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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人类的知识-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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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时的东西,但是它却在人的心目中留下了难以克服的偏见。

然而心与物的区别的产生也有它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找出和心与物之
间的区别大体类似的一种或更多种区别。我想把“心理的”现象定义为一种
无需经过推理就可以知道的现象。但是还是让我们看一下一些比较习见的定
义。

如果我们只凭莱布尼兹提出的理由,认为外延意味着多数性,因而不能
是单独实体的一种属性,我们就不能应用笛卡儿关于思惟与外延所作的区
别。但是我们可以做出与它比较类似的一种区别。我们可以说物质的事物具
有空间关系,而心理的事物却不如此。大脑在头部之内,但是思想却不是这
样——至少哲学家是这样告诉我们的。这个观点是由于“空间”这个字眼的
不同意义的混淆而产生的。我在一定时刻所看见的那些东西当中,有着属于
我的知觉结果的空间关系;如果知觉结果象我所主张的那样是“心理202
的”,那么作为知觉结果的组成部分的空间关系也就成了“心理的”。素朴
的实在论把我的知觉结果与物理上的东西等同起来;它认为天文学家所说的
太阳就是我所看见的太阳。这样就会把我的知觉结果的空间关系与物体的空
间关系等同起来。许多人尽管已经不承认素朴的实在论的其它方面,却仍然
保留着它的这一方面。

但是这种等同是站不住脚的。物理学的空间关系存在于我们知觉不到的
电子、质子、中子等等之间;视觉结果的空间关系存在于我们知觉到的东西
之间,并且最后说来存在于带色的物片之间。在物理学的空间与视觉的空间
之间有一种大体上的相互关联,但是这种关联很不紧密。第一,在深度大时
它们就不可区分。第二,定时不同;太阳现在看来所在的地点相当于八分钟
以前物理上的太阳所在的地点。第三,知觉结果受物理学家认为不是物体内
部变化的一些变化所支配;例如,由于云、望远镜、斜视或闭目而产生的那
些变化。因此,知觉结果与物体之间的对应只是近似的,并且就空间关系来
说也并不比其它方面来得精确。物理学家所说的太阳和我知觉中的太阳并不

是一回事,它和月亮中间长达93,000,000 英里的距离也不就是我同时看见
视觉中的太阳和视觉中的月亮时,两者之间的空间关系。

当我说某种东西在我“外面”的时候,我的话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意思。
我可能指在知觉空间中我有一个知觉结果在关于我的身体的知觉结果之外,
或者我可能指在物理学的空间中有一个物体在作为物体来看的我的身体之
外。一般来说,两者之间有着大体上的对应。在知觉空间中我所看见的桌子
在我所看见的我的身体的外面,在物理空间中物理上的桌子在我的身体的外
面。但是有时这种对应却不存在。比方说我作梦遇到一次火车事故:我看见
列车从堤岸上翻了下来,我还听见受伤的人的喊叫声。在我自己的知觉空间
中,这些梦中的物体真正并且确实在我梦中身体的“外面”。但是醒后我才
明白整个梦都是由于我耳朵中的声音而引起的。当我说声音在我的耳朵中
时,我的意思是说,在物理空间中203 我所经验的那种声音的物理来源是在
作为物体来看的我的耳朵的“里面”。就另外一种意思来说,我们也许可以
说一切声音都在耳朵之内,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两种意思混淆起来,就会带来
不可解决的麻烦。

概括说来,我们可以说在知觉空间中我对于任何在我的身体外面的东西
的知觉结果都在对于我的身体的知觉结果的“外面”,并且如果知觉不是把
我们引入歧途,在物理空间中这个物体就在我的身体的“外面”。由此并不
能得出这个结论:我的知觉结果在我的身体的外面。实际上这样一个假设一
看就知道是没有意义的,虽然,象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我们可以为它找出
一种意义,而在这种情况下它却是假的。

我们现在可以着手解决我们的中心问题,即我们所说的“知觉结果”是
什么意思,以及它怎样可以成为关于它本身以外的某种东西的知识来源?

