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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政治学-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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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看韩姆编:《伊索寓言》(Halm,Fabulae

    Aesopicae)241;又,巴布留:《寓言》(Bab-rius,Fabulae)67。

…… 186

    政 治 学961

    平民政体各城邦所以要创制“陶片放逐律”的理由①。这些城邦以“平等”为超过一切的无上要义;凭此宗旨,他们对于邦人的特别富有资财,或朋从过多,或其它势力,凡是政治影响足以掀动社会的,就应用这个处分而把他驱逐出境,限令若干年内不得归返本邦。在神话中,阿尔咯舟远航的舟子们遗弃赫拉克利斯的原因也就是这样②。阿尔咯舟因赫拉克利斯神勇胜过全船的舟子,就[吩咐舟子们]不让他留在船上。人们对伯利安德给司拉绪布卢的示意,往常总是嗤为僭术,这样说来,这种指责就未必公正了。从前相传的故事说,僭主司拉绪布卢曾遣人问计于另一邦的僭主伯利安德。伯利安德正站在黍田之间,对使者默不作答,而以手杖击落高而且大的黍穗,直至黍棵四顾齐平而止。

    使者不懂他的用意,就这样去回报主人,司拉绪布卢听到了,心里知道伯利安德是

    ①雅典的“陶片放逐律”创于公元前500年。立法的初衷在于保护平民政体,俾不致因国内产生杰出的政治人物而转变为寡头或僭主统治。

    应被放逐的人,公民大会中公民各书其姓名于陶片而投入陶罐中,必须有六千陶片才能通过一件放逐案。放逐期十年,后减为五年(参看《雅典政制》xi)。

    《修昔底德》vi73,《狄奥多洛》xi55所记放逐律的作用和目的同亚氏此节相符。

    但后世执政党派常假借此律以排斥异己。

    叙拉古设有相似的“榄叶放逐律”

    ,应被放逐者的姓名写在榄叶上;放逐期五年(《狄奥多洛》xi87)。其它城邦,阿尔咯斯(本书卷五)

    、米利都和梅加拉(阿里斯多芬;《骑士》855诠疏)也设有放逐律。

    ②阿波罗尼(Apolonius)

    :《诠疏》Ⅰ1290,说,此故事实见于费勒居特(Pherecydes,公元前第五世纪史家)著作(参看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Ⅰ8)。阿尔咯神舟能凭船头的浪劈发声作言语,这浪劈为一“神木”

    (参看公元前第二世纪雅典作家阿波罗杜罗:《书丛》[Apolodorus]卷一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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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政 治 学

    在劝他芟刈邦内特出的人①。这种政策不仅僭主们常常视为有利于国政而加以实施,寡头和平民政体两者也同样应用这些手段。陶片放逐律就是类似的措施,使才德著称的人远离本土,他们在邦内的势力便日渐消失。强邦对于小城或弱族也会施行同样的虐政,雅典人对于塞莫斯岛人、启沃岛人和累斯博岛人的征伐就可举以为例:雅典的霸权一经巩固,它就不顾盟约,而以强暴加于它的盟邦②。

    相似地,当米第亚人、巴比伦人以及其它服属的民族有感于本族前代的光荣,想要奋发的时候,波斯王就一再以武力进行征讨③。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正宗以及变态政体之中:变态诸式的政府为了它们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必须实行清除,正宗诸式的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也得应用类似的清除。

    这种务求整齐匀称的规律④也可以拿一般学艺来作证。画家在他画布上描绘人像,总不能画上一只特别大的脚,不管这只

    ①《希罗多德》v92,记米利都僭主司拉绪布卢曾劝告科林斯僭主伯利安德清除邦内雄杰,此节,两人互易了宾主地位。参看卷五。

    ②塞莫斯岛在公元前440年、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城在428年、启沃岛在412年,先后叛离雅典,雅典海军征讨三岛(参看《雅典政制》章24)。但这次战争的起因非由雅典背约。这三岛为雅典重要盟邦,雅典对这三邦尚属有礼。

