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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政治学-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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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果是明显的。由人们不同的德性,产生不同种类的城邦,建立若干相异的政体。

    由各种不同的途径,

    ①就会餐团体来说,粮食为众人共同的东西。就土地尚未私有以前的农业社会来说,土地为众人共同之东西(参看卷二章五)。

    就城邦而言,这一事物为大家“所可达到的最优良生活”

    (下文,36行)

    ,也就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幸福”

    (下章)。

…… 417

    04政 治 学

    用各种不同的手段追求各自的幸福,于是不同的人民便创立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制度①。

    现在我们就该列举“城邦所赖以存在的诸职能(条件)”

    ,在列举这些职能时,组成城邦的“诸部分”也就一并加以说明。要开列这种清单,我们应当先考虑一个城邦所必需的事物和业务。依据这些考虑,我们可列举: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

    其次为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用具。

    第三为武备:为了镇压叛乱,维持境内秩序,同时为了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一邦的诸分子必须各备武装。第四为财产(库藏)

    ,这应有相当丰富的储存,以供平时和战争的需要。

    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即议事和司法职能]。每一城邦所必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就是这些。

    城邦不是人们偶然的集合。

    这个团体,我们曾经说明②,必须在生活上达到自给自足,上述这些事物和业务要是丧失了任何一项,那就不能自给自足了。因此,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才能遂行所有

    ①《巴克尔英译本》300页章末长注,认为—这一节颇为可疑,依上节的论旨,一个城邦内的某些人们,例如只作为有生命的财产看待的奴隶们,或仅仅赖以供应日用必需品的工匠们,只能算是达成城邦生活的一些手段,都不参加城邦本身的“部分”

    (目的)。下节似应对此义作较详细或较明确的说明。但这一节的结论却说不同的人们各各创立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这样,各类不同的人们就各各成为他们所建政体的一个“部分”。

    就本卷的总题为“理想政体”

    而言,这一节旁涉各种不同政体,亦属离题。

    ②见卷二、卷三、卷五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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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04

    这些职能(要务)。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部分)

    ;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①。

    章九  确定了这些职能以后,还有一点尚待说明。全邦诸分子应该一律参加所有的业务(职能)?——人们同时都从事农作,又从事工艺并及于议事和司法活动也是可能的——抑或上述各种不同的业务应分别由若干人担任?或某些业务应由全体参加而另一些则应分配给不同的各组?于此,每一政体不必作出同样的安排,恰如我们刚才所说②,这尽可能有不同的体系:全体人们参加所有一切业务(职能)

    ,或不同的人们各任不同的业务(职能)。

    政体的所以有别就在于这些相异的安排:在平民政体中,所有的人都参加了一切业务(职能)

    ,而寡头政体就采取相反的措置。这里,我们所讲的本题为“最优良的(理想)政体”。理想政体应该是城邦凭以实现最大幸福的政体③,这种政体,我们前面曾经说明④,要是没有善行和善业,就不能存在。依据这些原则,组成最优良政体的城邦诸分子便应是绝对正义的人们而不是仅和某些标准

    ①关于城邦的业务和机能以及与之相符的人民各级类,此节所述理想城邦中的清单,不同于卷四章四所举平民城邦中的类别和次序;和卷四章三所列者亦异。

    ②依纽曼,这是指上文24—28行,所以译“恰如我们刚才所说”。如果依巴克尔,则认为是指卷四章四一节,可译“有如我们所曾陈说”。

    ③见本卷章二。

    ④见本卷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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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政 治 学

    相符①,就自称为正义的人们;这样的城邦就显然不能以从事贱业为生而行动有碍善德的工匠和商贩为公民②。忙于田畴的人们也不能作为理想城邦的公民;[因为他们没有闲暇,而]培育善德从事政治活动,却必须有充分的闲暇③。

    另一方面,一个武装部队和一个审议公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两者都关系重大,显然应该是城邦的主要“部分”。现在试问,两者应由各别的人分任?

    抑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

    这个问题显然可有以下两种看法,可作两种答复,其一有如

    ①“正义”

    ,含有礼法的意思;寡头政体或平民政体各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形成不同的礼法。亚氏认为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正义标准都低于理想(模范)政体的正义标准。

    ②欲达到理想城邦的最大幸福必须公民都具备四种善德;亚氏的意思是说工商和农业劳动者都不能具备四德,所以理想城邦不宜许他们为公民。柏拉图:《法律篇》卷八846,说工匠没有闲暇从政修德,卷十一919,说商贩牟利,多违四德,两都不得入籍于他所拟的次级理想国。

    ③从政须有“闲暇”

    ,参看卷二章九、章十一等节。农民所缺少的善德只有“智慧”这一德;其余三德农民未必有逊色。智慧得之于教导和学习,须有闲暇,农民少闲暇,不能免于愚昧。

    《形上》卷一章一,说埃及僧侣阶级特多闲暇,所以擅长几何学。

    《传道书》(Eclesiasticus)

    章二十八24—25,说文士的富于智慧,都是由于闲暇;如终日执犁,则常常和牲畜相对语,怎能有智慧。

    “文士”

    (scribe)

    为犹太宗法吏,和埃及僧侣阶级相近。

    《传道书》作于公元前200年间,显见有希腊思想的影响(参看博克斯:《希腊化时代的犹太教》[G。

    H。

    Box,Judaismin

    the

    Gr。

    Period]162页)

    ;希腊思想则显见有埃及的影响。

…… 420

    政 治 学304

    后说,另一则如前说。两种职能需要两种不同的才龄①:议事有赖于成熟的智慧(明哲)

