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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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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非人的虐待,这一印象成为社会混乱的突出表征,它大大削弱了中国在国内外批评家心目中的国家形象。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们在讨论中总是把妇女放在一个受害者的地位,尽管有大量证据说明,实际的情况要远为复杂。  在法律话语中,也存在着类似简单化的情况。妓女被送上法庭或被带到警署后,她们有时被描述为被老鸨强迫从事性服务或被虐待的受害者;可是在另一些时候,在涉及违反街头拉客的条规或以色相为诱饵从事欺骗或抢劫的记录中,她们又被描述为危险的作案者。在面向大众的有关娼妓业的报道中,更是充满了这种两极化的描述。尽管这样的描述比那些关于拐卖受害者的故事层次丰富一些,但仍不足以显示出妓女与司法、管理体制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妓女也为她们的财产及劳动回报之事来到法庭,并对提出争议的一方提出反诉和指责。她们的表现往往既不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受害者,也不是受到指责的破坏风化者,而就是受到冤屈的平民,出庭来争取各自的目标。老鸨也一样。若无照经营,她们即被指控为扰乱社会秩序。若被指控毒打或威逼妓女,她们就被划入黑幕小说和改造派文字中常见的那种恶老鸨的定型。然而她们与法庭或警署打交道的实际情况,却并不能简单地纳入这些类别。即使老鸨的行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规定而受到法庭责罚,204法庭往往还是承认并强化了她对“她的”妓女的劳动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这一章将考察民国时期有关上海娼妓业的一套法律话语的成型过程,这套话语是由上海各市政当局有所重叠的警务章程和司法条规磨合而成的。我们将在第十一章里集中讨论对娼妓业的全面整肃,而在这一章里,则主要考察管理制度的日常运行,追溯法律如何力图控制住娼妓业,以及妓女和老鸨们作为诉讼当事人和被告当庭对立的状况。这一章要检讨受害人和施害人这一双重形象(而后者既包括老鸨也包括妓女),但同时还要将注意力引向妓女的能力,看她们在日常活动中如何做到既运用这些话语表述,又超越了这些话语表述的限制。 。。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二)
条规构架之刑法  清朝的刑法尽管对产生卖淫现象的种种条件加以禁止,但对娼妓业本身却无明令禁止。官员及其子嗣若经常出入妓院,则要受到责罚。刑法还试图将体面人家与妓女、艺人、歌伶等(在清朝初期均为下九流)分开,不允许后者购买、收养或迎娶体面人家子女,禁止文武官员娶妓女为妻妾。清朝与民国的刑法均视拉皮条和拐卖人口为非法①,正如前一章中所说,上海的许多人口贩卖案都以民国刑法为准进行审判。但民国时期的法律也未明令禁娼(及禁嫖)。②  虽说在曝露恶行的警世性文学中,妓女和老鸨总是与许多诈骗抢劫活动联系在一起,然而妓女老鸨们真的犯了事的却也很少蹲大狱。1932年对上海三个监狱(公共租界的海宁路监狱、法租界中薛华立路监狱和中方管辖区的江苏2号监狱)的调查发现共有359名女犯。其中没有一个是妓女;有两名是老鸨,但分别是因绑票和危害家庭罪服刑。调查报告的作者说,在上海,有许多妓院经营者犯罪、被捕,但有钱有势的老鸨会以贿赂或其他方式将事情摆平,很少有真的坐牢的。女犯中有34名因性犯罪而服刑: 通奸(奸非),色诱(和诱),侵犯性引诱(略诱;这似乎是女对女的罪行,205一女性受骗被囚禁并可能被逼为娼),危害婚姻,有伤风化,以及逃跑(从哪里或从谁那里逃跑未具体说明)。尽管报告认定妓院和烟馆毒化空气,毒害当地居民,造成犯罪率的上升,但这种联系却没有进一步作具体的陈述,也没有调查数据的旁证。③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三)
