有。她在新地位上生的孩子也不归这位继承人所有。据认为,后者还在为自己死去的兄弟(或舅舅)工作,而从这种半婚中生的孩子也归真正的世袭继承人所有,归长子所有。只是在新婚姻中生下的女孩中的一个可以归新丈夫所有。另方面,他。。

    却享有每天傍晚从这个新娘那里得到一碗热腾腾的食物的好处。“

    ①在这个例子中,寡妇的无主身份实际上是不完全的,由。。。。

    ①Junod,LesBa-Ronga,p。

    67—9。

…… 400

    原 始 思 维393

    于在隆加人的社会中所有权已经具有法律的形式,所以,这个妇女和亡夫之间的持久的互渗则表现在各个人物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上。

    因此,至少一部分丧事风俗应当认为是起因于那个与逻辑思维中的所有权概念相符合的原逻辑思维中的持久的互渗。但是,在这一阶段上,这还不是概念:这仍然是那些既一般又具体的表象之一,它们的许多例子我们已经在上面研究过了,它们永远包含在神秘观念和情感的复合中。被占有的东西与占有者的本性互渗;属于死者的东西与死者的本性互渗,至少在除服仪式以前是这样,而且这些东西引起的感觉与死者引起的相同。

    根据同样的理由,活人的财产也是不可侵犯的。一个人占有的东西与其所有者互渗到这种程度,以至其他任何人都不想去占有它们。例如,在圭亚那的马库纪人(Macusis)那里,“每个人的财产不管是他的茅屋,还是他的用具,还是他耕种的土地,都是神圣的。除战争场合外,破坏所有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里,由于所有权而发生的争端是极为罕见的。”

    ①用一个可以看见的标志来表示这个东西属于谁所有,就足可以使它成为不可侵犯的。“听说库马纳族(Cumana)土人用普通毛线或者二英尺高的藤条把自己的种植场围起来,就足可使他们的财产得到保护,因为越过这道屏障就是罪大恶极,大家相信作了这种事的人立刻就要死。

    这

    ①RichardSchomburgk,ReiseninBritishGuiana,i。

    p。

    321。

…… 401

    493原 始 思 维

    个信仰也在亚马孙河的印第安人中间盛行。“

    ①在新西兰,“人们常常把自己的财产放在露天的地方,只要作个简单的tohu或者记号(一块木材上缠点什么东西)

    ,就表明它是某人私有的财产,不管这地方经常人来人往,谁也不会去动它的……

    人用几丝亚麻挂在自己的房门上,里面放着的全部贵重东西、他的钓丝或食物就成了不可侵犯的:谁也不敢碰一碰这些东西。“

    ②换句话说,“如果谁想要保护自己的庄稼、自己的住宅、自己的衣服或者不论什么东西免受侵犯,他就使它们成为禁忌。假如他在森林中选好一颗作独木舟的树,而他又不能立刻来作时……他就用细草编一条带子把它缠起来,使它成为禁忌。”

    ③

    财产既然是“神圣的”

    ,所以它不需要借助外力来保护,不论是集体的财产,还是私人的财产,都是这样的。据施米特说,部族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明确地知道哪一块地面属于部族所有,在这里,界线和面积划得如此仔细,就象是土地丈量员作的一样④。我们在中澳大利亚土人那里也见到同样的情形。斯宾塞和纪林说,他们那里从来没有过边界争端,从来没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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