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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我的哲学的发展-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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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活动都是隔着一段距离的活动,而距离本身则是一种相互关系。上面的那两个提法由这两个提法所取代就消除了许多自相矛盾,例如:(a)

    无弹性的自相矛盾,因为是不能变形的,而是有弹性的,因为不因碰撞而丧失能量。

    (b)自相矛盾:质量的元素在量上必是相等的,但在化学上并非如此。因为,如果这些元素是些点,任何必要数目的原子都能在任何体积里聚积到一起,不拘这体积是多么小。

    不能从经验得到最后的原子。

    (c)自相矛盾:无自动力的,却是隔着距离活动的:因为根据这一个物质的定义,它的最要紧的性质是隔着距离活动。撇开动并且产生运动这个事实,它全然是不完全的。以上这种看法说明,引力是即刻的,中介的物体不是对它不透明的。这个看法解决了动能和。。。。。。

    势能这个自相矛盾了吗?我还不知道。它没有解决绝对运动这个基本的自相矛盾,即,一个系统的运动必须看做是对不受力的影响的物质本身是相对的。但是这个物质概念排除了任何这样物质的存在。

    这是由于物质的定义的过度的相对性:物质既动又为别的物质所动。这个定义就永远使着把物质当做一个逻辑的主词、一个本体或一个绝对,成为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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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述绝对运动这个自相矛盾

    (1)物质既能动又为别的物质所动。

    (2)

    物质的运动就是对某别的物质在空间关系上的变化。

    (3)物质与物质之间的空间关系的变化只能由物质与物质之间不变的空间关系来测量。

    (4)无法知道两种物质有不变的空间关系,除非它们对于彼此和对别的物质没有动力关系。

    (5)但是这种关系(在1内)构成物质的定义。所以(a)空间关系的变化是无法测量的。

    (b)凡是运动,因而凡是物质和力,都是不能测量的。

    (c)

    由于从物质必有的相对性而来的矛盾,力学在辩证法上就变得站不住了。

    (d)物质和运动不能形成一个自存的世界,不能构成“实在”。

    注意。运动的相对性导致空间上的无限的倒退,这个倒。。

    退在时间上有一个正与之相应的无限的倒退,这个由因果而来的时间上的倒退也一样是致命的。运动在空间与时间里有一个双重的相对性,导致两个无限的倒退。

    重要的是要注意,严格说来,自相矛盾并不因运动学的原因而发生,而只是当物质被认做是运动的原因的时候才发生。。。

    留意。绝对运动的必要性是和试图把质量认为是固有的。。

    分不开的。质量的相对性就消除了这个必要性。关于“充实”

    ,也许这会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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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第  四  章

    我们能形成一个从点的物质到“充实”的辩证的过渡吗?

    绝对运动的自相矛盾只有在动力学里才发生,在运动学里是不会发生的。因此,这就说明,错误是在于我们对力的想法,也就是在于对原子彼此之间的连结的想法。我们给物质的元素所下的定义是:移动别的物质,也为别的物质所移动。但是在这个定义里,元素已经完全不是自存的了。相反,任何元素的所有的形容词,除质量以外,完全是由对所有别的元素的关系而成的。

    质量只在这些关系中表露出来。

    因此,必然的道路似乎是把我们的原子看成只是一个单一本体的形容词,或者,如果我们喜欢的话,看做是同一本体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其结果是一样的。因为,无论是在二者的哪一个情形下,凡造成它们的特点的,都只是属于形容词性质的。

    正确的看法好像是洛采的看法:如果M(物质)是整体,并且A,B,变成A′B′则M=(A,B,……)=(A′,B′,A……)

    ,连接A和B的正是这个方程式,不是任何直接短暂的因果作用。因为我们仍然坚决把物质看做是自存的,我们现在就要说,M(物质)是一个这样的整体,其空间和运动只是些形容词;它是一个整体,不能正确分析为简单的实物,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说,也许有凝聚的中心,就如在精神世界里那样。那就是说,也许有某形容词,分配在空间的点上,给各分离的点以特殊的属性。但是,既然所有空间都是物质的形容词,在某种意义上说,物质就处处存在。这样,以太与粗的物质之间的区别也许可以保留,物质的定律在某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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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就须来自整体的不变性,就象在上边所说的M=(A,B,A……)那个方程式里那样。这个原则怎样应用,也许纯粹是一件在经验上要加以调查的事。很可能这种看法会解决绝对运动的自相矛盾。因为,除去这个整体以外,现在是没有物质,并且这永久是不受力的影响。但是不受力的影响的物质正是我们解决这个自相矛盾所需要的。我们的辩证原则似乎是在于逐渐使整体更为明显。我们的分离的粒子先是显得和别的粒子有关系,然后显得必和所有别的粒子有关系,最后。。

    就显得,以为完全是分离的粒子,就错了。讲到这里,我们进而来讲“充实”。关于充实,有一种粗略的看法,即,在不同的地方,真是有物质的不同的部分,只是在部分与部分之间不分而已。这种关于充实的看法显然是没有希望的。正确的看法是,同一物质(必然是一个整体)是在空间的每一点上存在的,并不是通常所说的那样是扩展的,而是包含所有的扩延。

    (“光是在灵魂里,她的全部是在每个部分中”

    ,《士师比赛》。)

