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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5章

小说: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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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墓志铭会介绍墓主的基本情况,包括卒年、祖先、籍贯所在地、配偶、子嗣、性格、才能和功绩。墓主通常是官员或他们的男、女亲戚;很多人是著名文人的亲朋好友,因为只有他们的文集才会很好地保存下来。    
    男人,偶尔也有女人,他们决定表现与自己亲近的已故女人——母亲、姐妹、妻子、女儿或儿媳时,所刻画的形象也反映出他们自己及其身份。这些信息进一步被擅长写作的文人(通常是一个男人)组织、编纂,因而自然而然地沾染上越来越多的文学创作的特色。但是墓志铭不全是文学创作。当写作者知道墓主是谁时,特别是写自己的母亲、妻子和姐妹时,作者的感情清楚地流露出来。比如,孀妇的情况总会如实写出。如果细读,铭文蕴含着丰富的细节,对研究人们为子女择偶的标准非常有用。墓志铭也提供了宋代最有利用价值的可靠数据,如婚龄、子女个数、婚姻延续了多久、孀居多少年。为了利用这些数据,我收集丈夫的传记资料也流传下来的女人的墓志。从宋人传记资料索引找到189对双方都有传记资料的夫妇,其中双方生辰都有记录的有166对,这使他们更具有量化的作用。166对当中135对是丈夫和原配妻子,31对是丈夫和第二、第三或第四位妻子。本书提出的各类统计都源于这些双方都有记载的夫妇。    
    这里引用一个非常典型的墓志铭的前一半,由韩元吉(1118—1187)为熟人的母亲上官氏(1094—1178)撰写。    
    荣国太夫人上官氏墓志铭    
    夫人上官氏,邵武之著姓也。夫人之考,以儒学奋为左中大夫,出入显仕,始大其门。夫人生而静专,不妄言笑。中大公異之,择配甚久。故户部侍郎季公,有声太学,15以上舍擢第,夫人归焉。侍郎家处州之龙泉。早孤而贫。夫人不逮事其舅姑,遇岁时荐祭,称家有无,必具以洁。与其夫均感慕不翅如逮事者。尝叹曰:“吾为君家妇,凡事死犹事生也。”既侍郎为辟雍直讲,季氏之宗有不令者,以其上世清平里之茔山窃售于僧寺。侍郎谒告归,义赎之,禄薄素无积,将贷于人。夫人泣曰:“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尽倒其奁以赎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广,置庐舍守之。曰:“俾后世知自君得,他人无敢预也。”于是季氏之族无大小皆称夫人之贤,且服其识。至今薪栖不敢望其墓林,曰:“此上官夫人赐也。”侍郎以徽猷阁待制,经略广州。既三年,得请奉祠矣,未去广而殁。诸子未冠,夫人护其丧,独行数千里,归祔清平之茔,襄治甚备。已而慨然曰:“吾于季氏无负矣,犹欲教其子,使得齿于士居子之流。然夫家无依。盍亦依吾父母乎?”乃又携其子,闲居于邵武从中大公。时中大公诸子皆早世,唯夫人在。夫人日侍其二亲,退则躬课诸子诵习,夜分乃寐,率以为常。中大公与其夫人,年皆九十而终。夫人始去其亲之舍,筑室郡城,聚居十指。诸子嶷嶷,仕有能称,相踵至半刺史二千石。诸孙十余,间受命,或预乡荐。孙婿六七人,被服儒雅,乡闾指为益事。然不幸十余年间,三子者前卒,独季息圭侍左右。夫人年已八十,人亦不堪其忧,16而夫人自少观浮屠氏书,泊然无甚哀戚之累。将终之夕,仅以小疾,犹合目端坐,诵华严经,滔滔无一语谬。    
    继上文记录了她的死以后,韩元吉描写了上官氏的儿子如何请他写作此文,他与这家人的联系,他如何仰慕她的美德。韩元吉还详细地记录了上官氏的先祖、4个儿子的姓名和官职、16个孙子及8个孙女婿的姓名。    
    与其他墓志铭一样,这篇铭文给墓主的评价相当高。上官氏拥有固定模式中女人多方面的美德,如她从不愚蠢地说笑,懂得怎样获得娘家或夫家的亲戚的爱戴和感激。这段铭文也为表现撰写者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表明韩元吉对她克服了如此的逆境印象深刻;他对女人受教育给以积极的肯定,至少在她用之于儿子的教育时;他认为面对死亡时仍能背诵经文的女人值得仰慕,因为她的镇定或者可能因为她的宗教造诣。读过很多这样的铭文后,我们就会了解到,在男性作者对女人的体验中他们认为什么最特别,当他们想到家庭生活时什么使他们感到温暖。    
    但我仍然认为这些史料透露了远远多于作者原有评价的信息。以这条铭文为例,它写出了上官氏一生重大事件的具体细节。我在本书不仅用它做数量分析(例如,它既是一个表现了不同集团之间的婚配的个案,也是40—45岁之间的孀妇的个案),还把它当作一位父母家境宽裕、信仰佛教、伴随丈夫就任地方官的受过教育的女性的例子。从这个墓志铭我们可以预见当妻子来自比夫家更富裕的家庭时会出现什么情况: 她可能用嫁资实现买墓地这样的家庭目标;她还可能在丧夫后带子女回娘家住下去。    
    


