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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第14章

小说: 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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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人们以通向一般事实和一般情操的总汇的手段。 交通工具的改善也在促进同化,因为这使分处远地的居民有了亲身接触,又引起一个易地移居的急流。 商业和制造业的增加也都在促进同化,因为这把舒适环境的好处散布得更加广泛,把野心奢望的一切目标甚至最高的目标都开放给普遍竞争,因而向上爬的欲望就不再只是一个特定阶级的性格,而成为一切阶级的性格。 在促成人类普遍同化方面还有一个甚至比所有那些因素都更有力的动力,就是公众意见在我国和其他自由国度里已在国家中确立了完全的优势。 当社会上各种不同的让人们能够据以筑堡自守而无视大众意见的高地逐渐夷平,当实际的政治家们心中肯定地知道了公众有一个意志而连抗拒公众意志的观念都愈来愈消失掉的时候,社会上对于不屑苟同的支持就再也没有一点了,就是说,社会上那种由于自身反对数目优势因而关心于保护与公众意见和公众趋向有所出人的意见和趋向的实质力量是再也没有一点了。所有上述这些原因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大群与个性为敌的势力,这势力是如此之大,以致不易看出个性怎样还能保住它的根据。个性要保住它的根据,将有愈来愈大的困难,除非我们能做到让公众中有头脑的一部分感到个性的价值,让他们看到有不同是有好处的,即使不是不同得更好,甚至在他们看来或许有些是不同得更坏。 假如对个性的权利还要加以主张的话,现在正当那种强行同化还大有所缺而未完成之际,可正是时候了。 凡对侵蚀要作任何抵抗,只有在较早阶段才能成功。 那个要使所有他人都象我们自己的要求乃是要靠饲养它的东西来生长的。 如果抵抗要等到生活已经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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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19

    磨成一个一致的类型之后再来进行,那么一切岔出那个类型的生活就将终至被认为不敬神、不道德、甚至是怪异和违反本性的。 人类在有过一段时间不习惯于看到歧异以后,很快就会变成连想也不能想到歧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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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这样讲来,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又以什么为正当的限制呢?社会的权威又在哪里开端呢?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当派归个性,有多少应当派归社会呢?

    如果它们各有比较特别关涉自己的方面,它们就将各得其所应得的一分。 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虽然社会并非建筑在一种契约上面,虽然硬要发明一种契约以便从中绎出社会义务也不会达到什么好的目的,但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 这种行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分(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

    这些条件,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 社会所可做的事还不止于此。 个人有些行动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 这时,犯者便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总之,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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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39

    就有了裁判权,至于一般福利是否将因为对此有所干涉而获得增进的问题则成为公开讨论的问题。 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这里所说有关的人都指成年并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

    ,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之余地。在一切这类情事上,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当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对于这个教义,如果有人认定它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说法,认定它硬说人类彼此之间在生活中的行为上各不相干,硬说每人除非牵涉到自己的利害就不应当涉身于他人的善行或福祉,那就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毫无疑义,为着促进他人的好处的无私效劳决不需要有任何降减而是需要有大大增加的。 但是无私的慈善尽能够找到其他工具劝使人们得到好处,而不必使用鞭子或板子,无论是扣紧字义来说的或者是借作比喻来说的鞭子或板子。 若说有谁低估个人道德,我是倒数第一名;个人道德在重要性上仅仅次于,假如还能说是次于,社会道德。 教育的任务也是要对二者作同等的培养。 但是即便是教育,其运用也有借辩服和劝服以及借强制办法之区别,而对于已过教育时期的人,个人道德的教诲是只应以前一种办法来进行的。 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帮助来辨别好与坏,应当相互鼓励来选取前者而避开后者。 他们还应当永远相互砥砺,使其较高官能获得愈益增多的运用,使其情感和志趣愈益指向聪明的而非愚蠢的、升高的而非堕落的目标和计划。 但是,不论是一个人也好,或者是任何多数人也好,都无权对另一个成年人说,为了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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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己的益处他不可用其一生去做某件他所选定要用其一生去做的事。 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社会对于作为个人的他所怀有的关切(除开对于他对他人的行为而外)总是部分的,并且完全是间接的;而本人关于自己的情感和情况,则虽最普通的男人或妇女也自有其认识方法,比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胜过多少倍。 社会在个人只关己身的事情上要强使他一反其自己的判断和目的,这种干涉只能是以一般的臆断为根据;可是这种一般臆断可能完全错误,而且即使是对的,怕也还是不可由一些对于某些个别情事的情况只不过有着仅仅从外表看来的一点认识的人错误地应用于那些个别情事。这样看来,在人类事务的这一部类中,个性是有其应有的活动场所的。在人们彼此相对的行为中,一般规律必需受到注意并得到遵守,以便人们可以知道他们必须作何期待;但是在每人只涉及自己的事情中,他的个人自动性就有权要求得到自由运用。一切要帮助他判断的考虑,要增强其意志的劝勉,尽可由他人提供他,甚至塞给他;但是,他本人是最后的裁夺者。 要知道,一个人因不听劝告和警告而会犯的一切错误,若和他容让他人逼迫自己去做他们认为对他有好处的事这一罪恶相权起来,后者比前者是远远重得多的。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无论某人个人方面的品质或缺陷怎样,他人对他的观感都不应受到影响。 这是既不可能也不可取的。 如果他在助成自己好处的品质方面有杰出的地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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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59

