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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青年不可不知Ⅱ-第7章

小说: 青年不可不知Ⅱ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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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警示:

    (1)人要做生活中的强者,敢于维权

    在人生的航程中,有暗礁、有激流,碰上暗礁易搁浅,进入激流易翻船。所以,生活中的种种变故都是难以预测的。受到欺骗也好、遭到暗算也罢,都要经得起,都要扛过去。但对恶意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要学会抗争,学会自救,学会维权。让一切行恶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善良人们一个公道。

    (2)人要做生活中的智者,善于维权

    人与动物区别的最重要标志是人拥有无限的、非凡的、卓越的智慧。因而,人比动物更善于保护自己。人是智者,面对生活中的一切不幸,都更应善于应对;对任何不法侵害,都要善于依法维权,使自己在不幸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鸟过留声、雁过拔毛,手中留有证据,为的是用证据、靠法律与之斗争。需知,证据是维权制胜的法宝。诉讼不相信眼泪,不相信情理,铁面无私的法庭,只相信证据。所以,切莫两手空空无凭无据地打官司。
交友处世 财物过手留证据彼此不会伤和气
    林林患乳腺癌住进了医院,家中只有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父亲。林林的邻居、同事给她很多关爱和帮助,好友丹丹也热心地照看林林的女儿。林林认为,丹丹是可信赖、可托付心事的人,便嘱咐丹丹在自己身后多关照些自己的女儿。

    林林将自己留给女儿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丹丹,委托其代为保管,同时也留给丹丹部分饰品做纪念。但两人过手这些财物时,双方没有订立委托保管协议,也没列出财物的品种、数量清单。随着林林病情的恶化,丹丹探访的次数越来越少,林林心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为了防止丹丹有负自己的委托与信任,林林给老父留下了一份财物清单,嘱托老父将财物索回。

    林林辞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这些财物,丹丹却避而不见,老人只好与丹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儿写的财物清单,要求丹丹全部返还。丹丹说,自己保存的物品远没有那么多,只承认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林所列清单的内容,丹丹又否认林林交接物品后开据的清单,所以,法院只能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财物做出返还的裁决。林老汉最终只拿回了女儿留给孩子的少部分财物,老人叹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的重要。

    证据本身不是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就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此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占有证据优势。没有直接证据,则要靠间接证据的完整链条来说明问题,如此证明要求是很高的,证明责任是很难完成的。当然,在法庭上,当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时,是不能采纳的,只有在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查被双方认可确系客观事实、合法时,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诉讼主张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财物过手留凭据

    国人历来有轻权意识,特别是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财物交往,很多不要凭据。有这种轻权意识的人误认为,似乎亲情、友情、交情会因一纸凭证受到冒犯、屈辱、不敬,于是他们只好将宝押在对方能恪守诚信的希望上,自己则位于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的悬崖边。这不仅十分荒唐,也十分危险。亲朋中也不乏问题股、垃圾股,一旦被这些股套牢,损失的岂只是财物,最终亲情、友情也一齐赔光。在社会上,亲人朋友为财反目,见利忘义的例子并不少见,切不要以为自己不会摊上此事而钱财过手不留余地。因此,每当财物过手时,为防变故,应当写下明确、详细的凭证。国人常自谦、自嘲地称此举为“先小人后君子”。事实上,有此举者并非小人,但此招法却能防小人。美好的希望毕竟代替不了现实,客观事实总是胜于雄辩。当你手中有证据时,总不会人财两空。当你赤手空拳,空口无凭时,你注定人财俱失,满盘皆输。

    (2)突破面子束缚

    国人历来看重面子,社交往来讲究给人面子、给己面子。在对待财物上,你小心翼翼、认真谨慎,不仅显得小气、不够意思,还给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于是为了他人痛快、舒服,自己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去淡化权利,放松防范,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3)小心没大错

    防范不是不敬,谨慎也不是不恭。实际上,对自己的利益都不负责的人,很难取得他人的信任和恭敬。诚信既靠自律,也需他律。没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人们的诚信意识就不会提高。当你和诚信度不摸底的人打交道时,小心防范是最基本的要求。此举也会使对方明白,言而无信是损人不利己的,或是难以成功,或是得不偿失。总之,小心无大错。小心会使人少犯或不犯错误,免除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交友处世 劝酒无度出人命害了朋友伤了情
    阿康与朋友郑某到刘某的酒吧喝酒,席间,酒吧女服务员张某参与其中并与阿康斗酒。时至深夜,阿康因饮酒过量醉倒,朋友郑某独自离去,酒吧老板刘某将阿康搀扶到店内沙发上睡下。次日上午,刘某见叫不醒阿康,便叫来急救车将阿康送入医院,经诊断阿康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认定,阿康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导致窒息而亡。阿康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阿康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郑某作为阿康的朋友,在明知阿康醉酒处于危险状态中,未尽关照、救助并妥善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女服务员张某与顾客斗酒,对阿康酒醉致死应承担过错责任;酒吧老板刘某违规留宿,未及时将阿康送医院救护或通知其家属,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判令郑某、张某、刘某分别赔偿阿康家属4400元、6600元、11000元。

