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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购房指南针-第19章

小说: 购房指南针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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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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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房博士Q&A
Q:在一个小区内,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高档住宅,应按照什么标准收费?
  A: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按普通居住小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无法分开的公共性服务,如保洁、保安、各项费用统收、绿化等,高档住宅亦享受同样服务的,则按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交纳;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按高档住宅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性服务,普通住宅同样享受的,则按高档住宅服务交费。为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分别提供的服务项目如楼体维修,普通住宅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规定交费,高档住宅的维修不执行此收费标准。
  Q:物业管理企业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A: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始计取管理费的。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则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Q:公共区域内的照明费用谁来负担?
  A:公共区域的照明一般指楼房的楼梯、门厅、走廊等地方的照明,这部分能源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一般惯例是,按单元门进行分摊收费。因此,住户除了缴纳本户所用能源费用外,还应缴纳应分摊的能源费用。
  Q: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A:物业管理由于其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服务对象的复杂性,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也往往是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类型纠纷应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一般而言,处理纠纷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无论是业主之间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或是业主与其他第三者之间的纠纷都可首先通过调解,协商以得到圆满解决。
  (2)不能达到协商条件的,可通过物业管理协会或购房者协会协调解决,或是申请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3)对于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4)其他方式。如对于违反管理办法和业主公约等规定者或是拖欠或拒交各种应交费者,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取消部分业主权利或给予罚交滞纳金处罚;而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则采取停水、停电和停气的办法处理,这种方式虽然有时奏效,但与政府法规不符,应当慎用,如果想采用这种办法,则最好将有关条款写进业主公约,待业主签约认可后再付诸实施,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处罚条款。
  Q:新房未入住,要不要交物管费?
  A:针对这个问题,有专家指出:即使业主没有入住,但是仍然会有费用产生,如电梯的使用等。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7条中的规定:“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购房业主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物管单位进行书面备案,物管单位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
  Q:在小区内丢车,物管该不该赔?
  A:具体来说,物管该不该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要看双方合同怎么约定。如果物管合同双方没有具体约定,一般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库里,如有损坏或失窃,能证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责任的,应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除此之外,只要小区门卫在岗,保安按时巡视,物业公司就没有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有具体约定物业公司有车辆保管义务的,那么业主的车只要停放在小区内,物业都要负责。比如《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业主共用车库(位)的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Q:小区广告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A:目前,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广告十分常见。应本着所有权决定收益权的原则,谁享有这些部位、设施的所有权,谁就能取得广告的收益。
  一般情况下,小区公共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包括按照规划建设规定修建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等。由于物业公司本身并不享有小区公共场所的所有权,无权取得与广告相关的收益,其收益应归业主所有。至于对这些收益如何使用、支配,则是另一个问题。对此,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有明确规定:“利用建筑外墙、屋顶和电梯做广告,收益都应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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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常见的房地产消费争议类型
商品房首先是商品,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购房者稍有疏忽,就可能演变成日后的纠纷。目前房地产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已经很多,乐居工作室将归纳几种常见的争议供大家了解和参考,并告知购房者出现争议后应该如何解决。
  本章提要
  ● 七大常见的房地产消费争议类型
  ● 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
  ● 几种常见维权问题的处理
  ● 乐居房博士Q&A
  购房合同相关争议
  目前房地产交易已经普遍实行“格式合同”,但合同涉及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开发商常利用“格式合同”的缺陷来减轻或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发生纠纷后,购房者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房屋质量相关争议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商品房投诉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墙体空鼓、裂缝、倾斜、地面裂缝,墙面、下水管道及卫生间、厨房间漏水、渗水,精装修不符合规范、装修材质价高质次等。质量问题不仅在经济上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甚至直接涉及到购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交房时间相关争议
  通常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都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时间,并约定如有违约应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因素,迟延交房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一旦出现迟延交房,购房者才发现有些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平等的。
  广告宣传相关争议
  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往往在广告宣传材料上,把房地产项目的地段、位置、价格、品质、保值升值潜力等说得过于优越,但购房者实际购买后却发现和广告上描述的相去甚远,有的则根本不一样。在落入广告陷阱后,购房者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认购定金相关争议
  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购房者会推出种种优惠的措施,促使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后交纳定金,但是一旦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后发现问题,对房屋的相关内容提出疑义拒绝购买时,定金却难以索回。
  房屋产权相关争议
  部分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仅以价格作为选择参照,对房屋产权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在购买小产权房等存在产权归属问题的房屋后发生争议,或因开发商的多种原因无法获得选购房屋的产权证,或因房屋权属不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物业服务相关争议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再加上许多公司和人员服务意识跟不上,导致了物业管理企业频遭投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义务不清、收费过高、报修后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管理服务水平低等。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多、方面广,以上七类争议仅是乐居工作室依据目前一手房、二手房交易中出现频率较大的部分争议或纠纷做的一个大致划分。
  

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
购房交易谁都不愿意遭遇纠纷,但一旦有前述相关的争议出现该如何处理,是每个购房者都需要了解的。房地产争议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发生争议的实际情况,诉求于相关组织或政府主管部门。目前针对房地产争议问题,又有哪些解决之道呢?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房地产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求助于消费者协会
  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有关部门处理投诉的原则与工作分工
  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可以受理购房者对商品房购销纠纷的申诉、投诉;
  与售房预售(销售)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对交付房屋面积、朝向、装修标准、楼层等与售房预售(销售)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由房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原审批的预售(销售)合同负责调解、处理;
  施工质量引起的纠纷,对交付房屋的楼层、高度、地面渗水、漏水、墙体裂缝及其他施工质量引起的纠纷,由施工、质量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施工管理规范裁定,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对延迟交房而引起的纠纷,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以外,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承担延迟交房的责任。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物业管理及收费的纠纷,对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物业管理及收费纠纷,由物业指导管理部门负责调解、处理;
  虚假广告引起的纠纷,对商品房预售、销售中因虚假广告引起的纠纷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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