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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王安石传-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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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汝锜又曰 :“杨中立当靖康之初,谓今日之 事,虽成于蔡京,实酿于安石。此语既倡,口实翩翩, 以熙宁为祸败靖康之始基,以安石为鼓舞蔡京之前茅, 其诬甚矣。今史牒具在,凡京所逢迎,如虚无是溺, 土木是崇,脂膏盘剥于下,而宫闱盘乐于上,蠹国害 民者非一政,然何者为熙宁之政?凡京所交结,如内 侍则童贯李彦梁师成,佞幸则冲勔父子,执政则王黼 白时中李邦彦辈,挑衅召乱非一人,然何者为熙宁之 人?虽京弟卞馆甥介甫,而京不以卞故,受知介甫, 用事于熙宁元丰之间也,何与介甫事,而以为致有今  日之祸者王安石乎?推尊配享,特借此欺君盗宠之地, 而庶几弥缝其不肖之心耳。如篡汉为魏者,未尝不藉  口于舜禹之事;造作苻命弄孺子婴于股掌者,未尝不 以周公之居摄为解,岂可谓三让登坛,厉阶于让德稽首,而负于南面,乃教后世以称假皇帝成即真之谋哉?” 其言可谓隽快。窃尝论之,绍圣间章X用事,尚颇有 意于绍述荆公,犹未至于祸宋也。祸宋者实惟蔡京, 而蔡京之得跻显要,汲引之者谁乎?非荆公而温公也。 温公欲废募役法,复行差役,群僚颇以为难,京五日 而了之,温公赏其才,遂加委任。若援举主连坐之律, 则温公得毋亦有不得辞其咎者耶?夫温公亦贤者也, 吾固不敢学史家深文周内之技,以京之祸宋,府罪于 温公;独奈何山膏善骂者流,乃反以府罪于与京风马牛不相及之荆公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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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荆公之用人及交友

古今人之论荆公,其迳诋之为小人者,不必论矣, 即仰之为君子者,亦未尝不以好用小人为公之玷。然 则公果好用小人乎?公所用者果如史家所记述,无一 而非小人乎?则又请平心以察之。

吾尝极论荆公所以不得不用小人者,以当时君子 莫肯为之用,斯固然矣。抑考公之言尝曰:洪水之患, 不可留而俟人,而诸臣之才,惟鲧优于治水,故虽方 命圮族,而不能舍鲧。以此推之,则虽谓其好用小人 也亦宜。及其致政而归也,亦自言智不足以知人,而 险诐常出于交游之厚,则其为小人所累而颇自悔之, 当亦属于事实无可为讳者。夫小人非不有时而可用, 而能用之与否,则恒视乎用之之人。以纯粹之君子而 用小人,天下之险,莫过是也。夫人而曰小人,必其 机巧变诈之尤者也,而用之之人,必其机巧变诈能与 之相敌,且更过之,使彼虽极其寿张之技,而不能遁 出于吾股掌之外,斯能用小人矣。若张江陵则其人也, 若胡文忠则其人也,若曾文正则已非其人也,若王荆 公则更非其人也。何以故?以荆公为纯粹之君子人故, 以荆公为太无权术之君子人故。

虽然,谓荆公为专好用小人则非也,谓荆公所用者为皆小人,则尤非也。公上神宗论馆职札子云:陛 下即位以来,以在事之人,或乏材能,故所拔用者, 多士之小有才而无行义者,此等人得志,则风俗坏矣, 欲救此弊,亦在亲近忠良而已。公之所进规于其君者 如是,而岂其躬自蹈之?又制置条例司之初立也,神 宗屡以问荆公,公曰:今欲理财,则必使能。天下但 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恐风俗由此而 坏 ,将不胜其敝。陛下当念国体有先后缓急。(本传 不载此语。华氏《续通鑑》载于熙宁二年三月,其见 宋史何处未暇细检。)是荆公之谆谆于进贤退不肖者; 至深且切。故与其谓荆公好用小人,毋宁谓神宗好用 小人,而荆公则虽矫正之而犹未能尽者也。夫荆公所 拔擢拂拭之人,其为后世所称为君子者抑多多矣。然 或后此以不附新法,用之不终,史家遂不认此人为荆 公所用。夫荆公既锐意必欲行新法,则凡不愿奉行新 法者,虽欲终用之而不能,此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 而谓荆公无欲用之之心焉,不可得也。若夫始终肯奉 行新法之人,则后之史家,初不问其人平日行谊何如, 即此附和新法之一端,已指为罪大恶极。不宁惟是, 又往往虚构事实,必被以恶名而始为快,不必其与荆 公共政事者,即平昔往还稍稔者,亦无一而获免焉。 如是则荆公所用者,安得不皆为小人哉?非荆公之好 用小人,徒以其人既经荆公之拂拭,旋即经史家之锻炼,虽君子亦为小人已耳。吾非敢谓荆公所用者必无 小人,愿以为虽有之,而其不善决不如是其甚。夫以 荆公之懋德高节,而经史家之刻画,犹使后之读者, 觉王衍卢杞俨然在目,则其他操行不及荆公,而授人 以可乘之隙者,其受诬更何所不至耶?夫以韩琦而可 指为交结中官,以欧阳修而可指为盗淫甥女,且举朝 汹汹,谓为希恩固宠,巧饰欺罔,则当时争意气者, 岂尚有是非之心,而其言又可信耶?孙固濮议,稍抗 舆论,则群斥为奸邪,然则千年来指荆公所用为奸邪 者,又安知其非孙固之比耶?吾固非强欲为荆公所用 之人辩,然固有不容已于言者,今请就所可考见之人 而一一论列之。

