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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纯粹理性批判-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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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使吾人使用数量,以及能规定“现象为量”。例如我能先天的规定(即能构成)太阳光之感觉度量,由二十万倍月光之发光度量结合而成。故此类第一原理可名之为构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但在欲使现象之存在,从属先天的规律之原理,则大异于是。盖因存在不能为吾人所构成,故此类原理仅能应用于存在之关系,且仅能产生规整的原理(Regulativ)。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预测。但若一知觉在“与其他知觉相关之时间关系”中授与吾人时,则即此其他知觉并不确定,因而吾人不能断定此其他知觉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张在此其他知觉之存在中,必然与此一知觉在此种时间形相中联结。在哲学中之类推,与在数学中所表现之类推,异常不同。在数学中类推乃表显两种量的关系相等之公式,而常为构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项,则第四项即可由之而得,盖即能构成之者也。但在哲学中,其类推非两种量的关系之相等,乃两种质的关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项,吾人所能先天的获得之知识,仅为其与第四项之关系,而非第四项自身。但此关系能产生“使吾人在经验中寻求第四项”之规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项”之标识。故经验之类推,仅为依据之则经验统一能自知觉发生之一类规律。并不教示吾人纯然知觉或普泛所谓经验的直观之自身如何发生。故此经验之类推,非对象(即现象)之构成的原理,而仅为规整的原理。关涉纯然直观之综合(即现象之方式之综合),知觉之综合(即知觉之质料之综合)及经验之综合(即此类知觉之关系之综合)等等之“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亦能适用此同一之主张。盖此类公准纳为规整的原理,至其与数学的(构成的)原理区别之点,则不在确实性——盖两方皆具有先天的确实性者——而在其证明之性质,即因直观的性质(以及直观的证明之性质),乃后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论之点,凡关于综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别注重之,即此等类推之有意义及效力,仅以其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为先验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证明者亦仅在其经验的使用;故现象非只应包摄在范畴下,乃应包摄在范畴之图型下。盖若此等原理所应与之相关之对象而为物自身,则对于对象欲先天的综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但此等对象仅为现象;且关于对象之完全知识——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机能,最后必须在促进此类知识——纯为吾人关于对象之可能的经验。故此等原理除为现象综合中经验的知识之统一条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但此种统一,仅能在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中思维之。至范畴则表现其不为感性条件所限制之一种机能,且包含此种图型之统一(在此种图型仅为普泛所谓综合之图型之限度内)。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当理由仅依据——不过与概念之逻辑的普遍的统一相比附之——一种类推以联结表象。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范畴,但在应用范畴于现象时,吾人则以范畴之图型代范畴,以之为范畴运用之关键,或宁使图型与范畴并立,为范畴之制限条件,一若成为可称之为范畴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经验之类推
  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为:一切现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从属“规定现象在一时间中彼此间相直关系”之规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类推
  实体永恒性之原理
  在现象之一切变易中,实体乃永恒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无增减。①
  证 明②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惟在视为基体(Substrate)之时间中(为内的直观之永恒方式),始能表现同时存在或继续。故“现象之一切变化皆应在其中思维”之时间,留存不变。盖时间乃“继续或同时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为其规定始能表现于吾人。顾时间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觉者。因之,在知觉之对象中,即在现象中,必须有表现普泛所谓时间之基体;一切变易或同时存在,在其被感知时,必须在此种基体中,及由现象与此基体之关系而知觉之。但一切实在者之基体,即“一切属于事物存在者”之基体,为实体;而一切属于存在之事物,仅能思维为实体之一种规定。故永恒者——现象之一切时间关系惟与此永恒者相关始能规定之——乃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即现象中之实在者,且为一切变易之基体,永为同一而不变者。以实体在其存在中为不变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不能有所增减。
