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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哲学史讲演录-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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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结果已经先包含在原因之内。

    譬如“壓芝麻出油之先,油已在芝麻内,从穀取米之先,米已在壳内,从母牛取奶之先,奶已在母牛乳房中。”

    “因与果的内容(本质或本性)是同一的”

    ;“裁布为衣,衣与布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印度人就是这样了解因果的关系的。如果我们说:无中不能生有,便同时应该说:上帝不是从无中创造世界,而是从他自身中创造世界;他自己的本性就是使世界存在。因和果的分别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分别;这是理智把因果两者分开,并不是理性把因果两者分开。湿与雨是相同的。我们在力学中说到有不同的运动,然而运动在冲击以前和以后有同样的速度;——这个关系,常识上是把它完全分开的。因果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区别。

    印度人推论出“一个不能有分别的普遍原因。确定的事物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有一个贯彻一切有限事物的原因。”甚至心智也是这个原因的结果;这个原因就是灵魂,当灵魂从自然分离而又在与自然合一中进行创造的时候。结果从原因产生。但是反过来说,结果并不是独立的,它要回到普遍的原因上去。三界的创立因而出现。随着所谓三界的创立就同时建立了普遍的毁灭。

    “正如乌龟伸出四足,然后再把四足缩回它的壳内,那构成三界的地、水、火、风、气等五个元素也随着一定时间所发生的万有的普遍毁灭和解体,在相反的程序中又再化马它们从最初原则中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因为它们一步一步回到它们的第一因,——那最高的不可分的原因,亦即自然。”所以善、情欲、黑暗这三种性质都归结到自然。这些范畴的详细情形也许很有趣味,不过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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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肤浅地被了解的:“因为自然据说是由三种性质的混合而起作用;每一事物自身中都包含有三种性质,有如三条河水合流为一。自然也由变形而起作用,正如水由树根吸收而被引入果实之中,获得一种特别的香味。”因此只有“混合”与“变形”的范畴。印度人说:“自然在其本身权力内有这三种性质作为它的形式与特性;其他事物之有这三种性质只是因为它们是这三种性质的结果。”

    我们还要考察自然与精神的关系:“自然,虽然是没有灵魂的”

    ,——(灵魂是本身并不是满足的对象,也不产生满足的对象)——因此“自然为灵魂的解脱执行准备的职务,正如牛奶——一种无感觉的物质——的功用是为养育小犊。”

    僧佉举出以下的譬喻:“自然好像一个乐妓,她向灵魂现身,有如向观众表演。她因为屡屡在观众粗鲁的眼前表现她的无耻而挨骂。”

    “但是等她表演够了,她就退场了;她退场了,因为她已经给人看够了;观众也退场了,因为已经看过她了。

    她对于世界没有更多的用处了。可是尽管如此,自然与灵魂的结合却仍然永远存在。“——〔灵魂寻求对于自然的知识,只是为了从自然里解脱出来;灵魂需要自然,为了进而否定自然。

    〕①“由于对原则的研究获得精神的认识,于是那最后的、不可辩驳的、唯一的真理就被知道了,便是”

    :“既没有我(旧译‘无執’)

    ,也没有属于我的东西(旧译‘无我所執’)

    ,我也不存在(旧译‘无我執’)。“

    “亦即在印度人自我与灵魂尚未分别开来,而最后自我与自我意识一齐消灭”

    :“一切呈

    ①据荷本:第三二二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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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于理智中、意识中的事物,都反映在灵魂里,不过它只是一个影像、并不蒙蔽灵魂的明澈,也不属于灵魂。有了这样的认识“

    ,——(无自我性的)——“灵魂即能够静观自然,因而远离一切层出不穷的变化,解脱了理智的一切其他形式与作用,只保留着这个精神的认识。”这是对于间接的、精神化的内容的一种间接的、精神的认知,一种没有自我与意识的认知。