    《纽校》Ⅲ248—9,引《修昔底德》i76、vi76、《狄奥多洛》xi50、70等章节,说此处所言雅典背约加暴于三邦,当指公元前440年以前,雅典尚未同各邦缔结提洛同盟时的事情。

    ③《希罗多德》卷一183、卷三159,记波斯王国在讨平米第亚巴比伦的叛军后,重惩其族。参看阿里安:《亚历山大长征记》(Arianus,Anabasis

    Alex。)

    卷三16。

    4。

    ④参看卷五;卷七。又,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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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71

    脚画得怎样美丽,假定失去了匀称,那总是不许可的。船匠不会把一艘船的艄部或其它部分造得特别高大。乐师也不能让他的整个合唱队中有一人引吭特别嘹亮或特别纡徐。看到采取这种清除政策的广泛,可知在君主政体中,一个王室,要是平日施政一般有利于全邦,则虽然有所清除,也未必就因而同邦内人民失和。就对付某些可以引致内讧的显著势力说来,陶片放逐律也有政治理论上的根据,而未可全非。当然,立法者最好是在创制法律的起初就给本邦构成良好的体系,使日后无需再依仗这种补救办法;但为了保持一个政体,使它不致轻易被邦内的某些人所倾覆,那么这仍然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可取的手段。实际上,各城邦却时常滥用了这种手段,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各自政体的原旨;为了党争,他们就不惜一再诉之于“陶片放逐律”

    ,借以达到排斥异己的偏私目的。

    至于在变态政体中,各自维护一偏的立场,排斥异己就事属当然,甚至可说是合法的了——虽然这也明显地不是绝对合乎正义。但在最好的政体中,要是也采用这种政策,那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疑难了。这里所成为疑难的还不在于那些政治势力特别大,或富于资财,或朋从众多的显要之辈。疑难的要点在于:倘使邦内出现一个善德特著的人,应该怎么办?大家既不能说应该把这样的人驱除而流放他到邦外,可是又不能强使他屈服为臣民。

    如果强使这样的人屈服为臣民,这就类于把宙斯神一并纳入人类的政治体系[而强使他同样地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了]。

    惟一的解决方式,而且也是顺乎自然的方式,只有让全邦的人服属于这样的统治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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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政 治 学

    是,他便成为城邦的终身君王①。

    章十四  经过这一番探讨后,这里已可转而论述君主政体[王制]了。一王为治的制度,我们曾经说是正宗政体各类型之一。我们应加考虑的问题是:任何城邦或国家要取得修明的治理,是否以君主政体为适宜,抑或王制实在不如其它型式的政体——或是王制在某些场合虽未必适宜,而在另些场合却又较为适宜。我们预先确定君主政体只有一属或数属(多种)。这不难认明,王制实际上包括若干不同种属,它们为政的方法各不相同。

    (一)拉根尼(斯巴达)政体中存在着一种王室。这种王室素称君主政体的真实典型;但斯巴达王没有绝对的治权;他们只在出征时,离开本邦以后,才具有指挥军事的全权。此外则宗教事务的权力也属于王室。所以斯巴达王实际上是一个“统帅职位”

    ,受任终身,对于军事可以独立自主,发号施令。这种王不操生杀之权——惟〈某些王室②,例如〉史诗时

    ①章九至十三的主题为政治权利的正当分配,所举两类分配根据:(一)依公民的品质而言为:出身、财富、品德三者;(二)依公民的数量而言为多数、少数和一人三者。第十二、十三两章,在数量这方面,对崇尚“多数”的意思已说得极为周详;照章七所拟程序,这里应该挨次分论正宗政体三个类型。本章末节也承接第七章,专叙君主政体(王制)

    ,即正宗三型的第一型。'奇+书+网'

    下章首两句同章七首句相呼应。

    ②“某些王室,或”王制的某些品种“

    ,这一短语未见于阿雷丁诺和季芳尼拉丁译本,贝克尔校本等加衍文括弧。这可能是上两行中“王室”字样的重复误缮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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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71