  吾人对于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常为继续的,故常为变易的。故若仅由感知,则吾人绝不能规定此种杂多(视为经验之对象者)是否同时存在,抑或继续的。盖欲规定同时或继续,吾人须有存在一切时间之基本的根据,即须有常住而永恒者之某某事物,一切变易及同时存在,则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种种方法(时间之形相)而已。同时及继续,乃时间中之唯一关系,故时间关系仅在此永恒者中始成为可能。易言之,永恒者乃“时间自身之经验的表象”之基体;时间之任何规定,惟在此基体中始成为可能。永恒性为现象之一切存在、一切变易、及一切并存之“常住不变之所依者”,表现普泛所谓之时间。盖变易并不影响时间自身,仅影响时间中之现象。(同时存在并非时间自身之形相;盖时间无一部分为同时存在考;一切时间皆互相继起者)。吾人若以继续归之于时间自身,则吾人必须思维尚有使继起在其中成为可能之别一时间。在时间系列种种不同部分中之存在,仅由永恒者始获得,可名为延续之一种量。盖在仅仅继续中,存在常生灭无已,绝不具有丝毫之量。故无此永恒者则无时间关系。顾时间为不能知觉其自身者;故现象中之永恒者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因而又为“使知觉即经验之一切综合的统一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时间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变易,应纯然视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在一切现象中,永恒者乃对象自身,即视为现象之实体;反之,变易或能变易之一切事物,则仅属于实体或种种实体之存在途径,即属于此等实体之规定。
  以我所见,一切时代中,不仅哲学家即常识亦皆承认此永恒性为现象所有一切变易之基体,且常以此为不容疑者。关于此点,哲学家与常识间之不同,仅在哲学家申说更为明确,谓通贯世界之一切变易中,实体永存,所变者仅其属性耳。但我实未见有企图证明此明显之综合命题者。且实罕有以此命题列在此等纯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则之首列者(此为此命题所应属之位置)。实体乃永恒者之命题,诚为意义重复之命题。盖此永恒性为吾人应用实体范畴于现象之唯一根据;吾人首应证明现象中有某某永恒者之事物,以及转变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规定。但此种证明因其与先天的综合命题有关,故不能独断的发展,即不能自概念发展。然以绝未有人见及“此类命题唯与可能的经验相关,始有效力,因而仅由经验所以可能之演绎始能证明之者”,故以上之原理虽常假设为经验之基础(盖在经验的知识中始感有此基础之必要),而其自身乃绝未证明,诚不足以为怪矣。
  一哲学家在人询以烟重若干时,答以:“自所焚材木之重量中减去所留存残灰之重量,即得烟之重量”。如是彼实以“物质(实体)在火中亦不灭,仅其形式受有变化”为不可否定之前提。至不能自无生有之命题,亦仅永恒性原理之别一结论,或宁谓为现象中“固有主体”之持久存在之原理之别一结论。盖若现象领域中吾人之所名为实体者,应为一切时间规定所固有之基体,则一切存在不问其在过去或未来,自必唯由实体及在实体中始能规定之。故吾人之能以实体名词名一现象者,正因吾人以其存在通贯一切时间为前提故耳,且因永恒性之名,尚不能适切显示其义,盖此名词乃专用之未来时间者。但因永久之内的必然性与常存在之必然性,乃固结而不可分者,故用永恒性原理之名,亦自无妨。
  Gigni denihilo nihil,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无决不能生有,有决不能成无)之二命题,在古人常联结不分,顾今日则有误为分离之者矣,盖由于其误信此二命题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且以第一命题为有背于世界——即令就其实体而言——依存于最高原因之说。但此种疑惧,实为无须有者。盖吾人今所论究者,仅为经验领域中之现象;且若吾人容认新事物——即新实体——可以发生,则经验之统一,将绝不可能矣。此盖因吾人将失去唯一能表现时间统一之事物,即将失去基体之同一性耳,一切变易唯在此基体之同一性中始具有一贯之统一。但此永恒性纯为吾人由之表现现象领域中事物存在之形相。
  一实体所有之种种规定——此不过实体存在之种种特殊形相——名为属性。属性常为实在的,盖因其与实体之存在有关(否定仅为断言实体中某某事物不存在之规定)。吾人若以特殊种类之存在,归之于此实体中之实者在(例如为物体属性之运动)则此存在名为偶有性,以与名为实体性之实体存在相区别。但此足引起种种误解;不如以属性纯视为实体存在在其中积极被规定之形相较为精密而正确。但由于吾人悟性之逻辑的使用之条件,自将“实体存在中之能变易者”分离,同时实体仍常住不变,以及自变易者与“真实永恒及为根本者”之关系,以观察此可变之分子,实为不可避免之事,故此实体范畴应列入于关系之范畴中,但与其视为实体自身中包含关系,则毋宁视实体为关系之条件。
  正确理解变化之概念,亦惟根据于此永恒性。生灭并非生灭者之变化。变化乃继同一对象之某种存在形相而起之存在形相。一切变化者皆常住,仅其状态变易而已。惟以此变易仅与能生灭之种种规定相关,故吾人亦可谓(用此有类反说之语)仅永恒者(实体)受有变化、转变者(das Wanderbare)不受变化(Veranderung)而仅有变易(Wechsel),盖因某某规定灭而有其他规定生耳。
  故变化仅能在实体中知觉之。“非纯为永恒者之规定而为绝对的”之生灭,决不能成为可能的知觉。盖此永恒者乃唯一所以使“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及自无转移至有之表象”可能者。至此等转移,经验上仅能知其为永恒者所有种种变易的规定耳。吾人今如假定某某事物绝对的开始存在,则吾人必须有一此事物尚未在其中发生之时间点。但此时间点若非与先已存在之事物连属,则将与何物连属?盖在先之虚空时间乃不能成为知觉之对象者。然若吾人以此新发生之事物与“先已存在而存留至新发生一刹那”之事物相联结,则此新发生之事物必纯为先于此者之事物中所有永恒者之规定。关于消灭亦复如是;盖消灭以“某一现象已不存在之时间”之经验的表象为前提者。
  实体在现象领域中,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盖在此等实体中,有某某实体能生,某某实体能灭,则时间之经验的统一之唯一条件消失矣。于是现象将与二种不同之时间相关,存在将在二种平行流中流转——此乃极误谬者。盖仅有一时间,一切不同之时间皆必须位置在其中,其位置情形则非同时存在,乃互相继续者。
  是以永恒性乃现象唯在其下始能在可能的经验中能被规定为事物或对象之必然的条件。至关于此必然的永恒性之经验的标准——即现象之实体性之标准——则俟以后遇有机缘再加以所视为必须论及之种种注释。
  ①第一版
  一切现象包有视为对象自身之永恒者(实体),及视为对象之纯然规定——即视为对象在其中存在之形相——之转变者。
  ②第一版
  第一类推之证明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时间能规定现象存在两种方法中,或为互相继续或为同时存在。就前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系列;就后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容量。
  乙、第二类推
  依据因果律,时间中继续之原理
  一切变化皆依据因果联结之法则发生。①
  证 明
  (前一原理已证明时间中继续之一切现象,皆仅变化,即常住之实体所有种种规定之继续的存在及不存在;故实体继其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继其存在而起之不存在,皆为不能容许者——易言之,实体自身并无生灭。顾尚别有表现此原理之方法,即现象之一切变易(继续)皆仅变化。而实体之生灭,则非实体之变化,盖因变化之概念,以具有两种相反规定而存在——因而视为常住的——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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