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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道德的理由-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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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国家不能接受金先生的说法,他和他的追随者知道这样做是非法的,就是要挑挑捡捡。我认为,这些学说不仅因为是不合法的而应当被抛弃,而且也是不道德的,是对*政府的原则的破坏,并且正是对金先生寻求推进的*的威胁。
  沃德曼有一个观点:如果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得体的,那么公然反抗法律明明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为这样的蔑视弱化了人们对法律保护的价值的尊敬。为了回应这一反对,那些赞同和平抵抗的人需要作出论证,以表明为什么蔑视法律是正当的。金曾经经常使用这样一个论证,这就是,所要反对的邪恶是如此严重、如此巨大,并且对较不剧烈的处置方式具有如此强的抵抗力,以至于和平抵抗作为“最后的诉求”是有正当理由的。目的证明手段,即便手段是令人遗憾的。根据很多道德家的意见,这就足够回应沃德曼的观点了。但是,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有用的回应。
  为什么我们一开始就有义务遵守法律?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这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参与了那些复杂的安排,由此我们赢得了某些利益,同时,作为回报,我们也接受了一些负担。这个利益是当前社会的利益:我们逃离了自然状态,生活在社会当中;在社会中,我们是安全的,并在法律之下享有基本的权利。为了
  赢得这些利益,我们同意尽我们所能支持使这一切成为可能的制度。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法律、交税,等等——这些是我们作为回报所接受的负担。
  但是,如果事情安排得使社会内一个群体的人与其他人享有的权利不一致,这时会怎样呢?如果不是保护他们,而是“充满愤恨的警察不受任何惩罚地辱骂、踢打、残忍地对待甚至杀死”他们,怎么办呢?如果一些公民因为无法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工作的机会,而在“密封的贫穷的牢笼中窒息”,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对这些权利的否认已经足够普遍化和系统化,我们就被迫得出结论,社会契约的条款是不值得尊重的。这样,如果我们继续要求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遵守法律并且也尊重社会制度,我们就是在要求,即使否认他们享有社会安排带来的利益,也要他们接受通过社会安排强加于他们身上的负担。
  这一推理思路暗示着,与其说和平抵抗是社会中被夺去公民权的群体不愿意采用的“最后的诉求”,不如说它事实上是表达抗议的最自然合理的方式。因为当他们被拒绝分享当前社会利益的公平份额,事实上,没有公民权的人就从社会契约(要求他们支持使别人的利益成为可能的安排)中得到了豁免。这是和平抵抗的最深层次的理由,并且为社会契约理论赢得了荣誉,它对这一点的揭示如此清晰。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9)
理论的困难
  与功利主义、康德主义和德性伦理学一样,社会契约理论是当前道德哲学的重要观点之一。不难理解这一理论为什么如此普及,它似乎对道德生活进行了很多解释。能说什么反对它的话呢?我将讨论对它的两点反对意见。然而,在这样做之前,我首先解释为什么这一理论并没有人们经常宣称的优势。