陈升之  升之在仁宗时已为执政,非荆公所特拔。 然荆公集中有送陈升之序,盖自其微时,而即期以重 任,及制置条例司初设,即引典共事,故神宗之相升 之,实为荆公推毂无疑。升之任谏官五年,所论列百 数十事,其人亦非庸庸者,徒以与荆公共事之故,史 称其深狡多数,善傅会以取富贵。其信否则非吾所能 断也。        王珪珪典内外制十八年,至熙宁三年,始参知政 事。九年,同平章事,终神宗世为相。其为荆公汲引 与否不可知。然固始终奉行新法者,本传于其执政前 多褒美之词,于其执政后多讥弹之语,平心论之,盖一中和之人也。

苏辙   荆公初设制置条例司,首擢辙为检详文字。 荆公之特拔小臣自辙始,后以不附新法,出为河南推官。

程颢   制置条例司初设,遣使八人行诸路察农田 水利,而颢与居一焉,是颢实为荆公所特拔之士也。 后以不附新法,出为签书镇宁军判官。而宋史于安石 传颢传,并不载其曾为条例司官一事,殆以受知于安 石为颢玷,故讳之欤?

刘彝   条例司所遣八人之一。前本为县尉,荆公 特拔者也。史称其以不附新法罢,又言神宗择水官以 其悉东南水利,除都水丞,是非不用也,固其所长而 专委以一事耳。以不当冲要之故,本传无贬词,且亟 称其材。

卢秉   亦所遣八人之一也。史称其与薛向行盐法 扰民,然请罢发运使献余羡,其综核名实可见。其后 征西夏,立奇功,则其才之瑰伟可知。其父革以廉退 闻,而秉未冠即负隽誉,尝言林木非培植根株弗成, 似士大夫之立名节也。蒋堂赏味其言,卜其必为隹器。 而荆公因读其壁间诗,识其静退,故特拔之。秉后守 边,以父老累乞归养,神宗手诏慰留,父革闻之,亦 以义止之。后革疾亟,始得归,遂不复出。以此言之, 秉之名节,诚卓荦可观,不负荆公之知矣。而宋史则谓其阿徇时好,父子相去甚远,夫革未尝谓其子不肖, 且责以大义,不许告归,而史家竟不许革之有子,何 以故?徒以其奉行新法故。

谢卿材、侯叔献、王汝翼、曾伉、王广廉条例司 所遣八人此其五也,宋史皆无传,事迹不可考。以程 刘卢三人例之,当皆佳士也。( 蔡氏上翔言谢卿材侯 叔献皆当世所号为贤者,不知所据何书,俟考。)

吕公著  公著后此与司马光同破坏新法,史家所  目为大贤者也。而其超擢显官,实荆公荐之。史家恐 污点公著,故于公著传讳而不言,而于其兄公弼传云: “安石知政事,谦公弼不附己 ,白用其弟公著为御史 中丞以逼之 。”盖又欲借此以入安石罪 ,遂忘却为 公著讳,而留此痕迹经示人也。顾吾独不解恶其兄者 何以荐其弟,而用其弟又何以能逼其兄也。真所谓欲 加之罪何患无辞矣。要之荆公之荐公著,灼然无疑, 而诋荆公专用小人者,将何以自解耶?

