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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政治学-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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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譬如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就认为,凡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全都绝对平等;大家既同样而且平等地生为自由人,就要求一切都归于绝对的平等。相似地,寡头政体的建国观念则认为人们要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就应该在任何方面都不平等;那些在财富方面优裕的人们便认为自己在一切方面都是绝对地优胜。从这些观念出发,平民们便以他们所有的平等地位(出身)为依据,进而要求平等地分享一切权利;寡头们便以他们所处的不平等地位,进而要求在其它事物方面也必须逾越他人。两者各自坚持其正义,但所坚持的实际上都不是绝对的正义。于是,这两个派别,在同一城邦中,倘若对于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不能符合他们的想望时,就

    ①“和”字,依斯宾格尔、贝克尔、苏斯密尔校订,应为“即”字。

    ②见卷三章九1280a7—25、章十二1282b18—30:世人对于比例平等或正义各作偏颇的解释和要求,所以各邦都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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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各起而煽动变革①。那些才德卓著而在当代的公民中确属优异的人②起来倡议革新,那是比较合适的,但这些人往往不是最初发难而是最后出场的③。门望(贵胄)既一般被认为是祖辈才德和财富的嗣承,于是,他们凭特殊的门望为依据起来要求超越平等的权利,似乎也能言之成理。

    一般说来,这些就是邦国内讧的源泉。

    这些情况也可用以说明政体的变革(革命)为什么总是由两个不同的途径演进。

    (1)有时骚动就指向现行政体,图谋变更政权的性质——或把平民政体转为寡头政体,或把寡头政体转为平民政体;又或把平民和寡头政体转为共和与贵族政体,或相反地把后者转为前者。

    (2)可是,有时,内讧的目的就不在推翻现行政体。发难的党派可以[采取比较温和的路线,](一)维持原来的政体,不问其为何种政体——例如,或为寡头,或为君主政体——让它继续存在,却将行政权力争取到自己这一党派的手中。

    (二)

    他们也可以促使原来的政体采取新的措施,或变得严厉,或转为弛缓;例如原来是寡头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寡头主义的性质,原来是平民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平民主义的性质,对于其它型式的政体也相似地可作不同程度的改变。

    (三)

    发难的党

    ①城邦由内讧而造成政体的“变革”或译“革命”。

    “煽动”的意义为煽起骚乱,即“内讧”

    ,包括引用合法手续和非法手续的政治活动;希腊城邦公民原来可以在公民大会中结党要求改革法制或政体,实际上党派斗争常常超越议会辩论而诉之武力,由是所导残的“变革”就等于“革命”。

    ②参看卷三1284b28—34。

    ③参看章四130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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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也可以不反对整个政体而不满意于其中某些部分,因而要求建立某一行政机构或推翻某一机构,例如在拉栖第蒙(斯巴达)

    ,据说吕桑德曾力图废弃君主制,而鲍桑尼阿斯王①则力图取消监察院制度。又在爱庇丹诺②,政体曾经局部改变;由一个[民主性质的]议事会代替了部族长老的会议。但爱庇丹诺迄今[仍然不是民主政体]在公民大会举行会议推选某一行政机构的人员时,规定公民团体中惟有官员们③必须出席会议[其它公民则随便出席];又,那里迄今执政官只设一人[异乎他邦由若干执政组成执政院,合议而后施政的制度]也是寡头性质的特征。

    所有这些内讧,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虽然在本来不相等的人们之间,倘若依据比例而作相应的不

    ①“鲍桑尼阿斯王”

    见本卷1307a2和卷七13b32及注。

    吕桑德,斯巴达将军,主张王位不限于赫拉克里族子嗣,应凭才德在各族中公选,参看普鲁塔克,斯巴达:《吕桑德传》30、《拉根尼嘉言汇录》29E。这里所说“废弃君主制”

    ,实际上是废弃王位的世袭制度。

    ②依《修昔底德》卷一24,爱庇丹诺以国内多内乱著称。维护现政体的党派还比较强盛时,反对党派就只能要求局部改革。爱庇丹诺本来是由哥季拉城移民所拓殖,哥季拉以杜里三支族为大族,爱庇丹诺可能也以这三大族为盛,其部族长执掌重要权力(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改制典实》卷二236)。

    爱庇丹诺,在伊利里亚,为爱奥尼亚海湾上港埠,离海滨二十里,离爱俄斯河三里(参看《斯特累波》316页)

    ;后来称第拉吉恩(Dyrhachium)

    ,即今阿尔巴尼亚的都拉索(Durazo)。

    ③选举后任行政人员时强使前任全体出席,公民则听便出席,前任人员可以操纵选举(参看卷四章十三1297a17,寡头主义操纵政权方式)。依斯达尔译文则爱庇丹诺公民大会的议事人员原来就限于公务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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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遇,实际上并不能说这是“不平等”——世袭的君主制所以被视为不平等者只因为[那些嗣王并无卓异的才德,于是才]在与之相等的众人之间显见他据有王位为不平等。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所谓平等有两类①,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举例来说,3多于2者与2多于1者其数相等;但4多于2者与2多于1者,比例相等,两者都是2∶1之比,即所超过者都为一倍②。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可是,[在实践的时候,]恰如我们在前面所说,各人的主张又相分歧了:有些人就因自己有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些人就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