    代的王,在出征期间,他们可凭权威杀人①。荷马的诗可引以为证:阿伽米农在公民大会中受到攻诘总是隐忍的,但一到战场,他便施行生杀的权力。他就是这么说的:谁想要临阵脱逃,他总逃不了;操持着生杀权,我要把他喂鹰犬②。

    这里所述君主政体的各个品种之一就是军事指挥的终身职;这一属王室有两个品种,其一为世袭,另一为公举。

    (二)君主政体的另一属,其权力类似僭主(专制)

    ,常常见于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各国中。但这一属君主政体也出于成法,列王都是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比希腊民族为富于奴性;亚洲蛮族又比欧洲蛮族为富于奴性,所以他们常常忍受专制统治而不起来叛乱③。

    这样,蛮族王制便成为僭政性质的王制;但那里既然遵循成法而世代嗣续,这种君主政体是稳定的。

    我们也可以在侍卫方面看到君主政体的分别,这些蛮王的侍卫仍然属于本国的臣民,不同于僭主们常常依仗外邦(雇佣)武士来保护自己。君主,依照国法统治着自愿从属的臣民,所以臣民乐于给他当侍卫。至于僭主既出自篡夺,实在是同人民的意志相违背的,他防备着本邦的人民,就得把自己寄托于外邦的(雇佣)卫士了。

    ①“凭权威杀人”和“依法律杀人”相对;依艾利斯译本为“依军法杀人”

    ,但古王在战场可格杀临阵退缩的战士,不经军法审讯手续。

    ②见《伊利亚特》i391—393。现行《伊利亚特》抄本缺“操持着生杀权”

    一分句。

    亚氏各书所引荷马诗篇同现存抄本往往有异;鲍尼兹:《索引》以下各页,列有这类异文的详单。

    ③参看卷七;又,《亚里士多德残篇》八一。

…… 191

    471政 治 学

    这里已叙述了君主政体的两个种属;还有(三)另一属称为民选总裁(“艾修尼德”)

    的型式,屡见于古代希腊各邦。

    民选总裁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

    这种权位异于蛮族君主者,在于位不世袭,其同于蛮族君主者,则在于依法受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则为期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例如,米提利尼人当流亡者们以安蒂米尼得和诗人阿尔喀俄为领袖而率众来攻时,就拥戴毕达库斯为“僭主”

    (领袖)

    ,以统筹守御。阿尔喀俄曾在所作《醉歌》的一章中,发抒了他的遗恨说:嗟此懦城,奉此鄙夫①,诅彼愚众,嚣尔趋附。

    这些诗句②确证毕达库斯的临时统治职位是由人民公推的。

    这种制度常常显出两方面的性质:既具有专制(独断)

    的权力,这就类乎僭政③;又是根据了民意,经过大众的推戴而

    ①“鄙夫”

    ,直译是“贱种”

    ;依《修昔底德》iv

    107,毕达库斯这族姓出于色雷基,也许毕达库斯的父母为奴隶出身,所以阿尔喀俄讥他为贱种。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例传》卷一75,说到毕达库斯任米提利尼总裁有十年之久。

    ②参看伯格编:《希腊抒情诗人集》《阿尔喀俄残篇》37。阿尔喀俄,米提利尼诗人,盛年约公元前606年;安蒂米尼得为阿尔喀俄兄弟,参看狄欧根尼。

    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二46。

    ③“艾修尼德”

    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vi258者为运动会中裁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四八一者为库梅(C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残篇》54,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389)和欧卑亚古代(普鲁塔克:《梭伦传》14)都曾有过。

    哈里加那苏的狄欧尼修:《罗马掌故》(Dion。

    Hal。

    ,Ant。

    Rom。)

    v73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制和罗马的“狄克推多制”

    (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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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任,这又不能不说是君主政体了。

    (四)君主政体的第四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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