    在这点上就是理所当然的赞美对象。 他就较接近于人类本性的理想的完善。 如果他在那些品质方面有重大的缺陷,他人自然就随着产生一种与赞美相反的情操。 一个人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愚蠢和某种程度的所谓趣味的低下和堕落(虽然这措词并不是不易惹人反对的)

    ,这虽不能成为他人对他加害的正当借口,但必然也应当使他成为一个被人厌恶的对象,或者在极端的情事中甚至成为被人鄙视的对象:一个具有相当强的相反品质的人对他是不能不怀有这些观感的。 一个人虽没有做过对不住什么人的事,也会做到叫我们不得不判定他并感到他是一个呆子或者是一个次等的人物;而这个判定和观感既是他所愿避免的事情,因而预先警告他不要再弄出他已经容易遭受的其他不愉快的后果,也就算给他一个帮助。这种有益的效劳若能突破现在的一般客气观念而做得更随便得多,一个人若能老老实实向另一个人说出他看他有着缺点而不致被认为无礼或冒失,那实在是很好的事。 我们还有权利以各种不同的办法让我们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不致压抑他的个性,却能运用我们的个性。 譬如说,我们并不是非与他合群不可;我们有权利避免与他合群(虽然不必大肆夸示这种躲避)

    ,因为我们有权利选择与我们最能相合的群。 我们也有权利,并且还许是我们的义务,去警告他人也要这样,假如我们认为他的榜样或谈话对于和他结交的人大概会产生有害的结果。 在一些随意的有益效劳方面,除专为帮助他改善自己的那种效劳外,我们也可以优先选择他人而不选择他为对象。 在这些不同方式之下,一个具有某些直接只关己身的缺点的人可以从他人手里受到极其严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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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但是他之受到这些惩罚只是作为那些缺点本身的自然的和也可说自发的后果,而不是有谁为了惩罚之故有目的地施罚于他。 一个人表现卤莽、刚愎、自高自大,不能在适中的生活资料下生活,不能约束自己免于有害的放纵,追求兽性的快乐而牺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乐——这样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们对他有较少的良好观感;而他对于这点是没有权利来抱怨的,除非他以特殊优越的社会关系赢得他们的好感,从而具备资格博取他们的有益效劳,而不受他自身缺点的影响。我在这里所争论的一点是,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 至于对他人有损害的行动,那就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对待了。 侵蚀他人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上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指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地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至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在严重的情事中也可成为道德报复和道德惩罚的对象。 不仅这些行动是如此,就是导向这些行动的性情正当说来也是不道德的,也应当是人们不表赞同或进而表示憎恶的东西。 性情的残忍、狠毒和乖张——这些是所有各种情绪中最反社会性的和最惹人憎恶的东西——妒忌,作伪和不诚实,无充足原因而易暴怒,不称于刺激的愤慨,好压在他人头上,多占分外便宜的欲望(希腊人叫做“伤廉”)

    ,借压低他人来满足的自傲,以“我”及“我”所关的东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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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79

    重于一切、并专从对己有利的打算来决定一切可疑问题的唯我主义——所有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恶,构成了一个恶劣而令人憎恶的道德性格。 这与前节所举只关己身的那些缺点是不一样的。 那些缺点正当说来不能算是不道德,不论达到怎样高度也不会构成毒恶。 它们可以算是某种程度的愚蠢或者缺乏个人尊严和自重的征证;但是它们只有在个人须为他人自爱而不知自爱因而背弃对他人的义务的时候才能成为道德谴责的对象。 所谓对己的义务,就是说不是对社会负有责任的,除非情况使得它同时也成为对他人的义务。 这个名词如果除谓自慎之外还有什么更多的意义,那就是指自重或自我发展;没有人须为这些向同胞交代,因为它们都不是为人类的好处之故而必须由本人负责向他们交代的事情。一个人因在自慎或个人尊严上具有缺点而当然会招致的他人观感方面的损失和因对他人权利有所触犯而应当遭受到的谴责,这二者之间的区分并非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分。 他是在我们想到我们有权控制他的事情上使得我们不高兴,还是在我们知道我们无权控制他的事情上使得我们不高兴,这在我们的情感上和在我们对待他的行为上都有极大的不同。 如果他使我们不高兴,我们可以表示我们的厌恶,我们可以远避他正和远避一个讨厌的东西一样;但我们却不会因此就感到受有使命要把他的生活弄得不舒服。 我们会思考到,他已经受到或者将要受到他的过失的全部惩罚;如果他因处置失当而破坏了他的生活,我们不会为此之故而要更进一步去破坏它;我们会不愿再去惩罚他,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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