    法律聚焦:过错责任

    过错,在民法上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例中法院判令相关过错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根据的。

    案例警示:

    (1)过度劝酒,害己害友

    国人为了表示对朋友的厚爱,总是以酒会友,歌中不也唱“朋友来了有好酒”吗?无酒不成席,有酒才助兴。喝酒要喝得痛快、喝得豪爽,一醉方休。喝倒了那就是喝好了、喝透了、喝出交情来了,否则就是喝得没到位。于是殷勤的劝酒者频频举杯,什么“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什么“只要感情铁,不怕喝吐血”。一时间,酒桌成了竞技场,朋友成了对手。好像不斗倒几人就难显英雄本色。前述案例告诫人们:劝酒者酿出人命法不容,视醉者于险境而不妥善救助或安置的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守住底线,把握自己

    行为处事都要有度,要守住底线不后退半步。人不能把握他人,却可以把握自己。不要为取悦他人而为难自己,死要面子活受罪。不会拒绝,就自身难保;不会拒绝,只能随波逐流;不会拒绝,就失去了自我。所以,拒绝是大智,是临渊止步。拒绝可以使小人的算计落空,使你保持清醒的头脑。你就不会因酒忘形失态、尴尬出丑,也不至于成为他人的笑柄和谈资。要知道,常想把你灌倒的人绝称不上是你的朋友,不值得你与他推杯换盏、披肝沥胆。

    (3)顾念他人,才是大有学问

    为人要为他人着想,顾念他人。其实,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怎样才能顾念他人呢?就是凡事为他人着想,不从私利出发,待人以宽、以善、以爱。

    (4)文明饮酒,健康长有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但有一些陈规陋习却需摈弃。饮酒应有德、有礼、有义、有节,莫斗酒、莫贪杯、莫成瘾、莫成患。文明饮酒能添欢助兴,粗野酗酒却败兴生悲。试想:一个好端端的人,举起酒杯就成醉鬼,回家找不着北,走路迈不动腿,说话直撇嘴,父母忧得掉泪,老婆气得靠背,自己喝坏了心、肝、胃,你说遭罪不遭罪!人只有健康地活着才能品味生活的乐趣。没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生活也会打折。人们应学会高质量地生活,文明饮酒、文明做人,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还要拥有健康的心态。社会在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敬酒不劝酒,让菜不夹菜”的文明餐饮,已逐渐普及。
交友处世 遇有肇事记车号处理赔偿可查找
    张老汉骑着三轮车去集市卖菜,在一个丁字路口被一辆东风牌大卡车撞倒。老汉头部着地,可是老汉很快从地上爬起,外表没有明显伤痕。司机提出送老汉去医院检查,老汉拒绝了。司机又掏出100块钱递给老汉,老汉也没要,骑上自己的三轮车走了。司机见无大碍,也开车离去。不料,4小时后,老汉突然昏倒在地,被送到医院急救。经查,老汉系颅脑出血,需手术治疗。老汉的儿子得知此事是由车祸导致,急忙到交警大队报案。由于当时没留什么记载,肇事车辆一时查无下落。老汉一家心急如焚,巨额医药费一时难以筹齐。

    此时,有人透露了一条重要信息:同村一对卖菜的母子目睹了车祸发生并记下了车号。老汉之子喜出望外,急忙找到那对知情母子,知情人承认记下了车号,但要求给付2000元信息费。老汉之子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只好将此情况告诉交警大队。交警亲自出马,但遭到知情母子的拒绝。时间一天天过去,老汉的医疗费成了最愁人的问题。无奈之中,老汉之子只好再去知情人家商谈,结果知情人终让价200元,老汉之子将1800元交付后,从知情母子手中拿到了肇事车号。警方据此很快查到了肇事车辆和司机。

    此事经媒体报出后,引起人们不同的反响,一时间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行为;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的丑恶行为,无异于敲诈勒索犯罪;还有人认为:提供信息帮助解决了重大经济危机,从中获酬是可行的,既利他人又利己;当然还有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有助于他人,不一定非使自己获利。不给钱就不助人,是不应受到称道的。面对记者的采访,知情人是这样表露心态的:提供信息要承担风险,万一肇事方找麻烦咋办?让我无偿担风险,这也不对……

    法律聚焦:索要信息费是否合法

    目前,对于提供有助于人的重要信息是否应收费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因此,有些合法的行为却未必符合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不仅有限,有时还显得很无奈。如法律虽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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