韩绛为荆公所汲引,代陈升之领条例司,未 几参知政事,又继荆公为相,一守成法,时号传法沙 门,以故本传极丑诋之。然考神宗初立,韩琦即荐绛 有公辅器,是其材德之优¨wén rén shū wū¨,非独荆公知之也。其早年 决狱廉明,抚民周浃,政绩历历可观,为谏官屡论列 宫廷积弊,尤为人所难能。庆州羌乱,一举平之,可 见其优于军略。知成都府开封府,屡折豪强以苏民困。仁宗叹曰:众方姑息,卿独能不徇时邪。内诸司数千 恩泽,绛执不可,为英宗言身犯众怒,惧有飞语。帝 曰:朕在藩邸日,颇闻有司以国事为人情,卿所守固 善,何惮于谗?是其刚方之气,实朝列所罕见。又尝 言富国当尽地力,又首请改差役法,是为治极知大体 者,而又数荐司马光,则绝无党同伐异之见,尤可敬 佩。(以上皆据本传。)由此言之,荆公之举绛自代, 实为得人。而以绛之贤,独心悦诚服荆公,守其法不 变,则新法之善,亦可见矣。而宋史绛传,徒以此故, 于其入相后,则附以种种丑诋之词,不顾其与前半篇 相矛盾,吾是以益知宋史之不可信也。

韩宗师   绛之子,荆公荐为度支判官提举河北常 平,史称其孝,此亦足见荆公之不滥举也。

元绛    绛以荆公荐,参知政事,神宗眷顾甚隆。 其生平政绩太优,宋史本传,不能加以诬诋,惟于传 末云 :“绛所至有威名,而无特操少仪矩,谄事王安 石及其子弟,时论鄙之 。”其传后论云 :“王安石为 政,一时士大夫之素知名者,变其所守而从之,比比 皆然。元绛所莅,咸有异政 ,亦谄事之陋矣!”若是 夫,凡不肯攻安石之人,虽有百千美德,而皆得以一 谄字抹杀之,遂成为无特操之人矣。则凡为安石所用 者,安得不尽为小人也哉?史于韩绛传亦称其贤,而 末缀二语云:“终以党王安石得政,是以清议少之。” 与此传正同一笔法,此种清议,此种时论,其价值可 见矣。

吕惠卿  惠卿,宋史列诸奸臣传者也。惠卿之必 非君子人,无待言。然荆公之知惠卿,实欧阳文忠介之,其书见欧集。嘉?六年欧公又有举惠卿充馆职札 子,其文曰:吕惠卿材识明敏,文艺优通,好古饬躬, 可谓端雅之士。夫以欧公素称知人,其所荐举,皆一 世佳士,而于惠卿称之曰饬躬,曰端雅,则其人谅不止才学之优美而已。据宋史本传所载罪状,大半指其奉行新法者。然吾以此为不特非罪状,且可作功状矣。 本传又记其绍圣中知延州,夏人入寇,将以全师围延 安,惠卿修米脂诸砦以备。寇至,欲攻则城不可近, 欲掠则野无所得,欲战则诸将按兵不动,欲南则惧腹 背受敌,留二日遁去。据此,则不独有政事才,且能 军矣。( 本传中记其治军者三处 ,所策皆中肯。)惠 卿之果为奸邪与否,当于其曾叛荆公与否一事决之。 据元?初苏辙弹文,谓其势力相轧,化为敌仇,发安 石私书云云,后之史家,指为荆公初次罢相时事。今 考元丰三年,荆公有答吕吉甫书云:( 惠卿来书称特 进相公,公以是年始授特进,故知当在是年或在其后 也。)

与公同心,以至异意,皆缘国事,岂有他哉?同 朝纷纷,公独助我,则我何憾于公?人或言公,吾无与焉,则公何尤于我?趣时便事,吾不知其说焉;考 实论情,公宜昭其如此。开喻重悉,览之怅然。昔之 在我者,诚无细故之可疑;则今之在公者,尚何旧恶 之足念?(下略)(按惠卿来书有云:内省凉薄,尚 无细故之嫌,仰惟高明,夫何旧恶之念?故公答书云 云。)

观此则荆公与惠卿始合终睽,诚属事实。然其睽 也,缘公事乎?缘私怨乎?尚未可知。据荆公书则谓 皆缘国事,今徵诸史,亦有可考见者焉。荆公初罢政, 惠卿继之,创为手实法,及鬻祠法,皆厉民之政,非 荆公意。公复相,即罢之,夫惠卿敢于乱荆公之法, 虽谓之叛荆公焉可也,然此尚出于其学识之不足耳, 犹有可原。而惠卿自言内省凉薄,不知别有所指否, 或荆公大度包之而不复与校耶?窃意惠卿当时必深愤 于沮挠新法者,思有以惩治之,常为荆公所折。观荆 公罢政数月中,而即有窜逐郑侠之事,可见也。坐是 之故,沮挠者之恨惠卿,更甚于荆公,又因其与荆公 隙末,更授人以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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