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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高层新智囊-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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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学生龙卫球博士曾总结江平担任校长期间政法大学呈现的三个特点:一是
在学校的各种工作中,任何情况下都以教学为优  先。他挽留了很多优秀教师,也
帮助和引进了很多优秀教师,并且是在最困难的时候提供最重要的帮助。国内的中
青年学者,包括民商法专业外的不少学者,都得到过他的鼓励或提携。二是在处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以学生为学校的主人。他在一定范围开创了学生自由选择老
师听课的先例。他作为校领导,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的需
要,尊重学生的合理意愿。他非常爱护学生,是一个真正能够与学生同呼吸的师长。
三是在教育方针上,确立民主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并进的原则。 
    说到江平校长挽留人才的故事,就不得不说我国法学界另一个大名鼎鼎的法学
家贺卫方教授。
    贺卫方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杂志的编辑工作,
1988年决意“下海”,江平校长爱才心切,执意挽留,未能使贺卫方回心转意,结
果两人大吵一通。可“下海”不久的贺卫方却无法割断对大学校园的思念,终于回
心转意。在江平校长及学校同仁的努力下,1990年1 月贺卫方从中国轻工业品进出
口总公司重回中国政法大学。贺卫方回忆这段经历时感慨万分地说:“当  时自己
很难想像这么快又回到政法大学,走在校园里,心情十分复杂。我对江老师充满了
敬意和谢意,特别庆幸能够在他的校长任期的最后时刻调回学校。” 
    然而就在贺卫方回到学校后不到两个月,江平校长的职务被免去了。
    1990年2 月15日,度完寒假的师生从四面八方回到学校,在那天下午的全校教
师大会上,几乎是在全体师生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司法部派员来校宣布决定:免去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以及校党委委员职务。
    关于这次人事变动的解释是相当低调的,会场上的气氛十分凝重。但江平教授
很平静。在全体教师长时间的掌声中,他发表了耐人寻味的讲话:
    首先,我对于司法部党组免去我的校长以及校党委委员职务的决定表示拥护。
实际上,自担任校长职务以来,我一直感到不能够胜任这副重担。自己也多次萌生
辞去职务的想法。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大学校长这个角色愈发不好干,自己愈发
不能适应国家的要求。今天终于被免去了职务,我好像卸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感
到了一种特别的轻松。自己本是一介书生,从教师中来,现在又回归到教师中去,
我想起陶渊明的话:“田园将芜兮,胡不归!”能够回归到自己的学术家园,我感
到由衷的欣慰。
    我是从本校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开始自己的大学教师生涯的。几十年来,自己
所有的酸甜苦辣都跟我们这个不大的校园联系在一起,对于这里的一切充满了感情。
能够为学校做些微薄的贡献,是自己的责任。当然,由于自己能力和水平上的原因,
许多事情想做没有做成,或者没有做好。我想今天是一个机会,向大家表达我的歉
意,尤其是我得罪过的那些人们,希望你们能够原谅我。
    从今天开始,我不再是校长了。但我仍然是学校里的一个教师。今后校领导有
哪些工作需要我参与或者协助,我仍将全力以赴。另外,我现在还担任全国人大法
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我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们国家的法
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总之,无论地位怎样变化,无论从事哪种工作,我都将力
求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谢谢大家!
