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经典著作:黄仁宇全集-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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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庑┨卣鳎惨矶嘧胰鏑arl Stephenson及Marc Bloch的多方考证,他们的著作也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所以以前称中国社会为封建,或为feudal,都只有概括笼统的意思,未可作为定论。
本文作者于1972年于剑桥与李老博士面谈之后,才知道他以前提及“封建官僚主义”乃是于1940年间留华时期,根据中国一般学者常用的名词袭用;有时也将此名词倒置称为“官僚封建主义”(bureaucratic feudalism)。所称封建,也只涉及当日君主专制的背景,带有守旧及落后的意思。在《中国科学技术史》先提出此一体系的存在,以待日后的研究搜索。并未附和若干学者所谓人类历史无可避免的阶梯,尤未认为中国历史一定要和欧洲历史相提并论,也未曾预测封建这一名词,会在中国如此滥用。
1973年,笔者尚在剑桥,前任宾夕法尼亚大学现已退休之卜德教授(ProfDerk Bodde)来访李老博士。(兹后卜德教授也择居于剑桥两年余,对《中国科学技术史》作有实质上的贡献。)他也曾对此封建及feudal一问题,下过一番工夫卜德教授的论文为Derk Bodde,“Feudalism in China”,in 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N),,并参见卷内编者介绍。。他们商谈之后,李老博士已决定卷七不称“封建官僚主义”,则另将创造新词。但是李老博士对笔者称,其为“官僚主义”,则为确凿,已无可置疑。
《中国科学技术史》卷七问世有期,而笔者觉得如在此时阐扬李老博士的立场,在学术界及出版界必能引起领导作用。本文作者在1972年至1973年居剑桥一年,和李公日夕磋商之外,也于1974,1975,1977,1978及1980年间多次聚首。而尤以1974年联名发表The Nature of Chinese Society:A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一文Joseph Needham and Ray Huang;“The Nature of Chinese Society:A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Journal of Oriental Studies(Hongkong),12∶1…2(1974),pp1…16;East and West(Rome),New Series,24∶3…4(1974),,在研究全文结构及措辞用字的时候,亲临謦欬,得益至多。可以说对李公的了解,较一般人为周密。可是这篇文字的写作,并未经李老博士同意,虽称洞悉李老旨意,仍是笔者窥测。所用资料也是笔者自己搜索,从明代史着手,只能代表笔者专注的兴趣,不足以网罗李老的渊博。可是也唯其如此,更能“借花献佛”。做寿辰文集的主旨,一方面在表扬受贺者的成就,一方面则由作者加以局部的创作,以代酒馔。这篇文章的旨趣如是,读者鉴之。
严格言之,欧洲之feudal system是西欧历史上的特殊创物,当时罗马帝国的遗泽犹存,若干中央集体制的机构,仍被后人袭用。但是日耳曼民族,以武力征服西欧,他们也有他们部落间的习惯制度,这两者在地域间折中重叠,遂成feudal systemMarc Bloch,Feudal Society,英译本,译者(London,1961),此书为研究欧洲史者必读,特请王毓铨先生回国之便带回一部,希望早日译为中文出版。。其译为“封建制度”,已属勉强(愚意早应译为日文之“谱代”,发音为fudai,与法文之feodal更为接近)。
如即以feudal system为中国之封建,则其间共通的特点,更不容忽视。这些共通的特点经过多数专家的集体研究,大约可以综揽于以下三点详28页注①内Feudalism in History。:(1)威权粉碎(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即封建制度行时,虽仍有中央王室的残型,其实税收之征集与支付,民法与刑法之裁判,以及兵役的区处,全由以下地方首脑就地做主。也可以说是集“地方分权之大成”。(2)公众事宜成为私人产业(public affairs being private domains)。裂土封茅,必经过遗传,才能固定。所以中国传统,以“桐叶封弟”。西欧则由为君者以泥土一块,执于为臣者之手中。两方都象征方域内的土木,全部成为受封者的家产,通过遗传,永为恒业。这样一来,所谓政府,必为私人政府。