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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政治学-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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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之一,即通常所称君主政体(王制)

    ,曾被列举为四型主要(基本)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可是在这四型以外,还应该增添一个第五型。这一型通称立宪政体,或以波里德亚(“共和政体”)作为自己的本名。因为这一型所见较少,一般分析政体类型的著作家往往疏略了;他们都像柏拉图在《理想国》各卷中②所叙述的那样,常常只列举四型。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编③已讲过贵族政体,在那里引用“贵族政体”这个名词是恰当的。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称为贵族(最好)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可算是些“好人”

    ,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也的确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它的政体中,善德只是按照那种政

    ①照本卷章二所拟政体研究五项程序,这里前数章已叙明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完成了第一项研究。但以下四章又叙述了贵族、共和和僭主政体三类型的各个品种。第二项研究延至第十一章方才开始。本章开始,说政体类型只四型,与卷三章七所说三正三变六型相歧。但下文随即补充了共和政体,跟着又提到僭主政体,这样仍旧为六型。

    ②柏拉图:《理想国》卷八、卷九。

    ③这里“前编[各卷]”

    ()

    ,当和章四所说“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相同,实指本书现行编次的卷二卷三,异于卷三的“前编”

    ,实指卷一。卷三章七、章十五等节曾涉及贵族政体。

…… 232

    政 治 学512

    体中各自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但我们还得承认有些品种[虽不够真正贤良(至善)的标准,]的确异于寡头政体和所谓共和政体的,仍应称之为贵族政体。有一种政体,职司的选任不仅以财富为依据,还须以品德为依据。

    这样的政体,既同上述两类各有所不同,人们也就称作贵族政体。于此使用这个名词,实际上也未尝不可,在这里,善德总是存在的;有些城邦并未明白规定善德为社会生活的目的,然而就在这些城邦中,我们仍然可找到品德高尚而著有令名的人物。所以,像伽太基那样的政府①,同时注意到财富、才德和平民多数三项因素,是尽可称为贵族政体的;又如拉栖第蒙(斯巴达)那样的政体,同时只兼顾才德和平民多数两项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我们这里就把这两种贵族政体依次列于第一种即最好的贵族政体之后。

    〈此外,我们还得附加另一个品种(第三种)

    ,那是所谓“共和政体”的各变体之一,具有显著的寡头主义倾向的一种政体②。

    〉

    ①和卷二所述不尽符合。

    ②末句行文含糊,称为“第三”

    ,亦与上句不符;《苏校》作为衍文。

    《纽校》说这句和卷五章七语句相符,不是衍文。如果这样则本章所举贵族政体实分三属四种,(一)以善德为主;(二)

    (甲)兼以财富、善德、多数(平民)三者为依据(迦太基式)

    ,(乙)兼以善德和多数两者为依据(斯巴达式)

    ;(三)混合政体,如共和的某一品种,对多数这一要素不如财富那样重视,因而显见寡头主义倾向,但善德犹为主要依据,总不失其为贵族政体。二(甲)和三都同共和政体相混淆;汉译本从《苏校》,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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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八  这里,我还得陈述所谓“波里德亚”

    (“共和政体”)

    和僭主政体两个类型。共和成为变态政体,虽然它的偏离正宗政体未必超过我们方才所讲到的那几种贵族政体,可是,我们在这里就把它径列于变态政体之内了。它们实际上比正宗政体的最好类型都有所不足,所以被称为变态;照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章①所说,[共和与贵族政体都列于正宗而]变态是由它们衍生的。在研究政体问题时,我们把僭主政体留到最后讲述,应该说是恰当而合乎自然的,在各类政体中,僭主政体[完全没有法度]就不像一个政体②。

    解释了讨论所采取的次序以后,我们就继续研究共和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也约略地可以认识了。

    “波里德亚”

    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

    ,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理由是[寡头主义虽偏重资产阶级,而]资产阶级的教养和文化却又是贵族政体的才德的本源。又,富人都衣食无忧,不生盗心,都不致因迫于饥寒而犯刑罚;所以他们都被称为“善人”或“贤达”

    (贵要阶级)。

    贵族政体原来是对那些最好的人给与最崇高的地位,人们由此相应而把寡头政体也看作是[贵族政体这一名词的延伸,]

    ①当指卷三章七。依该章,各种寡头政体为各种贵族政体相应的衍变;共和政体劣变则为平民政体。

    依这里几章,则正宗贵族政体演化而为次级贵族政体,由是递降,最后产生寡头政体。共和既属各种因素混合的政体,衍变时可倾向寡头,也可倾向贵族政体。

    ②参看本卷章二;又卷五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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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那些贵族为主的政体。

    [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其意义还有另一方面的延伸,大家认为任何守法的政体都可称作贵族政体。

    ]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作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如果引用到法治的意义上,应该主要是指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

