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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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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
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
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
币。

第四十四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
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

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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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
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
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
出资证明。
第五十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行。
第五十二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以单价 
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 
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 
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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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及建筑物 
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 
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 
5年; 
4。其他设备 
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
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
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
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
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
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
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 
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 
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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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
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

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十二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

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
管。
第六十三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
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十四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
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 
10万
元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上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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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含 
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3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
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 
100万元以下的(含 
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
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 
200万元的(含 
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
批;200万元以上至 
300万元的(含 
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
批;300万元以上至 
500万元的(含 
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自带汇票的, 
10万元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
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 
200万元的(含 
200万
元)由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3万元以下的(含 
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万元以上至 
10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
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
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万美元的(含 
5万美元)资金,其余: 
10万美
元以下的(含 
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至 
20万美元的(含 
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
助理共同审批; 
20万至 
50万美元的(含 
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
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
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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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 
5万元以上的,各单

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 
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
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

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八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九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 
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七十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十一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

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七十三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
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
盖上印章。

第七十四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
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七十五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
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
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00元至 
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1万元以
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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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
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
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
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七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八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 
2000元以下由下
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00元以上至 
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
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
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八十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
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
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
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
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 
100万元以下的(含 
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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