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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揭开自杀之谜-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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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他们认识到自杀可能成为解脱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的选择;许多有遗传基因的自杀者中包含了躁郁症、分裂症、酒精中毒这些精神障碍,最常见伴有自杀。

第六章<;一>;
通过大量的调查统计,我们发现因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久病厌世引起的自杀,经济损失、荣誉损害所引起的自杀以及精神病自杀,在全部自杀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见表6—1、表6—2。

  表6—1  成都市某县自杀诱因统计

  自杀诱因 男 女 合计 %

  家庭纠纷 86 96 182

  婚恋矛盾 11 24 35

  邻里纠纷 9 12 21

  厌世 25 1 26

  经济损失 26 5 31

  荣誉损害 7 11 18

  精神病 10 5 15

  犯错误 11 5 16

  亲人早丧 1 9 10

  封建迷信 2 4 6

  学习问题 3 2 5

  诱因不明 4 6 10

  其他 6 3 9

  合计 201 183 384 100

  表6—2  1986年四川省部分城乡疾病监测点自杀诱因统计

  自杀诱因 城市 农村 合计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家庭纠纷 22 179 201

  久病不愈 20 57 77

  工作纠纷 2 4 6

  私生活问题 11 11

  无工作 2 1 3

  老人无人照顾 2 31 33

  考试落榜 2 5 7

  赌博 1 1 2

  失恋 8 1 47 1 55

  其他 13 26 39

  合计 72 362 434 100

  
  〈一〉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

  1、现状及危害

  婚恋、家庭纠纷是现阶段我国导致自杀死亡的最常见的诱因。几乎所有的资料均表明,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在整个自杀现象中居于首要地位。例如,云南省某县,1973~1986年自杀死亡的295人,家庭纠纷177例,占60%,居第一位;恋起婚姻问题32例,约占11%,居第二位。广东农村女性因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占女性自杀的60%。四川省1986年的自杀死亡中,婚恋、家庭纠纷亦占。成都市某县1983~1987年684例自杀死亡中,由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386例,占。

  国外资料亦显示婚恋、家庭纠纷所引起的自杀在整个自杀现象中占50%以上、位居榜首。例如德国自杀理论专家奥特(Ott)在一些自杀者的朋友、亲戚和教师的帮助下,对各种不同的自杀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自杀者40%在爱情上遇挫折,23%在家中不顺心。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婚姻、恋爱则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也是构成家庭的前奏。家庭关系与婚姻状况的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影响社会的安定。在现实生活中,婚恋、家庭纠纷是颇为常见的,由此引起的自杀事件举不胜举。其结果,不但破坏家庭的和睦,甚至形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局面,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心灵创伤。例如四川广安某工厂工人张××之妻邹××,由于在长期生活中与婆婆不和,矛盾日益恶化,最终将婆婆杀害,自己也悬梁自尽、悲剧发生后,张父在痛苦中离家投靠大儿媳去了;张××把刚满两个月的婴儿送给别人,自己带着大女儿寄住在工厂,偶尔才回一次家。昔日充满欢声笑语的家,顿时变得冷冷清清,空无一人。

  2、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

  任何一个家庭都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尽管这些矛盾并不是原则上的矛盾,纠纷也不具有不可调和的性质,但若是处理不当,却容易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即是造成家庭成员的自杀轻生。

  家庭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内部事务所引起的各种矛盾、纠葛或冲突。家庭纠纷的范围很广,对于引起自杀的家庭纠纷来说,则可分为以下几类,即家庭经济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纠纷,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以及对老人的赡养等。

  家庭经济纠纷是目前我国,尤其是农村中较常见的纠纷,由此引发的自杀事件也较多。这是由于我国农村多数家庭的经济还不宽裕,有限的家庭经济收入必须安排多方面的需要,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家庭成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如果不是本着互相协商,互相谦让,以理服人,合理使用的态度,实行家庭经济的*化,就很容易使受压制的一方产生丧失自尊、独立的屈辱感,形成感情裂痕。天长日久,矛盾深化,就可能引起纠纷,酿成悲剧。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经济上的小事,被当事人双方无限扩大,由此引发纠纷,造成自杀。例如《成都晚报》曾报道,农民李某与妻子一起赶场买凉席,妻子在付钱时多给了卖方五角钱,回家后夫妻为此争吵不休,李某一气之下,喝“乐果”自杀身亡。