  道德哲学对客观道德事实的观念有着很长久的爱恨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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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这一事实的存在赋予了整个道德理论事业以意义:什么是伦理学家的责任?他们试图发现道德事实。另一方面,客观的道德真理的观念提出了一些尴尬的问题:这些“道德事实”是什么样的?我们怎么能知道它们是“道德事实”?我们不能看到一个行为是错的,对吗?我们能以其他方式理解行为的错误性吗?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他们围绕这些问题已经找到了一个方法。他们说,道德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基础,但是,我们不必假定任何“道德事实”以解释它是什么。道德只是理性的人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同意的一套规范体系。而且,我们能通过客观的调查决定那些规范是什么。这样我们就不再需要任何神秘的“道德事实”了。
  然而,这个思路是有缺陷的。它首先说,“没有道德事实”, 接着说“道德在于我们为了共同利益而同意的规范”,问题是,利益(benefit)的概念就是一个道德的或评价的概念。利益就是对某人善(good)。所以,确证存在利益的理论也就确证了道德事实的存在,换句话说,关于什么构建了利益的事实。
  社会契约理论的捍卫者可能回应说,“这个理论并不是关于利益的,而是关于偏好(preference)的——关于得到你想要的东西。道德是要求我们合作以便我们能更多地得到想要的东西的规范体系”。但是,这并不能解决问题,为了成为道德理论,社会契约理论需要说“得到你想要的东西是善的”或者“理性地行为是善的”。(如果它不作这样的断言,那么什么能使它成为道德理论或者价值理论?)如果得到你想要的东西或者理性地行为是善的,那么,这就是道德或价值事实。
  这里的问题完全是一般性的。所有的道德理论都是关于“什么是重要的”的理论,这样,它们全部都要作出“某某重要”或者“做某某是善的”这类形式的断言。因此,社会契约理论和所有其他道德理论坐在同一条船上。
  对社会契约理论最普通的反对是它基于历史的虚构。它要求我们想象人们曾经生活在与其他人的孤立之中,他们发现这不堪忍受,最后他们重新联合在一起,同意遵从互利的社会规范。但是,这些未曾发生过。它只是一个想象。那么,它有什么意义呢?确实,如果人们曾经以这种方式聚到一起,我们就能够如这种理论所建议的那样,解释人们对他人的义务:人们应该遵守规范,因为他们曾经同意这样做。但是,即便这样,仍会有问题。我们会不得不面临如下问题:同意是一致的吗?如果不是,那些没有签署同意的人怎么办呢?不要求他们道德地行为?并且如果契约是很久以前签订的,我们要受我们祖先的协议的约束吗?如果不,“契约”怎样在每一代更新呢?如果有人说“我不同意任何这样的契约,并且不想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该怎么办呢?事实上,从来没有这样的契约,所以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通过诉诸它而得到明智的解释。正如一位批评家所说的俏皮话那样,社会契约“不值那张纸,所以它未写在那上面”。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10)
人们回应这种说法时,可能会说,有一个我们受其约束的隐含的社会契约。确实,我们都不曾签署一个“真的”契约——没有已经附有署名的文件。然而,与社会契约理论描述的内容很相似的社会安排确实存在:有每个人都认同的约束他们的一套规范,我们所有人都从这些规范得到一般地遵从的事实中受益。我们每个人接受这一安排赋予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我们期望并鼓励人们继续遵守这些规范。这是对事物实际状态的描述,不是虚构的。并且,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就产生了尽我们的本分支持它的义务——换句话说,报答的义务。于是,论证得以继续。这个契约是隐含的,因为我们成为当事人,不是通过我们的语言,而是通过我们的行动,正如我们共享社会制度并接受当前社会的利益一样。
  因此,“社会契约”的故事不必期望成为历史事件的描述。它更是基于这一思想所提供的有用的分析工具,即:我们可以理解我们的道德义务,好像它就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思考下列情形:假设你遇到一群正在玩一种精致游戏的人。游戏看起来很有趣,所以你也参加了。然而,过了一会儿,你开始不守规矩,因为这样似乎更有趣。其他人提出抗议,他们说,如果你打算玩,你就得遵守规矩。你回答说,你从来没有发誓要遵守那些规矩。他们可能正确地回应说,这是不恰当的。也许没有人明确地发誓遵守规矩,但是,通过参加这个游戏,每个人都暗示地同意,遵守使游戏成为可能的规矩。这就好像他们都同意了。道德也是如此。这个游戏就好比是当前社会,我们从中得到了巨大的利益,并且我们不想放弃那些利益,但是,为了玩这个游戏并且获取利益,我们就不得不遵从这些规范。