条规构架之发照和抽税  在上海历届政府管辖下,娼妓业一向是按照地方政府而不是按照国家一级的规定注册发照并征税。④直到20世纪20年代,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官方对待娼妓业仍持颁照经营和征税的态度,而不是禁止取缔。在187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政府都同意对妓女颁发执照,对妓院和妓女进行登记,对向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妓院实行每周体检制。虽然这一点主要是为控制性病的蔓延,其实也有一部分是为保护妓女的需要: 如果妓女认为受到妓院主的不公对待,会审公廨有权关闭妓院。⑤  1898年,公共租界的妓院又被一道注册登记法管了起来,这条法令详尽之至,无所不包,简直可以和后来军阀时期企图对一切活动的东西都征税的做法媲美:  若事先未得到工部局颁发的执照——对于外国人来说,执照还必须得到相关国家领事的确认——任何人都不得在规定范围内开设街市、市场、中国俱乐部、住宿店、乐厅、剧场、马戏场、电影摄影棚、吃食店,或其他消遣休闲场所、旅馆、小酒店、台球或保龄球房或舞厅、妓院、当铺、中国货币交易所或现钞零售店、中国金银首饰店、牛奶房、洗衣房、面包房、屠宰铺、车马出租所、公共停车场、牛马猪羊牲畜棚;也不得出售或经营店铺、摊位或场所,用以买卖衣物、红酒、烈性酒、啤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或买卖任何有害的药品、毒药、专利药和成药、新鲜肉、家禽、野味、鱼类、水果、冰淇淋、蔬菜及其他食品、烟草、彩票或其他中奖机会,或沿街叫卖物品;不得为公用或私用保留、不得行驶、不得供出租用任何汽艇、舢板、渡船或其他船只、马、矮种马、骡子或驴、任何汽车、机器脚踏车或其他机动车辆,或马车、板车、手推车、黄包车、轿子、两轮手推车或其他车辆,或驾驶任何电车、汽车、马拉车;或拉任何黄包车,不得蓄养或拥有任何的狗。⑥  违反此法规的则要罚款100元,如继续违反则每日追加25元。⑦很明显,上海工部局不得不有选择地实行这一法规,206因此实际上一直到1920年,妓院也没有实行登记,虽说“对某些当地妓女(为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实行登记和体检制度一直持续到1920年”⑧。  1920年以后,卖淫在公共租界成为非法,但由工部局和江苏省双重抽税的高级妓院则全然是例外。不过尽管如此,各色各样的妓女仍比比皆是。20年代初,当上海工部局正逐步把公共租界中各种妓女和妓院的执照全部收回的时候,有报道说卖淫女不仅公然违反禁止拉客的规定,而且都干起了无照经营。⑨警方于是定期对无照经营的野鸡妓院进行凌晨突击搜查,把老鸨和妓女统统抓捕。无照妓女被认定为违法乱纪者,无论她们上街与否。而与此同时,持照的高等妓馆的数目则不断上升;工部局1936年颁发的妓院执照共697份,而1940年则上升到1325份。每一妓院每季度需交税48元,工部局1939年的纯收入为68865元,而1940年为77092元。该项收入成为仅次于饭店和餐馆的第二大税收款项。  相对而言,在法租界,持照娼妓业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期间一直是合法的。妓女也都要求进行体检。1928年,法租界的机构组织统计表将歌妓馆和妓院都划归为“C类: 为大众开设的场馆”,而不是A类,即“不适宜、不利健康或危险的场馆”,也未划归B类,所谓“有时可能成为不适宜、不健康的场馆”。如需申请C类执照,申请者必须说明场所所在位置、从业细节、人员构成、防火措施、卫生措施、场所建筑物平面图,并取得法国总领事和公董局的批准。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为止,申请开业的妓院业主(大多为中国人和女性)一般都是得到批准的。妓院如果没有这样的执照,则时不时会受到查抄并责令关门。在上述两个租界中,则由巡捕房和会审公廨来查处这类违反执照规定的事情。法庭处理的有关执照案例中的大部分都是涉及中国妓院和妓女的。  在日本占领时期,上海伪政府仍继续为娼妓业颁发执照。1938年,政府修订了关于向舞厅和职业舞女发放执照的规定,尽管按规定是明文禁止“不当活动”的。1942年11月,据报道市政府对娼妓业解禁,警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表明,5253名妇女得到书寓说书人、导游、妓女和按摩师执照。战后国民党政府也对妓院和妓女207发放执照和征税(见第十一章)。在1949年以前的上海,这种采用记录在案的办法来控制娼妓业并以这些记录作为征税的根据的做法,大大遮盖了废娼的冲动。 。 想看书来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四)