什么是“知觉结果”?按照我所使用的这个词的意思来说,这就是常识
所说的当我看见或听到某种事物或者通过其它感官确信自己意识到某种事物
的存在时所发生的那种情况。我们相信太阳永远存在,但是我只能有时候才
看见它:我在夜间、阴天或者精神集中在别的事物上时就看不见太阳。可是
另外一些时候我却能看见太阳。我看见太阳的全部场合彼此之间有着一种相
似,这种相似使我从婴儿时期就学会了在适当的场合下使用“太阳”这个词。
存在于在我看见太阳的不同场合之间的某些相似之点显然在我自己身上;例
如:我一定要睁开眼睛,并且看的方向还要对头。因此我们不把这些当作太
阳的属性。但是还存在其它相似之点,就常识所能见到的范围来讲,这些相
似之点并不依靠我们而存在;当我们见到太阳时,太阳几乎总是圆的、明亮
和炽热的。少数与此不同的场合可以很容易解释为是由雾或日蚀造成的。因
此,常识的说法是:有一个圆的、明亮和炽热的物体;所谓“看见太阳”这
个事件乃是介乎我和这个物体两者之间的一种关系,在发生这种关系时,我
就正在“知觉”到太阳。

但是就在这个地方,物理学进行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干涉。物理学明确告
诉我们说,太阳并不是“明亮的”,如果按照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意思的话;
太阳是对于眼睛、神经和大脑具有某种效果的光线的来源,但是在由于光线
不接触活的有机体因而产生不了这204 种效果时,就不存在什么可以确实叫
作“明亮”的东西。完全同样的看法也适用于“热的”和“圆的”等字眼—
—至少在我们把“圆”理解为一种可以知觉到的性质时是这样。另外,尽管
你现在看见太阳,根据你看见而椎论出来的那个物体却存在于八分钟之前;

如果太阳在这几分钟内消失的话,你仍然会一点不差地看见你现在正在看见
的东西。因此我们不能把物理学上的太阳和我们看见的太阳等同起来;然而
我们看见的太阳仍然是我们相信物理学上的太阳的主要理由。

假定物理学完全正确,那么物理学定律中有哪些东西可以作为从知觉结
果推论到物体的合理根据?为了能够充分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确定
知觉结果在物理学的世界中所占的地位。这里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物理
学除了为物理定律找寻经验界的证实之外,从来也不谈论知觉结果;但是如
果物理定律不讲知觉结果,那么知觉结果又怎能证实这些定律?我们在下面
的讨论中应该把这个问题记在心上。

知觉结果在物理学的因果连锁中所占的地位问题与知觉结果在认识上所
占的地位问题并不相同,尽管两者互相关联在一起。目前我要研究的是知觉
结果在因果连锁中所占的位置。一个知觉结果——比方说听见一种声音——
有着一系列的先件,这些先件在时空中运动,从声音的物理来源经过空气到
达耳和大脑。我们叫作“听见声音”的那种经验几乎可以确定是和物理学的
因果连锁中大脑这个环节同时的。如果这种声音是要求作出身体运动的,那
么运动在刚刚“听到声音”之后几乎立刻就会发生。因此,如果我们想把“听
到声音”纳入物理学的因果连锁中去,我们就必须把它和跟它同时发生的大
脑中的事件所占的时空领域联系起来。把声音作为某种被知觉到的事物来
看,这一点也是适用的。唯一与这种声音有直接关系的时空领域是听者现在
的大脑状态;它与声音的物理来源的关系则是间接的。完全同样的论证也适
用于被看见的东西。

我很想把这里所要做出的形而上学假定缩小到最小限度。你可能
认为心与物是互相影响的;或者象笛卡尔学派的人所主张的那样,认为心与
物是平行发展的;或者象唯物主义者所相信的那样,认为心理现象只不过是
伴随某些物理现象发生的事件,前者受后者的决定但却不能反过来影响后
者。在这些问题上你的意见和我所要谈的论点并没有什么关系。我现在所谈
的乃是受过教育的人都具有的常识看法所容易接受的东西,这就是说,不管
我们研究知觉结果还是与它同时的大脑状态,这两者在因果连锁中的位置都
介乎构成刺激的内传神经现象与构成反应的外传神经现象之间。