  家庭经济纠纷还包括遗产分配纠纷。遗产是父母死后留给子女的财产,原则上由子女共同分配,或根据遗嘱进行分配,同时也要考虑到所赡养义务的多少。个别家庭成员对此问题不是采取互谅互让、协商分配的态度,而是好强霸占,企图从死去的父母那里发一笔横财,置兄弟姐妹亲情于不顾,甚至兵戎相见。于是纠纷四起,某些认为分配不公而又自认受气的,不是对其他成员拔刀相向,就是自戕轻生,有的甚至在杀死杀伤多人后自杀身亡,危害十分严重。

  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关系纠纷相当复杂,按参与纠纷人员的身份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婆媳纠纷,父母子女纠纷、妯娌纠纷、兄弟姊妹纠纷、姑嫂纠纷、翁媳纠纷及其他纠纷等。表6…3是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所引起的自杀统计。

  表6—3  自杀与家庭纠纷

  纠纷类型 例数 %

  婆媳纠纷 74 4

  夫妻纠纷 41 2

  父母子女纠纷 22

  姑嫂纠纷 16

  兄弟姊妹纠纷 13

  妯娌纠纷 9

  翁媳纠纷 1

  其他 6

  合计 182 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婆媳纠纷所引起的自杀死亡最多。婆媳矛盾是家庭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活习惯的不同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婆媳相处以后,由于来自不同的家庭,彼此间不能很快适应。在婆婆看来,媳妇毕竟不同于自己的女儿,可以进行毫无顾忌的管教,甚至打骂;而在媳妇看来,婆婆也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总是有偏心。这样,如果不能互敬互爱,彼此尽力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就很容易形成感情上的裂痕。二是感情上的抵触和距离。儿子结婚前,母子间的感情十分深厚,而当媳妇过门后,儿子就将感情的重心移到妻子身上,这对婆婆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婆婆从儿子结婚的那一天起,就处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中,一方面为儿子结婚成家感到高兴,另一方面又感到儿子从此以后就被媳妇夺走了,家庭主妇的地位也被媳妇所取代。感情上的不满足,有时甚至造成对媳妇的嫉妒,并由此产生矛盾。三是传统习惯的影响,婆媳生活在不同的时代,婆婆深受封建传统,特别是封建宗族观念的影响,并以此为标准来要求媳妇,有时候难免苛求。特别是在儿子婚姻问题上母子意见不统一时,婆婆对媳妇的要求会更加苛刻,使媳妇难以忍受而自杀。而由于当代女性观念的更新,媳妇则不愿再受旧的传统、道德的束缚,有时也难免在行动和态度上过激。特别是当代女性自我意识的增强,自我价值的认可又往往使某些青年妇女走上另一个极端,虐待公婆的事常有发生,这是导致老年女性自杀的一大诱因。

  这些诱因的综合作用,极易导致婆媳之间的公开对抗,并可能发生轻生悲剧。

  夫妻纠纷是家庭纠纷中造成自杀的第二位诱因,占总数的2%。夫妻关系是人类最亲密的一种关系,在漫长的人生旅程中,夫妻是最亲密的伴侣,但也免不了会出现种种矛盾和摩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反目成仇的事例很多,其原因各不相同,正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说的一样:“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有的是婚后性格不合,有的是一方喜新厌旧、另有所爱形成矛盾等。但更多的是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发生意见分歧,因为不能理智地处理,而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矛盾激化。例如对经济的支配、子女的教育、甚至一句不入耳的话等都可导致夫妻一方做出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的事来。自杀往往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例如农民邱某(女)和李某恋爱三年结婚,并生有一男孩,平时的日子过得很幸福。一天中午吃饭,妻子要将一块排骨拿给小儿子吃,丈夫要把排骨给妻子吃,为此两人争吵起来。妻子就抓到装有“乐果”的瓶子边跑边喝。丈夫见事情严重,急忙追上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终因药量过大致死。象这样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夫妻双方的出发点都没错,错只错在事态扩大后双方都不冷静,倘若一方少说一句,悲剧也不会发生。