条规构架之警方的规定  对娼妓业的日常监管一般是警方的任务: 由公共租界、法租界的上海巡捕房以及在中方控制区的公安局负责。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颁布的规定第###为:“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客取厌行人,一经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罚办。”法租界条例中与此对应的也是第###,该条规定,妓女不得结伙调笑,不得表示出轻佻淫荡的姿态。凡以过分暴露的穿着引诱路人者将被吊销执照。这些规定都化入具体的案例,1864年至192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会审公廨在办案和审判时均参照执行。  在上海的中方控制区内,涉及妓女的好几项行为都为全国性警察条规所禁止。这些条规均由公安局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违反警方管理条例的惩罚规定至少是从1915年起开始实行,条规于1928年修订并公布。第43条规定,妓女“秘密地”(无照)拉客、出于不道德的目的怂恿或为妓女提供场所进行卖淫者,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役或课以15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补充说,“在马路上或在公共场所语言淫秽、行为猥亵者”(以及裸身行走、赌博或“穿着奇装异服、有伤风化者”),将被处以5日拘役或课以5元罚款。拘役地点为公安局的禁闭室;罚款必须在判决后5日内交纳。判决通常是在犯罪后一天之内完全由公安局作出。公安局还颁布了关于旅店管理的规定,包括禁止妓女去陪酒或住宿,也不准客人在客房里招待妓女。随着娼妓业发展出新的形式,市政当局也相应制定了新的规定。例如,在1936年,社会事务局颁布了一项查禁向导社、舞伴协会以及其他“变相组织”的规定,如有违反则由公安局惩处。  公安局在多大程度上实行了这些法规208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一方面,上海的警力不足;公安局在20世纪30年代初雇佣了约4000名警察,而北京的面积为上海的三分之一,人口相当,但警察人数却大约是上海的一倍。再者,如果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上海市公安局这一时期的大部分警察都来自河北、河南和山东等北方省份,他们说的方言与他们所巡视地区人们的方言有很大的不同,事情恐怕就更加复杂了。在南京政权十年中,警察的频频调防和大规模的腐败已成定式。所有这些因素都意味着,妓女街头拉客这样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很可能根本无人过问。而另一方面,在30年代,上海市政府一直感到税收严重不足,每一个局都必须通过某种额外的税收来支付自己的行政开支。公安局于是就靠违法罚款,这对他们执行条例的积极性起了一点刺激作用。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五)
条规构架之拉客与不满之声  尽管有许多违反警方法规的事很可能没有得到处理或追究,但街头妓女却仍然被视为违反了禁止拉客的规定而每天都要受到稽查。被指控街头拉客的妓女有野鸡、花烟间妓女、广州人和俄国人。妓女往往被罚款一至十元后释放,广州人因对外国人拉客,罚款数稍高。偶尔会有妓女在保释期逃跑,不到法庭露面;她们若付不出罚款就被拘禁一周,这样的事情相对更少见。老鸨与妓院的男店主由于允许妓女拉客或为他们做这样的事情也被罚款,通常是罚款20元或服役几周,尤其是累犯。  即使把警察都调动起来去抓捕街头的妓女,事情也不那么容易。野鸡一见巡逻的过来就会躲到暗处,令法租界的警务处长十分沮丧,1917年时,他曾亲自上街去抓了十多个妓女。1930年,在公共租界禁娼十年之后,中国纳税人协会仍向上海工部局抱怨说街头拉客现象随处可见。工部局对此无可奈何,答称警方对这一问题是知晓的,“对于拉客行为,对于将公共设施作为交际场所的现象,是一直采取打击行动的,而所有起诉案例只要有足够证据,均得到处理。”  随着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在上海的扩大,209许多人都报道了无照妓女街头拉客增加这一现象。20世纪30年代初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曾组织过几次打击街头拉客卖淫的行动,接到特殊任务后,巡逻队和便衣侦探横扫野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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