这种看法不仅适用于我们很自然地划入“心理”方面的知觉过程,而且
适用于我们在知觉时所经验到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不仅适用于“看见太阳”,
而且也适用于太阳,如果我们所说的“太阳”是指一个人可以经验到的某种
东西的话。天文学家所说的太阳是通过推理推论出来的,它既不热也不明亮,
它存在于所谓“看见”它八分钟之前。如果我看见太阳,并且因而使我眨一
下眼,这时我所看见的并不存在于93,000,000 英里之外和八分钟之前,而
是照因果关系来讲(因而也是照时空关系来讲)介乎射在眼上的光波与随后
发生的眨眼两者之间的东西。

作为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系,关于知觉的二元论的看法,在威廉·詹姆士
的影响下,现在已经大部分被经验主义者所抛弃。介乎作为心理事件来看的
“看见太阳”与我看见的直接对象两者之间的区别,现在一般都认为是没有
根据的,我也同意这个看法。但是许多和我在这个问题上抱有同样看法的人
却前后矛盾地坚持某种形式的素朴的实在论。如果我对于太阳的视觉就是我
所看见的太阳。那么我所看见的太阳就不会是天文学家所说的太阳。根据完
全相同的原因,如果我所看见的桌椅就是我对于桌椅的视觉,这些桌椅的位

置就不会在物理学所讲的位置上,而是在我看见桌椅的地方。你可能说我的
视觉既然属于心理的范围,就不会在空间之内;如果你这样讲,我将不争论
这一点。但是我仍然认为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和我的视觉在因果上永远结合
在一起的时空领域,而这就是在我看见东西时的大脑。完全相同的看法适用
于一切感官知觉的对象。

现在我们已经能够研究一个物理现象和那个一般叫作看见的206 随后发
生的现象之间的关系。比方说,黑夜中出现了一道闪电。从物理学家的观点
来看,闪电是一种放电现象,这种现象使得电磁波从它发生的领域向外运动。
如果这种波动遇不到不透光体,它们就越走越远;但是如果它们遇到不透光
体,它们的能量就转化为新的形式。如果它们碰上通向大脑的人眼,各种复
杂的事情都可以发生,这些现象是生理学家研究的对象。这个因果过程一旦
到达大脑,那个大脑的所有人就“看见”闪电。如果这个人不熟悉物理学,
他就会认为闪电就是在他“看见”闪电时所发生的现象;或者不如说,他认
为所发生的现象乃是他本人与闪电两者之间的一种叫作“知觉”到闪电的关
系。如果他熟悉物理学,他就不会这样认为,但是他仍然认为当他“看见”
闪电时所发生的那种现象为物理世界的知识提供了充分的基础。

我们现在终于能够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知觉结果怎样和在什么程度上
可以作为关于物体的知识来源?我们已经论证过,知觉结果是以物体作为起
点的因果连锁的终点。(当然因果连锁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起点和终点。从另
外一种观点看,知觉结果是一个起点;从它那里开始作出对于刺激的反应。)
如果知觉结果可以当作关于物体的知识的来源,那就一定能够从结果推论出
原因,或者至少推论出原因的某些特点。在这种从结果逆推到原因的推论中,
我将暂时假定物理学的定律的正确性。

如果从知觉结果可以推论到物体,那么物理世界必然包含着多少可以分
开的一些因果连锁。我此刻能够看见一些不同的东西——纸张、书籍、树木、
墙壁和云块。如果这些东西在我的视力范围内的分离状态相当于物理上的分
离状态,那么它们当中任何一件东西必然向我发出它自己的因果连锁,不受
其它连锁的干扰而到达我的眼睛。光学理论告诉我们这是实际的情况。从光
源发出的光波在适当的外界条件下实际上不受同一领域中共它光波的干207
扰而向前行进。但是当光波遇到反射或折射的物体时,这种媒介的独立性就
消失了。

这一点在决定什么是我们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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