皇帝的宝座以家传的不算,而是要下至各乡邑,全部出诸遗传,全部成为私人家业,而且这样以私为公,以公为私的办法,并非短时间的违法,而是长期间的合法才算是封建制度。也就是要做到《左传》里所说:“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才算发扬了封建精神,以致全民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都有尊卑上下的序次。所以封建(feudalism)必有“次层封建”(subin…feudation)。(3)武士传统(warrior tradition)。根据以上所述,全民都在一个金字塔的形式下保持其固定的身份,则其社会组织,已近于军事机构。武士的活跃,是为必然趋势。这种武士身份,有其社会价值,并非普通的职业军人,也无平时与战时的区别中国在先秦,毫无重文轻武现象。“军事部分不仅在政治机构中被尊重,而且认为有高度价值。”见于Frank ,“Phases and Modes of bat in Early China”,Chinese Ways in (Cambridge;Massachuetts;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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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3)
基于以上三个条件,中国历史之可以称为封建社会的阶段,至为短暂。卜德教授认为古代商周之间为一个封建阶段,魏晋南北朝间又为一个封建阶段同28页注①,。还有人认为他引用这名词过于广泛。因为汉末统一的帝国已不存在,只有天下分裂,动荡期间,不成其为制度也。
所以将汉、隋、唐等统一的大帝国,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 system相比,已属不伦不类。而中国固有的名词,“封建”亦与“郡县”对峙。前者出诸遗传,着重地方分权;后者则凡人事派遣任免,全不受遗传之限制,完全出于中央集权。称郡县制为封建,更是滥用名词。
至于明朝,中央集权已登峰造极,重文轻武,也史无畴匹,而且除皇位之外,凡遗传之官职则无实际之权责,有权责之官职则不遗传,可谓与以上三个条件,完全相反。即明儒顾炎武之《郡县论》也称当日政治制度,放弃封建精神过多,矫枉过正,不合实际顾炎武曰:“封建之废,自周衰之日;而不自于秦也。”又曰:“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以上见《亭林文集》(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16。顾之反对矫枉过正,由杨联陞简单地介绍于英文读者。见Yang,Liensheng,“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in 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Seven Studies;Hucker(NY。;1969),p10。。而今人三百多年后,仍称朱明王朝为封建,是即以皇位继承为封建。如此则今日英国,尚未脱离feudal system矣。滥用名词,容易改变观感,发生错觉。笔者所专攻者为明代史,最近十余年来,发觉中外著作,滥指朱明为封建,以致引用史籍,不假思考,以讹传讹之处,重见叠出。姑举二三例如次:
万历帝朱翊钧中年之后荒惰成性,最为现代学者指斥为封建威权的代表。1599年,他因为三个皇子的婚礼,手令户部进银二千四百万两,作为大礼及采办珠宝的费用,与以上所述公众事宜成为私人产业的条件符合,被研究明史的专家,研究货币金融的专家,以及为专题论文的作者引用,不止一端认为此二千四百万两白银业经万历使用者,有李光璧,《明朝史略》(武汉,1957),页13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4),页463;龚化龙,《明代采矿的发达和流毒》,(《明代经济》,包遵彭编,台北,1968),页127。类似者尚多,也有记入西文资料中者。。其实当时户部每年的收入,以白银在北京收受者,不过四百万两左右。这二千四百万两数目之庞大,即有蹊跷。如果读者细阅《明史·沈一贯传》,即可见:“时国本未定,廷臣争十余年不决。皇长子年十八,诸请册立冠礼者益迫。帝责户部进银二千四百万为册立分封诸典礼费以困之”《明史》(中华书局1974标点本),。。其故事重点在“以困之”三个字。当时户部无此庞大之款项,万历亦无意动用此庞大之款项。只是廷臣一定要他立皇长子朱常洛为太子(万历自己属意皇三子朱常洵),他就要廷臣进银二千四百万两作为要挟。站在廷臣这一方面的,还有户部尚书杨俊民,接到皇帝手令日内,死于任所。廷臣报告皇帝,即称“本官亦因之而毙”《神宗实录》(台北,1966影印本),页6207。。可见问题在于君臣不和,而非罄国库数年收入为皇室一朝花费。此白银亦未缴拨。