    “灵魂虽然有一个时期还住在身体里,但是这只像陶匠作瓶,当瓶已成时,由于以前所予动力的结果,他的模轮仍然在转动。”照印度人说,灵魂与肉体从此不再发生关系,因此它这种与肉体的关系乃是外表的结合。

    “但是当受了教育的灵魂最后脱离身体而自然与灵魂断绝时,那绝对的和最后的解脱就完成了。”这就是僧佉哲学中的主要环节。

    〔二 乔达摩与羯那陀的哲学〕①

    乔达摩(Gotama)的哲学和羯那陀(Kanada)的哲学彼此有密切的关系②。

    “乔达摩的哲学名为‘尼耶也’(Nyāya,即推理,旧译‘正理论’)

    ,羯那陀的哲学名为‘吠世师迦’(Vaiseka,即特殊者,旧译‘胜论’)。

    前者是一种特别发达的辩证法,后者“则相反地”研究物理学,亦即研究特殊对象或感觉对象。“柯耳布鲁克说:”印度人最注意的学科无过于尼耶也的哲学;尼耶也的研究产生了无数的著作,其中包括

    ①译者增补。

    ②“英国皇家亚细亚学会会议纪录”

    ,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九十二——一一八页(柯耳布鲁克著“论印度哲学”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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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著名的学者的作品。“

    “乔达摩与羯那陀所考察的秩序在吠陀的一部分中曾有提示,认为那是寻求教育和学问的必由之路,便是:表达(旧译‘声义’)

    、定义(旧译‘诠义’)和研究(旧译‘思择’)。

    ‘表达’是用一个事物的名字去指称这事物,立即用一个名词去标明这事物;而名词是由神的启示给与的;因为印度人认为语言是神所启示于人的。

    ‘定义’是把构成一个事物的本质的特殊性质举出。

    ‘研究’最研究定义是否适当和充分。

    依照这个方法,哲学大师们就提出科学的名词,再由名词进到定义,并由定义进到所提主题的研究。“

    用名字以指示观念。

    再把定义中所定的观念放在研究中,加以比较。

    其次要论到的就是所要静观的对象。

    “乔达摩在这里引用了十六点(指padārtha旧译‘句义’)

    ,其中证明(旧译‘证量’)——(形式的)——和所证明者(旧译‘所量’)是主要点;其余诸点对于认识真理和确定真理都只有辅助的作用。

    尼耶也在这里与其他心理学派是一致的,它预期快乐、优胜、解脱烦恼为充分认识他所讲的原则的果报。这些原则即是真理;意指相信那与身体分离的灵魂永久存在“

    ,——即是自为的精神。所以灵魂本身是所要知道的和所要证明的对象。这需要更加详细说明。

    第一个主要点是“证明的证据(旧译‘量’)

    ,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感觉(旧译‘现量’)

    ;第二种是推论(旧译‘比量’)

    ,推论又分为三种方式,即由果推因,由因推果,以及由类比推论。第三种证据是比较(旧译‘譬喻量’)

    ;第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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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确信(旧译‘圣言量’)

    ,包含传统和启示在内“。此四种证明在被认为是乔达摩作的古论中和在无数的注疏中,都同样有过许多的发挥。

    第二个重要点是所证明的对象(旧译“所量”)

    ,亦即所要确证的对象,一共分为十二种。

    “第一种并且最重要的对象是灵魂,乃是感觉与知识所寓的处所,是与身体和感官不同的,是个体的、无限的、永恒的;——它的存在”

    〔——它有实在性、它是现实的东西,——“是可由内心的官能去觉察,并可〕由〔它的诸特性〕①喜爱、厌恶、意志(旧译‘贪、瞋、痴’)去证明。灵魂有十四种性质,即是:数、量、特殊、结合、分离、理智、享受、痛苦、愿望、厌恶、意志、功绩、罪过与想像力。”