    教师们几乎是屏住呼吸听完江平的“告别演说”。当江平讲完话,会场再次响
起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从他1983年担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算起,江平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它的前身当
了5 年的副校长(副院长)和2 年的校长。这在江平的人生中只是短暂的时光,然
而他在这段时间中为实现中国政法教学模式的改革,促进中国法学教育与世界的接
轨,为推动和完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
    江平教授离开了校长之位后,一方面继续积极从事学科研究和授课工作,另一
方面把大量时间投入到西方法学名著的翻译工作及国家法律制度的起草中。2000年
12月28日是江平教授的70岁生日,在他的同事和学生为他庆祝之际,他个人捐资50
万元在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一个助学基金,令人无比动容。为了褒奖这位卓越的法学
家对中国政法大学及整个中国法学事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他终
身教授的荣誉。
    江平在答谢发言中说:“人生七十,该是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上苍总算是
‘公平’的。1957年以后,给了我整整22年的逆境,又给了我整整22年的顺境。逆
境给了我磨难和考验,使我更能以正常心看待一切,我喜欢的一句格言就是:‘生
于忧患,死于安乐。’国家民族如此,个人也如此。逆境给了我沉思和回顾,已经
没有什么可迷信的了,我喜爱的另一句格言就是:‘只向真理低头。’”

                               江平(4)
    宪法必须进入司法程序——“宪法司法化”
    江平教授爱好中国古典诗词和西洋古典音乐,还是狂热的足球迷。他曾对自己
有过这样的一段评价:“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认真读过几
本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过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
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
者、法律家、法学家。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政
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力。”
    熟悉江平教授的人都知道,江教授总是虚怀若谷,从来不肯拔高自己。一个在
中国极具影响力的法学教授却公开承认自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这是需要勇
气的。其实这正是江平民主思想的体现。在中国民主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江平以
他独特的个人魅力,赢得了中央高层和民众的重视和肯定。
    自江平卸任大学校长后,社会活动增多,比过去更忙了。他现在除了参与《民
法典》的起草,还担任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
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对媒介关注的读者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只要中国一出现法律纠纷总会想
到江平。民间有一句口头禅:“这事我们让江平教授来评评。”而江平对法律的
思考更是出于一种法学家的责任感。 
    2003年3 月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震惊了全国,使得自1982年确定的
“收容制度”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孙志刚是毕业于武汉某大学的一位大学生,2003年3 月到广州求职,因外出时
未带暂住证,17日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收容后遭毒打而死。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4 月29日,余樟法、杨支柱等百名人士致信全国人大,呼
吁废止收容遣送和暂住证制度。随后,旷新年、李陀等5 位知名学者致信全国人大,
呼吁改革收容和遣送制度。5 月14日,俞江、腾彪、许志永等3 位法学博士以中国
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 
月21日,江平教授和知名学者秦晖、何光沪、沈岿等8 人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
发表意见。5 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沈岿,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
萧瀚,国家行政学院何海波等5 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启
动特别程序调查孙志刚案。
    在5 位法学专家建议书发出之前,5 月21日,江平等在京的一批专家教授、知
名学者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研讨。江平教授在会上慷慨激昂地表态:
我对学者上书的行为非常赞赏和支持,他们合法地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手段和武器,
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捍卫整个国家法律的尊严。
    江教授认为,公民要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了。而现在公民只能对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收容制
度的审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公民合法人
身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就会削弱。
    在江平看来,“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和撤销1982
年通过的《收容遣送条例》具有同等意义。无论《立法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
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虽然《立法法》里也涉及到授权
的问题,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是不能授权的,不能由国务院来制定法规,这一点
非常清楚。
    江平曾说过,《立法法》面临着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立法法》生效以
前,原来国务院制定的一些法规,包括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在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法规应当在一个期限内被上升到法律高度。如果某人被劳动教养了,那么他可能
不仅去起诉声称对其劳动教养不合法,不该劳动教养而被劳动教养了,同时也可能
告劳动教养法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因为该法还一直是国务院的法律条例,无权
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但是他看到《收容遣送条例》已经是18年前的了,目前仍然是行政条例,在《
立法法》颁布3 年之后仍然没有改变。他认为在《立法法》通过以后的合理期限内,
没有把原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转变成法律,就是违宪的。
    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司法化的案例。《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
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对于地方条例以及其他条例,认为与
宪法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就赋予了我们公民一项很重要的权
利。因而他觉得这3 个博士好就好在以公民的身份而为。《立法法》在给予公民要
求撤销、提出建议的权利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关机关在多少天内必须受理和答复,
过三年五年不答复也可以,却不违法。
    江平由此想到了几年前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
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佳,失去了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
分数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
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
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
玲”的姓名在当地就业。齐玉苓经过复读和考试被邹城劳动技校录取,1996年8 月
毕业后在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后有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
陈晓琪冒用其姓名的事件后,状告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
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
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 万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
种损失56万元。二审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批复,明确指出:陈晓琪等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山东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
权的侵害;陈晓琪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齐玉
苓经济损失费7000元,相关人员和单位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 万元。
    这件事被认为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创
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
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运用宪
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
    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既有进步意义,但本身又是模糊的。它与宪法本身是政
治法的特点相违背。立法以宪法为依据,但从没有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江平认
为,这就涉及到宪法法院。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来审查是最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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