第一部分:目录导言 7

    虽然用叙事史料很难对婚姻进行分析研究,也不利于找到婚姻塑造妇女生活的途径,但它是进入语境并发现复杂动机的惟一道路。洪迈、周密和韩元吉(像司马光和袁采做过的)可能写过触及离婚和寡妇问题的文章。他们的概括将成为了解他们的思想的有趣的证据,但是远不如关于特定女人的传记资料记载女性在特定环境的言行所做的贡献大。读过很多叙事史料以后,我发现一部分宋代作者的概括性叙述是真实的,17但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部分: 具体发生了什么。比如,从阶级偏见、性欲到对母亲的感情,对这些情感的解释在概括性文本中相对被忽略,但是在特定人物的传记资料中却清晰地浮现出来。     
    史料里基于阶级和社会性别的偏见    
    我使用了一条又一条可以互补的史料,但它们没有对我打算追踪的每个问题提供同样多的证据。各种表现女性和婚姻的史料最多。涉及男人和女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方式的史料也很多。语境的问题——何种环境产生何种行动——也很好地被触及到了。但是判断实际上某种行为的发生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史料常允许我说一种行动是常见的、或是常见的同类事件、或不常见但已经被意识到的,但是不能说它代表了一个地方百分之十、二十或三十的人。    
    我们必须认识到史料里存在的阶级的偏见。本书引用的史料多描写士人阶层以外的人: 大多数法律案件中的当事人、洪迈及其他讲故事的人谈到的大约半数都是普通人,既不是官员、也不是官员的亲戚,甚至也不一定受过教育。比如王八郎是商人,他妻子多半一个字不识。有关男到女家的入赘婚姻、通奸、乱伦、离婚、寡妇的困境、再婚的寡妇的细节,大多出自于这类记载当中。相比之下,墓志铭作为能够最好证明有关女性的联姻和美德的史料,记述的绝大多数对象是士人及其依附者(包括妾、奶妈、保姆)。结果是完全不对称的: 关于理想的女人的资料多来自上层阶级妇女生活的记叙史料中,然而关于不幸的婚姻、遭到鄙视的行为和不幸的环境的记载多来自于普通男女的生活。    
    今天没有人会认定具有美德的人全都是文人学士,而堕落的行为全都出自穷人,我尽最大努力避免把任何一类行为和阶级的划分连在一起。相反,我把这种修辞上的不对称解释为阶级的“表现”。声称士人阶层的女人具有美德加强了士人阶层的权威。如果作者与讨论的话题保持距离,那么通奸、乱伦等话题会比较容易谈起: 这类行为是道德观念不规范的人的罪恶。但这不等于说行为和价值观当中没有阶级的差异。判定农妇是否具有吸引力时,18顺从和体态的谦恭就不像在上层阶级女性那里那么重要。没有财力纳妾的男人休掉没生孩子的妻子或许不太会招致恶评。没有收入的男人比继承了土地的男人更可能赶走兄弟和堂兄弟的遗孀收养的继承人,然后换上自己的儿子。但是史料中存在偏见,使证实这些差异的证据不易得到。    
    史料更严重的另一种局限性在于它们几乎都是男人写的。(惟一留下全集的女作者是李清照[1084—约1160],本书将数次提到她,但她笔下表达的大多是爱情、感伤和绝望,涉及生活具体细节的史料很少。)男作者当然不像女人那样看问题。没有一个社会在男男女女共处状态当中的女人会像在只有女人、特别是熟悉的女人圈子里那样行动。男人在场时,女人似乎完全不同,但只有同性时,女人会机智地用男人的自负和偏见开玩笑、取乐。一项当代中国农村妇女的人类学研究发现,女人只有在男人不在场时才愿意承认自己也有权力。另外,有关女人身体的话题——月经、怀孕、显得有魅力、变老——肯定在只有女人时而不是男女混杂时谈论得比较多。比如,女人会谈起裹自己的和女儿的脚的事,但男人的记录里没有这些对话。难道女人没有谈论日常生活的快乐和养育孩子的经验?但是,我们无从了解只有女人时她们说什么。写作的女人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男人定格化的话题,比如分别后的闺怨。尽管那些喜欢女人的陪伴、与母亲、妻子和女儿的关系密切的男人可能十分同情、真实地记录他们的所见所闻,但他们仍可能会误解道听途说的信息。作者倾向于用两分法把女人的品行归结为好的(温和、可爱、可靠、美丽)和可怕的(嫉妒、啰嗦、小气、苛求、媚惑),多半由于不能发现使妈妈那么美妙可爱而使其他女人如此危险的那种共同点。因此我不断地质问自己对叙事史料的解读应该推进到哪里。支持我利用叙述性史料反映它们的作者无意于表达的事情的论据是,我的问题和他们的不同。反对我这样做的论据是,宋代的男性知道他们的世界里的各种事情,而我却因几个世纪的流逝不能得知,因此如果我读史料时过分被自己的问题诱导,我的想像就跑得太远。我希望我能够达到合理的平衡点。我很清醒地知道本书提出的揭示婚姻状况的方式不曾被宋代的男女采用过。19但是我尽力贴近史料,并指出史料中是谁就某位女士或一般意义上的女性说了些什么。    
    