    我们在这里看到反思的开始,但只是罗列在一起,没有逻辑的次序,既没有彼此关系,也没有范畴的全面性。

    “第二个认识的对象是身体;第三个是感觉器官(旧译‘根’)

    ,这里就举出了五个外感官〔眼、耳、鼻、舌、身〕②。

    它们并不是意识的变形(如僧佉所说)

    ,而是由地、水、光、风、气五种元素(旧译‘五大’)所构成的物质。眼球并不是(他们说)视觉器官,耳朵也不是听觉器官;视觉器官是由眼发出到对象的一种光线,听觉器官是耳朵里的一种气,经过中间存在着的气的媒介与所听到的对象联接起来。这种光线平常是看不见的,正如光在中午时看不见一样,仅在某种环

    ①据荷本,第三二六——三二七页增补。——译者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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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中才可看见。味觉器官是一种液体(有如唾液)器官“诸如此类。我们在柏拉图的”蒂迈欧“篇①中,也发见有些东西与这里关于视觉所说的相似。在歌德的形态学中,有舒尔兹的一篇文字,也对于眼的燐质作了很有趣味的提示。譬如说,有些人在黑夜能看见东西,所以说是他们的眼睛照见了所见的对象,这种例子举得很多;但是这种现象必须要有特别的环境才行。

    “第四种对象是感觉的对象。在这里羯萨吠(Kesava,一位注解者)援用了羯那陀的范畴,这些范畴分为六种:第一种是实体(旧译‘实’)

    ,复分为九种,即地、水、光、风、气、时间、空间、灵魂、理智。“

    “羯那陀把物质实体”的基本因素“看作原始的原子(旧译‘极微’)

    ,然后是原子的集合物。

    他认为原子是永恒不灭的:“

    并且讲到许多关于原子所结合的话,日光中的尘埃他认为也是由原子结合而产生的。

    “第二个范畴是性质,性质中又分为二十四种:(1)

    色、(2)味、(3)香、(4)触、(5)数、(6)量、(7)个体性、(8)结合、(9)分离、(10)前、(1)后、(1)重、(13)流动性、(14)粘性、(15)声、(16)理智、(17)享乐、(18)痛苦、(19)愿望、(20)厌恶、(21)意志、(2)德行、(23)过恶、(24)是一种能力,这能力又包含三种:即速度、弹性与想像力。第三种范畴是动作。第四种是共同性。第五种是区别。第六种是聚积。依照羯那陀的说法,聚积是最后的范畴。

    其他著作家还加上否定或缺陷为第七种“。

    这就是哲

    ①第四十五——四十六页(斯特方本)

    ;第五十——五十三页(柏克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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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在印度人那里所表现的形态和方式。

    乔达摩的哲学在说明了证明与所证明者两个主要点之后,把“怀疑”

    (此即旧译之“似”

    ,据荷夫麦斯特本三二九页,指“对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观点”——译者)作为第三个主要点。

    另外一个要点是“合乎规则的证明”

    (旧译“因明”)

    ,即是形式的推理“或完全的三段论法(旧译‘五支论式’)

    (尼耶也)

    ,包括五个命题,即:(1)命题(pratijna旧译‘宗’)

    ,(2)

    理由(betu旧译‘因’)

    ,(3)

    例证(udhaha-ranam旧译‘喻’)

    ,(4)应用(upanaya旧译‘合’)

    ,(5)结论(niga-mana旧译‘结’)。举例来说,(1)此山有火;(2)因为山上冒烟;(3)凡是冒烟的东西都有火,如灶;(4)而现在此山冒烟;(5)所以此山有火。“这里所提出的论式有如我们的三段论法。但是在这里所采取的论式中,所以如此推论的论据是预先假定了的。我们则与此相反,要从普遍者开始。这就是一般所用的形式,我们举出这几个例已经足够了,不过我们现在还想把它总起来说一说。

    我们已经看到印度人的[最后目的和]主要注重点是灵魂的自返,灵魂上升到解脱境界,是为自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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