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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炎黄春秋-第5章

小说: 炎黄春秋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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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我国政府拥有大部分税种的实际征收权,以及预算过程的绝大部分权力,而且这些权力缺乏制约和外部监督,立法权上有僭越的问题,执行权上有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这与宪法精神是不相合的。有些税费的征收和使用权甚至超出了财政部门,由其他一些部门行使,很不规范。当征税的权力全部或大部实际掌控在政府手里的时候,增税的冲动便很容易变成现实,在缺乏权力制约的情况下,导向重税就是必然。连续十几年“重税主义”的盛行,使得财政收入脱离经济发展而独自超常增长;接下来,不断增长的政府收入又推动着政府支出的不断增加,一个规模和职能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于是就会形成,这个庞然大物对税收的需求只会更大更惊人。由于缺乏制约和现代政府会计制度不健全,政府的“家底”也成了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一直到现在,都没能向社会提交一份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这对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何况这么大一个国家?
  第四,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资源错配和资源浪费的问题。由于缺乏公共选择或民主监督机制,财税的决策权过于集中以及制度的疏漏,财政资源错配和浪费的问题有加重的趋势,常见的公共服务不到位、工程质量事故和数量巨大的官员贪腐行为就是例证。
  公共支出具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性质,政府不能把钱花在与公共服务无关的方面,不能索取市场价格,不能追求市场盈利,或者说,一切与市场盈利有关的领域,都不属于公共支出的范围,政府都不应也不能介入。然而,从4万亿财政资金大量进入国企可以看出,这样的底线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支出的绩效评价数据库,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相关数据收集、积累得还很不充分。财政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办法,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单一账户体系等,但在法律约束力等方面显得还比较弱。
  财政专项和地方举债过程中腐败问题严重,更是无需论证的问题。一位地方人大的有识之士曾跟我说,公众指称政府腐败,多盯着“三公”不放,其实那里的问题有限,真正的“大老虎”,在地方融资平台和数额巨大的项目中,体制内,此为不可多言的公开秘密。阳光之下或黑暗之中,隐藏着多少罪恶?
  第五,财政体制,更是立宪的核心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在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事权”)上未做清晰的规定。一般来说,越接近于基层社会的政府,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的责任就越重、越直接,就应根据法律所确认的公共责任赋予这一级政府权力,随之在收入来源划分上作相应的资源配置。现在地方政府在资源支配总量上并不比中央政府少,甚至有所超出,有人就认为分税制并没有影响地方财政来源与公共服务的匹配。实际情况是,相当大一部分资源是通过财政专项转移下来的,所谓“跑部钱进”就是这个意思,这个钱有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不能挪用,地方只有使用权而无支配权,最需要公共服务的地方该没钱还是没钱。地方不能支配充足财源,就很容易造成资源配置不到位甚至错配的问题,以及土地财政或非税收入过多这类尾大不掉的问题。另外,地方拥有实际的财权和财源,预算公开、公众参与也才有实际意义。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立宪层面的改革才可能解决。
  在一定意义上,税收问题就是宪政问题。布坎南曾说,决策者也是由寻常人组成的,也就会犯寻常人的错误,如果不对征税权加以限制,政府就会走向暴政。他主张宪政规则中应包含专门针对征税权的内容,公民对统治者的控制和监督只能通过对其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他的意思是说,如果其他各种约束都有,唯对国家的征税权控制不住,其他约束就很难产生实质性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处于财政尚未立宪、纳税人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的时期,所以社会矛盾表现得异常复杂而尖锐。这是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捅破一层窗纸,一个伟大的宪政时代便在眼前;掉头回转,30多年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之路将半途而废。何去何从,选择权在我每一国民之手,大是大非面前,如吴敬琏先生所说,“来不得半点犹豫”。