    由于人们各取两种不同的途径,平民和寡头这两个类型的政体就特别流行于世间。门望(贵胄)和才德在各邦都属少数,但群众和财富却遍地都有。没有一个城市可能找到一百个贵胄或富于才德的人,如果说要找一百个富于财物的人则许多城市中尽可足数。然而一个按照寡头主义或平民主义

    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87B;又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第21节。

    ②这里的说明只及于数学比例而止,所说“比值”可按数比来引伸:如以“才德”为例,倘甲的才德大于乙两倍,甲就应该比乙获得两倍大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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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财富或人数为凭)

    ,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

    史实已经证明:这些政体都不能持久。

    因果相循,凡初因有错误的后果必恶;[两者起先都不该专执自己的观念,]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①。

    可是,这里还得承认,两者相衡,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就内讧而言,寡头政体中,两个部分都可以发难:寡头党派和平民党派间可以因故相斗,寡头党派内部也可以自相倾轧。平民政体就只有平民派和寡头派之间的斗争,平民派内部不致吵闹,至少是没有值得记载的吵闹。

    同寡头政体相比,平民政体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它比较接近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是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各政体中最为稳定的类型。

    章二  为了要研究引起内讧以致发动政变的种种情形,我们应当先考察它们一般的原因。这可以分为三项;我们对于每一项当分别作简略的叙述并一一加以讨论:(1)怎样的情绪起骚动;(2)发难的人们抱着什么目的;(3)事变和政争常常由于什么机会而爆发。

    引起人们要求变革的情绪的主要原因和一般原因,已在前面说过。有些人看到和他们相等的他人占着便宜,心中就

    ①政治权利的分配应以比值平等为依据,其旨出于柏拉图:《法律篇》75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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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满了不平情绪,企图同样达到平等的境界。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也就心中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优越(不平等)的境界。——这些情绪也许都有道理,也许都不应该——于是,较低的人们为了求得平等而成为革命家,同等的人们为了取得优越(不平等)也成为革命家。

    引致骚动的情绪就是这样。至于发难的人们,其目的无非在私利和荣誉,也可以相对地由于害怕受到损害和耻辱;有些人闹事的本意只在避免某种惩罚或耻辱,或者由于自己或朋友遭受了这些不幸,他们竟然鼓煽大众发动了一次政变。

    滋生不满情绪的源泉和促使离异分子起而角逐上述的目的、因此引起内讧的机会,[就常理而言,]可列举七端,倘从另一方面看来[并就偶然的事例而言],其数还会更多①。

    各种变乱的两种动机和上述的两个目的[即私利和荣誉]相同,

    ①《纽曼校注本》卷四文义注释275—280、295—296页,分析以下所举内讧或革命动机十一端,分属三类。

    (一)心理作用:如(1)对私利,(2)对名位(荣誉)有不平之心,(3)受到纵肆的当道的凌辱而怀愤恨,(4)恐怖,(6)执政人员轻薄无能,由是而人心厌弃;(二)政事措施失当:(5)僭越,(8)舞弊,(9)疏懈,(10)怠忽;(三)社会变迁:如(7)邦内某部分(阶级)的人数增多或减少,(1)政治组合上某些派别之间的强弱失调。这三类动机,(一)

    (二)易于补救,第(三)类实际上已形成不得不变更政体的社会基础,内讧和革命已是不可避免。

    本卷第五至七章在论列个别政体的内讧原因时所举若干动机,此节未先总述。卷八章一说,要维持一政体于长久,其人民必须具有与这个政体相符合的德性和教育。这样,人民德性和教育的变迁也当引起变革。这类原因,本章亦未叙明。

    本章1302a37—b4所列内讧或变革动机七端和另四端的分类实不妥贴,也不完备。下章重述这十一端,次序便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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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作为动机和作为目的,意义有别。作为目的,有如已经说过的,人们因为争取名利,逐攘臂举事;作为动机则是名利的分配或多或少——虽其为多为少或合于正义或不合于正义,人们却就因此认为不得其平,逐起而争执。除名利两者之外,其它的动机为纵肆、恐怖、某些形式的特权或僭越、对于当权者的鄙薄,或一邦之中某些部分(阶级)不平衡的扩张。由偶然事故而引起内讧或变革的另一类动机为:选举舞弊、政事疏懈,怠忽小节、邦内各部分[政治组合]的失调。

    章三  在这些动机中,[占有职位的人的]恣肆和营私将对国内发生怎样的作用,以及怎样给予煽动者以发动骚扰的口实,都是容易说明的①。凡当权的人既行为傲慢而又贪婪自肥,公民们一定议论纷纭,众口喧腾,不仅会指摘这些不称职的人,而且进一步也必批评授权给这些人们的政体。我们在这里也可以顺便注意到所谓贪婪,有些是依仗权势,侵凌他人,另些则是吞蚀公物。荣誉的作用及其可以成为鼓煽内讧的动机也是明白的。人们一旦丧失名位(荣誉)

    ,一定就心怀异志,看到他人高据名位,备受尊荣,也会引起嫉妒而终至携贰。至于荣誉的或得或失,有时可能两属失当,某些人不该被滥授名位,另些人又该被褫夺尊荣;有时却又各如其分,两都合乎正义(法律)

    [但这些事例,无论其或合或不合,

    ①“恣肆”

    (傲慢)

    和“营私”

    (贪婪)

    两者常常联带叙述,参看章七1307a20;亦见于埃斯契尼:《反克蒂西亚斯》(Aeschines,C。

    C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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