第一部分:目录导言 8

    揭示并解释“变化”    
    贯穿全书的问题是变化: 女人面临的形势通过什么方式发生变化?如何解释已经发生的和没有发生的变化?由于唐代的史料不像宋代那么多,而且不一定具可比性,因此重要的是不能过高估计变化的范围,不能误认为史料更多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更多。即便是贯穿有宋一代的变化也很难充分证实,因为不是各个时期都具备足够的以资比较的史料。现有的法律判决书几乎都是13世纪以后的。比较之下,法律和法令的年代比较靠前。洪迈编纂的那种见闻录最多对认识11世纪末和12世纪有用。即便使用那个时期都有的墓志铭,也应保持警惕,它们之间的不同不一定与时代的变化有关;相反,它们可能反映了阶级或地域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反映了个人背景中的偶然因素(如丧偶年龄)导致的差异或个性使然的差异。如果有几千个事例,我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排除一些可能性,但是只有二百多个事例时,这就几乎不可行。因此我第一项工作就是确认那些用来论证变化确实发生了的史料足够有力地成为展开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因为我如此倚仗叙事史料,这些表示变化确实发生了的史料却未能解释变化。为了分析改变态度或做法的原因,我必须寻找相应的别的历史发展。我尤其要寻找这些变化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包括增长中的商业化和城市化,土地财产转移的方式;还有宋代地理环境的变化,比如北方地区被非汉族游牧族群占领及人口的稳定南移;士人性质的变化,特别是入仕途径的变化,以及其他获得和保持社会地位的办法;儒学复兴和特别是程朱理学这个流派的逐步成功。    
    我希望我抓住的这些历史潮流与婚姻实践、妇女生活中的变化之间的联系有说服力,或至少可信。比如我提出,科举制激发了争夺学问好的女婿的竞争,反过来抬高了嫁资。我还提出,城市化、增长中的繁荣经济、士人阶层的扩大等等都刺激了对下层妇女为上层提供服务的需求,20如当婢女、妾和妓女,这一市场的发展使有关女性魅力的标准和男女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但是上述历史联系还只是假设,因为能够证实这些偶然联系的证据还不存在。然而,即使我不得不满足于过于思辨的假设,有关变化的话题那么重要,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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