    ,战争却需要青壮的体力;这样,两者就应由各别的人分任。

    从另一方面看来,凡能攻能守、力能胜任战斗的人们,总不能使他们长期自安于从属的地位;因此[武装部队就必须参预议事团体,而]两者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我们还须想到执掌着武力的人们也执掌着一个政体的命运。那么,惟一可行的办法就只有把这个理想城邦的军事和议事权力付托给包括两种年龄相同的人们——但两种职能应当挨次地一一付托,不能同时一并地付托。自然挨次给予青壮年以实力,而给予老人以智虑;遵照自然的顺序,把城邦这两种权力分配给年龄高低的两组的人们,最为合宜②。

    这既属合宜,也是义所当然:把职权作这样的分配,恰好符合于凭照各人的功能或勋绩而赋予各种权利的原则。

    执掌这些权力的人们也应该是有财产的人们。我们这个城邦中的公民[为了要获得修养善德和从事政务的闲暇,]必须家有财产,这个城邦只有他们(有产阶级)才能成为公民。

    工匠阶级以及其它不能“制造(生产)”善行(善德)的阶级

    ①(acme“顶点”)

    ,对人生而论,是“壮盛期”

    ;这里亚氏兼作生理和心理分析,所以译为“才龄”。

    《修辞》卷二章二十二至二十四,依年龄分人生为稚年、中年、老年三期,性情才力因年龄而变迁。中年期内三十至二十五岁为人生体力最强的岁月,适于战争,四十九岁前后为老年期中智力最旺的岁月。中年期兼有青春和迟暮的长处而免于两者的缺憾,是最属有为的时期。

    本书本卷章十六32—35说,人生智力旺于五十岁。柏拉图(《理想国》460E)认为人生“智力和体力的才龄(旺期)”都在三十至三十五岁之间。

    ②各个公民在青壮时为士兵,五十岁后议事参政或出庭听讼,则其国兼有强盛的武力和老成练达的政府,所以说合宜。合宜又合义为亚氏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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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4政 治 学

    都不能列入这个城邦的名籍中①。

    依据理想城邦的原则,显然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幸福(快乐)基于善德,在一个城邦的诸分子中,倘使只有一部分具备善德,就不能称为幸福之邦,必须全体公民全都快乐的城邦才能达到真正幸福的境界②。

    又,考虑到田畴的劳作应该归属于奴隶或非希腊种姓的农奴(贝里俄季)

    ③,我们认为产权确实应该归于公民。

    我们上面所列举担任城邦要务的六个类别,其中只有祭司(神职)这一类别(阶级)还待说明。这类职司的规格颇为明显,农工阶级都不得受任神职。

    照我们方才讲过的计划,公民应分为两组——少壮的军事组和老年的议事组。这种虔敬的职司就应该由高年组中老迈的人们担任,他们年近迟暮,倦于津梁,恰好在这里觅得了安息并寄托其后世的思念。现在,我们对于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及其必需的条件,论述业已周详。

    农民、工匠和一般佣工都为城邦赖以生存的条件;至于其组成部分则包含武装部队以及议事和听断的团体。这些

    ①柏拉图在《理想国》卷四419—421,规定卫国之士(军人和官员)不应有财产;而农民(卷三464C)则可各有其田亩(参看本书卷二)。这里,亚氏恰好相反,土地应该属于公民,军政人员都是“有产阶级”。

    ②这一句也是在批评柏拉图。

    亚氏认为财产有助于人生的善德善行,柏拉图剥夺了卫国之士的财产而以之给予农民,则邦内可得快乐而称幸福者将为农民而非卫国之士(参看本书卷二章五—)

    ;这样的城邦不是幸福之邦。

    又,照上文的论辩,如果将工匠等“不能制造善行的人们(阶级)”包括在城邦名籍之中,则一部分军政公民具有善德,另部分工农公民不备善德,也就不能说全邦为一个幸福之邦(参看卷二—24)。

    ③抄本:“或非希腊种姓或贝里俄季”

    (或野蛮民族或附庸民族)。

    依苏斯密尔校订删去或字,译为“非希腊种姓的农奴(贝里俄季)”

    ,这与下文章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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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04

    都是独立的要务,但其间分工的方式是不同的,有些人终身专任一业,有些人因年龄增高而转换其它职司①。

    章十  邦国应区别为若干阶级(类别)而战斗阶级要同农作阶级划分开来,这种政治理论(思想)并不新奇也不能说是近代的发明。直至今日埃及仍然存在着阶级区别,克里特亦然:据说在埃及,这种习俗创始于色苏斯特里的法制,而在克里特则创始于米诺斯王时代②。会餐(公共食堂)制度也早已流行于古代,在克里特,就始见于米诺斯王在位的时期③;但追溯得更远些,则南意大利又先于克里特。这些地区

    ①叙述至此,章八所举六个“类别”或“阶级”

    :武装部队(战士阶级)

    、裁断人员(政法阶级)和神职人员(祭司阶级)

    ,这三类的分别只在年龄——少壮、高年、老迈——而实际上归并到第四类别的有产阶级。

    余下农民和工匠(技艺)

    两阶级就不属于城邦政治团体而只是为城邦经济服务的从属阶级。

    农民和各业工匠都是终身职业。这样,在亚氏的理想城邦中,有产者三类,凭年龄大小挨次分工于军、政、祭三项职能。

    “无产者”二类,终身从事生产各业。

    ②钱德勒(Chandler)认为—25“据说在埃及……早得多”出于伪撰。

    布依逊认为—25“会餐制度……早得多”系后人撰增。纽曼认为这一段显然于是亚氏手笔。

    ③这里举出色苏斯特里王和米诺斯王,用以证明两地进入农业社会年代的早晚。米诺斯王参看卷二章十注,其生世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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