    那么,我们的运动原则就是在整体的永久性中,不是在单子的习性中。所以,从头到尾,整体的明显性是逐步增加。但是,怎么把这个过程延续到力学之外,我是不知道的。

    注意。关于一个充实中的运动的运动学,和关于绝对运。。

    动(或第一定律)的问题,要紧的是考虑可能不可能有一种运动,这种运动不是一种变化。如果变化只因运动的变化而。。。。。。。。。。。。。。

    发生,这就能说明第一定律,并允许在一个均一的充实中有运动。要注意的是,我们的整体并不真是扩展的,空间是在它里边,不是它在空间里边。空间必须看做仅仅是它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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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第  四  章

    的一个方面。

    时间也是这样。

    这就会出现质上不同的形容词,附着在空间和时间的每个点上。但是实际上空间和时间是从这些质的形容词抽象而来的,不是反过来那种情形。

    象这样,就会有由时间或地方的变化而来的差异。为运动的出现,这正是我们所需要的。有趣的是,在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宇宙存在于空间以及时间的每个点上。

    (这是来自我们以前对物质所下的定义。一件东西存在于它所活动的地方,物质处处都活动。)

    论科学的逻辑

    每种科学都用有限的一些基本观念来进行研究,这些基本观念的数目比所有基本观念的数目要小些。那么,每种科学可以看做是企图全用它自己的观念来构成一个宇宙。

    因此,在科学的逻辑里,我们所应做的是,用适当的一套观念来构成一个不包含矛盾的世界。

    (只包含由于这些观念不完全而有的不可避免的矛盾。在任何科学里,凡不是这种不可避免的矛盾,在逻辑上都是应该受到非难的。)

    从广泛的知识论的观点来讲,整个科学如果看成是形而上学,也就是说,独立自存的知识,就是应该受到非难的。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把科学的假设安排一下,这样才能留下最低限度的矛盾;然后对这些假定或观念加以补充,这种补充可以去掉该科学的特殊矛盾。

    然后进而走到另一科学,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对待。

    举例来说,数(算术的基本观念)包含某种可以数的东西。于是就有了几何学,因为空间是感觉上唯一可以直接测量的元素。而且,几何学包含某种可以定位的东西,和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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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走入唯心论94

    能动的东西,因为一个位置是不能动的。于是就有了物质和物理学。

    但是,我认为两个类型的辩证的过渡是必须加以区别的:一个类型的过渡(象自数目到可加上数的东西的过渡、自空间到物质的过渡)只是对一个抽象的观念提供其必要和真实存在的补充,而对这个抽象的科学留给它本身的充分的确实性。在这件事上,几乎没有矛盾,只是不完全而已。另一种过渡(象自连续过渡到分离,自物质过渡到力,到(?))是真正黑格尔意义的辩证。这说明,该科学的观念基本上是自我矛盾的。若在形而上学上构成真实,非彻底代之以另一个观念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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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叛入多元论

    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穆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穆尔在前领路,我紧步其后尘。我想关于这种新哲学第一篇公之于世的叙述是穆尔在《心灵》上的一篇文章,论《判断的性质》。虽然他和我现在并不坚信这篇文章里的所有学说,我(我认为还有他)仍然同意这篇文章里的消极的那一部分,就是说,同意这样一种学说:一般说来,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虽然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可是我认为,在我们的新的哲学里最感兴趣的是什么,我们是有所不同的。

    我想,穆尔最关心的是否定唯心论,而我最感兴趣的是否定一元论,二者却是紧密相连的。其紧密相连是由于关于关系的学说。

    这个学说是布莱德雷从黑格尔的哲学里提炼出来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学说”

    ,我称我的看法为“外在关系学说”。

    内在关系说主张,两项之间的每种关系基本上是表示这两项的内在属性,归根到底,是表示这两项所构成的那个总体的属性。对某些关系来说,这种看法是说得过去的。姑举爱和憎为例。

    如果甲爱乙,这种关系体现在(也可以说是成自)

    甲的某些心情。甚至一个无神论者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人能爱上帝。所以爱上帝是一个人感觉出这种爱来的一种状态,并不真正是一种具有关系的事实。但是我所感兴趣的关系是更加抽象的一种。

    假定甲和乙是两件事,甲先于乙。

    我不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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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叛入多元论15

    意味着甲里有一种东西,使甲(完全不牵涉到乙)具有一种特性,我们若提到乙来表示这种特性,就不正确了。莱布尼茨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一个住在欧洲的人有一个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时刻,他有了本质的变化。那时我所反对的正是这种学说。我觉得,内在关系学说特别不能用于“非对称”关系,就是说如果甲与乙之间有,而乙与甲之间却没有的那种关系。我们再来看看“先于”这种关系。如果甲是先于乙,乙就不是先于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词来表示甲对乙的关系,你就不能借助于表示日期的字。你可以说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种属性,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种属性。但是那对你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你还得接着说,甲的日期是先于乙的日期。

    所以你就发现,还是躲不开关系。如果你采用一种计划,认为关系是甲和乙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一种属性,你的处境就更糟。因为在那个整体里甲和乙没有次序,因此你无法区别“甲先于乙”和“乙先于甲”。在大部分的数学里,非对称关系是主要的。所以这个学说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亚理士多德学会宣读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许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是讨论哈勒德。究钦的书论《真理的性质》的。

    我们所考虑的学说也许都是从一个中心逻辑学说演绎而来的,这个逻辑学说可以这样来表示:“每种关系都是以相关的项的性质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关系公理”。从这个公理。。。。。。

    紧接而来的结论一定是,真实或真理的整体必是究钦先生意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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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第  五  章

    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

    因为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对每一别的部分或整体表示其关系;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性质完全明白了,整体以及每一部分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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