  在夫妻纠纷所引起的自杀中,男性自我意识的更新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许多男性“男尊女卑”的思想严重,夫权思想、大男子主义在生活中时有表现,这与女性所追求的男女平等相矛盾。丈夫虐待妻子的现象在社会中仍有表现,由此造成女性自杀的也为数不少。据某县调查,夫妻纠纷中妻子自杀有50%都发生在丈夫毒打妻子以后。①

  父母子女纠纷引起的自杀也很常见,占总数的%。这类自杀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是子女因父母管教方法粗暴感到自尊心受挫而自杀,二是父母因子女的不孝行为而自杀。但就其自杀的动机而言,多属于呼助、抗争性的。其目的是争取同类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例如高某,14岁,因学习成绩差,经常受到父母的批评,一次考试不及格,又被父亲责打,遂在父母离家之后自缢身亡。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而造成子女殉情自杀,抗争自杀的亦较为常见,这在婚恋矛盾引起的自杀中还将谈到。父母子女纠纷引起的自杀,往往有一个较长的从矛盾产生到激化以至酿成悲剧的过程,突发的激情性自杀相对较少。

  其他如姑嫂纠纷、兄弟姐妹纠纷、妯娌纠纷引起的自杀亦较常见,分别占总数的8.8%、7.1%、5.0%。这些自杀或因生活环境不同、性格脾气的差异而引起冲突,或因好强争宠而引发矛盾,或因遗产分配而发生纠葛。翁媳纠纷引起的自杀最小,仅1例,占0.5%。

  3、婚恋矛盾引起的自杀

  婚姻恋爱矛盾引起的自杀,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以生命代价争取婚姻自由

  这类自杀多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封建思想浓厚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城市中相对少见。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青年人对父母包办婚姻的反抗。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一些地方至今仍盛行“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式的包办婚姻。在婚姻大事上,儿女不能做主,全由父母一手包办,造成许多强行配对的悲剧性婚姻,夫妻同床异梦,毫无共同语言。一些具有反抗精神的青年人在此问题上与父母,甚至整个家族发生激烈对抗,宁死不愿意接受父母的安排,终于走上以死抗争的道路。二是婚姻自由受到外界干涉时自杀,这主要是指恋爱双方的关系人(如父母、亲朋等)基于各种原因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干涉其婚姻自由,“棒打鸳鸯”,使恋爱男女感到有情人难成眷属而绝望轻生。造成自杀的根本原因亦是封建余毒的影响。例如,一对青年男女倾心相爱,但由于一方父母反对,不能结为夫妻,双双殉情自杀;或由于家长笃 信迷信认为男女两方“八字不合”、“属相相克”,不能结婚而男女双双自杀。结婚自由受干涉而自杀亦表现在老年再婚问题上,老年再婚对于老年的身心健康以及对于社会都是有益的,但一些子女却认为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再婚丢了他们的面子,百般阻挠。激烈对抗的结果,往往使一部分老人绝望自杀,以争取社会的同情。

  ⑵失恋型自杀

  失恋型自杀是青年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据胡庆云等对某市,1986年1~11月共有78名女青年自杀,其中63名是因失恋所致,占自杀女青年的80%。失恋型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最重要的原因是自杀者缺乏正确的恋爱观,爱情至上,在恋爱问题上一遇挫折便痛不欲生。故自杀动机多是绝望性的。如某师大一女生在热恋时曾在日记中写道:“我的一切都是属于他的,失去了他对我的爱,我就失去了一切。”不久,恋人考取研究生,她由于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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