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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青年不可不知Ⅱ-第23章

小说: 青年不可不知Ⅱ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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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1)警惕专业人员以技术手段作案

    近来一些专业人员以技术手段害人的案件时有出现。因作案人掌握专业技术,作案手段隐匿、不易被人发觉,危害极大。所以,应引起人们的警惕和足够的重视。不能随意接受利害关系人、陌生人的礼物、饮品等,身体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弄清原因所在,不能疏忽大意,延误救治时机。对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和反应,应善于联系、分析,迅速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以获得最切实的帮助和保护。

    (2)加强对技术性犯罪的应对能力

    警方应加强对技术性犯罪的应对能力,注重对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研究,结合其学业、职业特点进行犯罪方法和手段的深层次探究。侦破案件不能以表象大白而告终,还应深究其里,不留疑惑与遗憾。不能以老观念、老方法看待现代的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拥有较高的学历、智商、专业水平,这就要求警方“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总得有过人的道法才能降住恶魔。

    (3)强化对危险物品的监管

    一些拥有危险物品的单位防范和管理力度不够,使得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或失控情况严重。这对社会环境的安全、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危险物品的拥有和保管单位的监管,对失职责任人应严肃查处,建立一套严密规范的危险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位。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与规范常常落不到实处,监管不到位。如本案的作案人竟然能轻而易举地将放射源借出,多么致命的管理疏忽,多么不负责任的出借者,多么可怕的危害后果。可见,有关危险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单位,一定要警钟长鸣,真正做到从思想上重视,从行为上监管到位,才能不出错,从而保证安全第一。
环境保护 水资源很珍贵污染水太不对
    某化工企业所属的化肥厂,因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出国家安全标准几十倍的废水都倾泻而下,流入沱江,导致江水严重污染。沿江两岸数以百万的群众生活用水,因此中断20余天,直接经济损失过亿元。

    汉江沿岸的一家企业,打算在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地址,建一家建材批发市场,于是将数百吨垃圾倒入汉江,使汉江水质面临严重的垃圾污染。

    据有关报道,黄河两岸的大大小小十几家企业,挖的通向黄河排污的暗沟足足有70余条,各种刺鼻的、冒着白沫的污水正源源不断注入黄河。都说黄河是母亲河,然而,排污的企业有谁会理会母亲河的呜咽。

    法律聚焦: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主要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的水,如江河、湖泊、运河、水源、池塘、水库等流动和聚集的水;地下水,是指地壳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位的,主要体现在对人体、对工农业生产、对渔业生产的危害,还会造成水资源的短缺。造成水污染的物质主要有油类等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等。

    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水污染;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水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标准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和第15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案例警示:

    (1)水是生命的源泉

    水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资源,人类生存离不开水的滋润。面对日益缺少、匮乏的水资源,人们更应爱护它、合理地利用它,而不能污染它、浪费它。让我们的江河湖泊清澈碧透,让一切生物都能拥有水的滋养。

    (2)发展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污染了江河湖泊,没有了生存必须的干净水源,人类社会便无法延续。对不计后果的污染行为,必须严惩,不能任其泛滥。

    (3)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无生存之地

    当一些企业肆意排放污水,还暗自为自己占了便宜得意时,他们不会去算自己给环境造成了多大危害,给群众带来多大损害。这说明,相当一些企业公德意识、环境意识太低。因此,必须强化环保责任意识,强化监管与惩罚力度,严查严罚才能保障环境的安全。企业若敢擅闯红灯,无视法律,就应将其牌子摘下,先断其生路,免得它污染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环境,贻害万物生灵。
环境保护 医疗废物应当处理好发现违规民众可举报
    据报道,有关部门对某市部分医疗单位废物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些医疗单位部分医疗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有的在露天简易燃烧;有的交由未取得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有的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最终去向进行登记;有的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等。由此暴露出相当一部分医疗单位对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垃圾的处理没有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去操作,违规现象严重,这给社会卫生与环境健康埋下了重大隐患。为此,有关违规的医疗单位分别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受到罚款处罚。

    在其他一些城市,也发生过诸如医疗单位随意丢弃医疗垃圾的事件。如某居民发现医疗单位丢弃的人体断肢,误以为发生了刑事案件,迅速报警,引起不小的惊恐。还有的医院将医疗垃圾当废品卖给旧物回收站换钱。这些现象,实在令人担忧。医疗垃圾流入社会,极易带来病菌传播和传染病的扩散。

    法律聚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2~15条分别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外地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的监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予罚款,罚款在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案例警示:

    (1)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

    有关医疗单位应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要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将人民的安危、社会的安宁放在心上,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工作。

    (2)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管

    由于医疗废物不同于其他废物,对其处置不当,不仅会引起环境污染、造成疾病传播,还会引起人们心理恐慌、造成社会不安的气氛。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须严加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明确职责、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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