后来万历屈于众议,立常洛为太子,常洵被封为“福王”,建藩府于洛阳。皇帝手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拨田四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四万顷为田四百万亩,为数千万人民衣食的来源,其拨为一人家业,确有封建制度的趋向。如果此事属实,则若干历史家称明代为封建,不容置辩。
可是福王如领有此庞大的产业,势必按照封建制度的办法,将其领域实行“次层封建”,裂土封茅地给予亲信掌握,并以遗传的方式,使巡视庄园者即为武士,才能永保无虞。事既如此,则私人财产以私人军队巡卫。李自成造反时,福王麾下必有组织的抵抗,决不会无声无响,束手就擒。至此事已可疑。
因此研究明史者,又必追索原始资料,访查真迹。其实万历指派四万顷,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万历自己就减为二万顷,为原索之半。而福王也再三“推辞”。而真正的问题,又不在田土,而是佃金。缘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以后数世纪后,开垦之地称为“白地”,其主权常有问题。地方官斟察之后抽税若干,既未并于一般田赋,也难说是官田的租金。山东亦因黄河改道,淹没后又变为干地而开垦的田土,情形亦复类是。湖广地形变化,开垦更多。昔日湖沼成为“圩田”;以前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增进为良田的形势笔者所著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16th Century Ming China(Cambridge,1974),pp107…108;254。。根据不完全史料,可以看出这些土地的税收,纵未全部饱地方官之私囊,也未完全公开交代。皇帝也不直说,而总是漫天要价,责成这三省官员,在他们出进之间,每年以银四万六千两交福王,以作王府用度。各官员口称无田时,福王派人在河南侦查与地方冲突,事诚有之。但是将十多个县份的田土,划为一人的产业接管,则技术上亦不可能。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承认每年缴银三千六百五十九两。因之笔者估计,福王掌握极少数田土之外,所谓庄田,实为现金津贴,年入不过两万两《神宗实录》,页9771,9773,9825,9881,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此实情亦摘录于笔者所著1587: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New Haven;Conn1981),中文版为《万历十五年》(台北,食货,1985)。。虽说数目浩大,和四百万亩的田地比较,则不可同日而语矣。
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4)
又崇祯时堵允锡奏疏称:湖广之“长(沙)善(化)两邑,旧额百万亩,今入藩封者,且七八十万亩”。今日仍有人摘此作为明代为封建社会的例证1979年冬,笔者见傅衣凌先生的《明清土地所有制论纲》排版,页25,38,仍有这段记载。特与友人James Geiss君造访傅先生于旅舍,告知本页注③情事,但不知《论纲》出版时曾修正否。。其实堵允锡所称亩数,全无实据。日本学者清水泰次终身研究明代土地制度。他在1928年即作文指出事不可能,堵信口开河,“无数字观念”清水泰次,《投献考》,载在《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1968),页404。原文登载于1928年7月,《东亚经济研究》,12卷3号。亦见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又如两县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割占为庄田,又有王府旗校巡逻征税,则满清入主,势必有极大的冲突,此亦与实际情形不符。
以上三数事,即可以看出不顾客观条件,只从原始资料断章取义的摘录若干文句,无学术价值。因其只能对当日的事实真相,作无实际贡献的参和,以表白作文者本人说有根据。而其实将16世纪白银流通状态,土地占有情形,地方官之行政效率,皇帝与廷臣的关系全部混淆,使以后治史者,不知如何下手。其所褒贬,倒与今人无关。只是旧社会的弱点,今日亟需避免及改革之处,则因此名词错用,以讹传讹,反被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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