保障言论自由先落实消极自由

作者:展江 字数:1588

  言论自由的规定,在《宪法》里是第35条、第41条。有人半开玩笑说,中国《宪法》比美国的宪法还要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克减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是消极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第41条是积极自由(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关键在于能否落实。
  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在当下中国,言论自由的价值可能体现在:在尚未落实宪政对权力进行制衡的背景之下,一定程度的已经实现的言论自由,对权力而言确实是一种制约。
  根据胡锦涛2008年6月在人民日报社的讲话,目前中国有三类媒体:一类是传统的官媒,影响力和公信力已经减弱,跟社会的关系相当疏远;第二类是都市类媒体,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目前被严格管控;第三类媒体是互联网,为各种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中国现在还没有建成公民社会,但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靠的就是媒体,靠的是都市类媒体和新媒体,公民通过微博实现了比较普遍的公共参与。
  宪法第35条的涉及面很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等。特别是言论自由,在现实中已经有了,但是缺乏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言论自由忽大忽小,忽隐忽现。国际上对中国言论自由的评价很低。有一个法国的机构叫“记者无国界”,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十来年间对世界各国新闻自由情况进行排名,叫“新闻自由指数”。从一开始130多个国家扩展到现在的将近180个国家,他们给出的新闻自由指数,中国排名最好时是倒数第9名,最差是倒数第3名。
  中国的国际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提高很快,但是言论自由在国际上的评价很低。国际上经常有人谈论这个问题,但遗憾的是中国官方从来不回应不反驳,这就助长了它的影响力。我觉得中国不至于这么差。他们是怎么排的?根据各种指数,特别是根据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是压制来排的。有一个说法:中国是国际上关押记者数目最多的国家。不过他们讲的记者跟我们所讲的记者不太一样。他们讲的记者是传统的记者加上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的人。而中国传统媒体记者、有记者证的人,基本不会被抓,除非个人有职务以外的犯罪行为,被抓的更多是互联网上的写手,最近几年这方面的状况确实值得关注。我们现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42条的运用几乎是遍地开花,在互联网上说一点负面的东西就有可能说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等,就去抓人。前几年这个情况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不太多见,但最近两年尤其是今年已经有多起发生。这让中国的言论自由在国际排名上不能提高。
  我研究了一下中国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现有的法律,问题出在哪里呢?第一,宪法被虚置,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落实(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落实宪法)。第二,没有新闻法,传统媒体记者和公民记者在法律上缺乏地位。第三,我们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非常完备,从《刑法》中的刑事诽谤、诬告、侮辱罪,到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等等,都有大量的案例。世界各法治国中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在《刑法》中依然保留着刑事诽谤条款,但基本上不用了,即便打刑事诽谤诉讼,最后结果一般也变成罚款和道歉,相当于民事诉讼。通过《民法通则》起诉他人破坏名誉权算是文明的行为,而最近几年“因言获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在不少地方公权力动用《刑法》打压各种言论,或者制造“因言获拘”——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42条对言论者治以行政拘留。现在有一个说法:敢说话的人都在北京。
  我的观点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言论自由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不稳定、不确定、不固定,必须通过宪法和新闻立法,落实和巩固宪法赋予我们的自由,特别是消极自由。与宪法第41条规定的积极自由相比,消极自由更为基础。消极自由听起来不美妙,实际上这种保护性的自由比积极自由重要得多。

保障人权既是观点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作者:丁锡奎 字数:1294

  我是律师,做了一些人权方面的案子,通过案例系统地研究学习了一下关于人权方面的制度、国际公约的规定。我的一个观点也是通常的一个理论:保障人权是最基本的宪政实践。
  “人权”两个字虽然2004年被写入宪法,但到现在,在很多官员的思想中仍然是一个禁忌。2010年我在福州办“三网民诽谤案”,公安机关把公民拿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罪证扣押。《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学校、社会进行宣传,以彰显人权宣言。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提倡人权的历史实践很早,包括《陕甘宁边区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代初期共产党就制订了人权保障的法律。而且《联合国宪章》起草通过时,董必武作为当时中国政府的代表签了字。《联合国宪章》里专门的人权条款,中国共产党参与制订了。现在有些人有这样的思想——“人权”完全是西方概念。这是错误的。人权不完全是西方的概念,《世界人权宣言》里有中国人参与起草,而且中国人的思想在里面也得到了贯彻。当时张伯苓的弟弟张彭春作为《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体现了中国的文化价值理念。“人权”两个字不仅仅是西方的,而是普世的,包含了中国的价值观。
  我觉得,人权观念没有普及与咱们的拨乱反正没有到位有关系,30多年前的拨乱反正主要解决了一部分被打倒的人恢复权利的问题,而没有解决执政理念和人权观念问题。文革中对人权的破坏实际上是阶级隔离,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也通过户籍进行了阶级隔离,贫下中农和地富反坏右通过划分阶级成分进行隔离。这比贱民制度和种族隔离还要落后,因为贱民制度和种族隔离是历史形成的,没有办法,而且已经得到了改正,而阶级隔离是人为破坏人权的制度。现在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越来越淡化,对子女落户制度也进行了改革,有所好转,但隔离还没有完全打破。
  咱们国家签订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今年已有15年。公约签订后,在国内没有宣传,不是专业人士根本不知道。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原则,一个国家签署了公约,虽然没有批准,但要为批准做准备,国内的执政理念、执政政策要向公约的原则精神靠拢,从而做批准的准备。我们从第一年到第15年是怎么准备的?这关系到国家的国际诚信问题。关于经济社会权利公约,已经加入了,已经批准了,现在落实得怎么样?如果不落实这些公约,国际信誉就不能提高。我希望大家推动人权公约的批准和落实,因为人权实践是最基本的最起码的宪政实践。
  关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效力问题,比如《反酷刑公约》,有的学者主张公约不能直接在国内援引实施,必须通过制定国内法进行实施,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这样作出规定;其次,我国批准国际公约后,并没有立即制定相配套的国内法,这也说明公约是能够直接援引的。否则,如果坚持上述观点,既不许可援引,又不制定配套法规,就是陷我国政府于不义,批准国际公约不是儿戏,条约必须履行,否则就是拿国家的信誉开玩笑。

实施宪法意味着什么

作者:张千帆 字数:1143

  宪法到底要不要实施?实施宪法到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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