  这个回应是有吸引力的,但不清楚它有多有效。当游戏在进行的过程中时,由于你可以只是观看或者走开,所以很明显,如果你想加入,你就是主动选择了加入。因为这个原因,一旦你加入,你就必须遵守游戏的规则,否则你将恰如其分地被视为令人讨厌的家伙。然而,某人出生于今天这个巨大的合作的世界,明显地并不是主动选择成为它的一部分的——可以说,他是被抛进来的,而选择出去的唯一方法是成为自足的:避免使用道路、电力或水等服务。有人试图以这种方式生存,但我们大多数人发现,这种生活方式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如果我们仍然是社会的一分子,我们在多大的程度上应当为它的规范所约束?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在我看来,对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二个反对意见似乎比第一个更有力量,它与我们对不能参与契约的存在者的责任相关。例如,动物缺少与我们加入任何协议的必要能力,无论是隐含的协议还是明确的协议,因此,要将它们覆盖进这种协议所建立的“互利规范”似乎是不可能的。然而,当没有任何充分理由时,虐待它们在道德上是不是错的?如果这是错的,难道这是因为导致了动物本身痛苦吗?但是,我们对不是契约主体的存在者有道德责任的思想,似乎与这一理论背后的最基本的思想相反。因此,这个理论似乎是有缺陷的。
  霍布斯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观点,动物被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他写道:“与野蛮的畜牲订立契约是不可能的。”显然,这个问题没有困扰他。动物从来没有被人好好对待过,但是,在霍布斯的时代,它们被给予了特别少的注意。勒内?笛卡尔(Rene Descartes ) 和尼古拉斯?马勒伯朗士(Nicolas Malebranche) 是两位与霍布斯同时代的人,他们曾经宣传动物甚至不能感觉痛苦的思想。对笛卡尔来说,因为缺少灵魂,动物的躯体只是机器;对马勒伯朗士来说,这对理论理性是必要的,遭受痛苦是亚当的原罪的结果,而动物并不是亚当的后代。但是,无论是否有这些原因,他们的观点都是动物不能感受痛苦,所以动物超越于道德考虑的范围之外。这使17 世纪的科学家能够在动物身上实验,而不必担忧它们不存在的“感觉”。尼古拉斯?方丹(Nicholas Fontaine)——一位目击者——在出版于1738 年的著作中描述了记忆中的一次去实验室的参观:
  他们以绝对的冷漠实施着对狗的击打,并且取笑那些可怜动物的人,因为他们觉得好像动物感到了痛苦。那些冷漠的人说,动物是钟,敲打它们时发出的叫声,只是碰触它时发出的噪音,但是整个身体并没有感觉。他们用钉子把可怜的动物的四只爪子钉在板子上,对它们进行活体解剖,看血液循环系统,这是交谈的重要话题。
  如果我们有义务不去引起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就很难弄明白这一责任如何能容纳进社会契约理论。然而,很多人(比如霍布斯)不可能发现这一点如此令人忧虑,因为他们不把对动物的责任问题看得特别紧迫。但是,还有类似的进一步的困难,这仍然会让他们暂停下来。
  人类的婴儿也不能参与那种社会契约理论所想象的契约。他们当然能感到痛苦,但是,他们没有能力承诺遵守社会规范,这对那些有最严重的精神损伤的人也是同样真实的。
  由此可见,对人类和动物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由于他们不能参与产生道德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一理论,他们就处于道德考虑的领域之外。然而,我们确实有对他们的道德义务。而且,我们之所以对他们有义务的理由,恰恰与我们对正常人有义务的理由是一样的——例如,我们不应该虐待正常成人的理由是,这会导致他们可怕的痛苦,并且正是由于这个相同的原因,我们不应该虐待婴儿或者精神损伤的人。社会契约理论能够解释我们在一种情况下的道德责任,却不能解释另一种情况下的道德责任。
  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涉及这一理论的一些次要方面,它直指这一理论的核心。因此,除非能找到一些方法以解决这些困难,否则结论一定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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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女性主义与关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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