    ]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才德为贵族政体的特征正如财富为寡头政体的特征、自由人身分为平民政体的特征。至于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令则是所有这些政体一律相同的。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在许多城邦中,所谓共和政体这种类型都假借了一个比较好听的名称①。

    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人们见到其中有富人的地

    ①好像旁涉贵族政体,实际上却在论证贵族和共和的分别。贵族政体具有守法精神和崇尚才德两优点;因为这两优点往往见于富有资产的人家,凡邦内存在有产者们的政体像混合贫富的共和政体,就常常因此而被混称为“贵族政体”。

    依贵族政体即使不以“才德”为惟一根据,也一定以此为主要根据;要是邦内仅仅多少有些法治精神和才德表现,这还不能以贵族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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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就联想到贵族为政[由此用上了贵族政体那种比较好听的名称]。实际上,在混合政体中应有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有时,或以门望(贵胄)列为第四要素,这是因为贵胄都出自前代有财有德的后裔,那么它仅仅是那两项要素衍生的产物。所以,我们显然应该用共和政体一词来称呼贫富两要素混合的政体,而用贵族政体一词来称呼三要素混合的政体,这种混合政体虽然没有[专以才德为特征的]第一种真正的贵族政体那么好,总是比其它冒称为贵族的任何品种为良好而又符合贵族的命意。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君主、平民、寡头政体以外其它类型及其性质;我们也说明了贵族政体同其它政体间的差别,从而也分析了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间的差别——两者的确是相近面容易混淆的。

    章九  跟着,我们就可讨论所谓共和政体为什么可以与平民和寡头政体一起存在,这类型的政体应该怎样组织。在讨论怎样组织共和政体的同时,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别性质也须有明确的分析,明确了两类的差异,于是把它们作为信符(一个钱币的两爿①)而合拼起来[这就组成为一个共和政体]。

    拼凑或混合这样的政体可遵循三种不同的原则。

    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取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以法庭中的陪审席位为例:在寡头政体中,富人倘若不出席作陪审员就要

    ①[钱币]合爿:古希腊订立商业或其它契约时把一个钱币分成两爿,各执其一,用作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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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罚,穷人如果出席则并无津贴。反之,在平民政体中,则穷人出席可以取得津贴而富人缺席并不受罚。归并这两种法规可以获得一个中间型式①;这样和合两体而成为中性的方法就是共和政体的本质。这是进行混合可能的原则之一。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衷而加以平均。譬如,一种政体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完全没有财产资格的限制,或者仅仅订立极低的财产数额作为出席的资格,另一种政体则订立了高额财产资格。到了这里,两类法规就都不适用,我们须加以平均而订立一个折衷数额,第三种原则[既不全部兼取两类法规,也不是加以折衷]是在寡头和平民政体中都选择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和。譬如,就任用行政人员而论,拈阄(抽签)法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又,订有财产资格的为属于寡头性质而平民性质的行政官员就完全无财产资格的限制。这里,共和政体或混合式的贵族政体就在两类法制中各取它的一部分——在寡头政体中选择了以选举法作为任官的方式,在平民政体中则不采行财产资格的限制。

    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混合的一般方法。凡是一个业经混合平民和寡头主义的政体,人们倘使称它为平民城邦,或者称它为寡头城邦,几乎不可辨明,这必然是混合得很周到了。这样的混合已拼成一个中间体系;两端都可由中间体追

    ①富人缺席须付罚款,穷人出席可得津贴,则贫富都将出席。这是共和政体使贫富一律到法庭投票而不致于断案偏袒一方的措施。

    参看章十三1297a38。

    读者须注意古希腊“法庭”异于我们今天所见的由常任法官断案的法庭。他们以出席投票于诉讼两方的陪审员人数的多寡来决定案件的曲直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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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其痕迹[所以大家有时就两用那原有的名称]。

    拉栖第蒙政体可举以为例。因为这个政体具有若干民主精神的特征,许多人认为它是民主的。第一,关于儿童的教养,在斯巴达是贫富相同的,他们以同样的文化标准教育富家和贫户的子弟。

    对于青年和成年的教育方针也是一律的。在衣食方面也贫富不相区别:在公共食桌上每人面前摆着一样的食品①,富人所穿的都是穷人也能照样制备的极为朴素的服装。斯巴达民主精神的第二个特征是人民对于邦内两个最高机构分别享有对长老院中长老的选举权和参加监察院作为监察官的被选举权②。反之,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是寡头政体,指出它有许多寡头性质的因素。例如,执政人员的任用完全不经拈阄,一律凭选举决定;又,死刑或放逐罪仅仅少数几个人有权裁定③;还有其它许多相似的特征。

    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

    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而言,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一个不良的政体也是可能得到多数人拥护的,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看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怎样组织一个共和政体以及其它被[混]称为贵族政体[而实际上是混合政体]的方法。

    ①参看卷二1271a28。

    ②参看卷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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