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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政治学-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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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平均,以后各家出售或转移其部分产业也不加限制。这种城邦虽贫富不均,但因户数和人数先经限定,各不致于全无产业而乏食。

    柏拉图:《法律篇》着意于均贫富,所以规定份地每户大小相等,以后不得分割或转移。照柏拉图的规定超数子女一定无产而乏食。但斐登的限制人口实际上也难以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处建有许多殖民地,足见他的人口增殖超过初限。

    ③这一预约,此后未再专章讨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屡有涉及。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4E、735A。

    ⑤同上卷五74E,说“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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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7

    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①。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有什么好处。

    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②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种政体倘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以采行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谬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

    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

    、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③[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

    ④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

    ①同上卷五745C。亚氏在本书卷七—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处份地。

    ②波里德亚(共和政体)

    ,释义参看卷三章七,以及卷二章一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体,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邦可以施行的优良政体。

    这里另有不同观点,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巴克尔译本注统称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③卷四,亚氏认为斯巴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体。

    ④“埃伏尔”斯巴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其对城邦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

    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驾各行政机构之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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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政 治 学

    政体。

    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①。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②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种政体。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③。又,《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④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出好几倍的名单,然后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但另外两种办法则又是寡头(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⑤,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C—693E、712D。

    ②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体,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极端平民政体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体和一长制君主政体的中和。所说君主政体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体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专制,所取于民主政体的不是暴民统治,其本旨乃在舍彼所短,用彼之长。

    此节遽称之为两合而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是最恶劣的政体,理由是不充分的。自1265b至126a6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并非亚氏原著。

    ③依1294a10,政体的要素为“财富”

    、“自由”(实际为自由公民的“人数”)和“才德”。亚氏注重人数(自由)和才德两要素的混合,通于三者的混合。

    《苏校》二版认为此句实非亚氏所作。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763E、765。

    ⑤同上764A。又参看本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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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和义务,对于其他公民则听任自便;其二,[由选举规章的细节看来,]他的用意①就在使较富有阶级获得较多的行政位置而最高级的职官都须由资财最富饶的人们充任。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是寡头性质的。

    的确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选举。

    但在预选过程中,普遍的强制规定只局部施行:在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的同数预选人时也是这样;但至第三等级的预选时,第四等级的公民就不强迫他们出席选举,至第四等级的预选时,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加强迫②。于是,他(柏拉图)

    规定全体公民从全部预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同等数目的议员。这样,许多平民由于自便,将不去参加选举,而最富于资财和较高等级的选举人就造成了议事会中的多数。

    这些辩析以及此后我在考察各邦最优良政体时③行将继续论到的各种事例可以证明理想的善政不应该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和民主政体(多数制)的混合。选任行政人员的预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63DE。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B—E:议事会议员定额为三百六十人,由全城邦四个资财等级中各选定九十人组成。

    选举程序分三个步骤:(一)

    预选进行分四日,第一资财级预选人在第一日由全体公民选出若干人(原文未言明确数)

    ,余级挨次逐日举行。

    (二)

    至第五日公布合格预选人名单,由全体公民就其中选定每一资财级之议事员各一百八十人。

    (三)

    最后抽签决定每级各九十人,共三百六十人,组成当年的议事会。柏拉图在预选中的安排,恰好像亚氏此节所述,侧重于富饶的第一、二级。在复选时,全体公民都强迫出席参加选举。

    ③见卷四章七至九,又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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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政 治 学

    选和复选两重手续①也含有缺点;某些人,即使为数不多,如果联合起来,他们就可以操纵选举。我们对于《法律篇》在政体方面所见到的[缺点]②,就是这些。

    章七  另有些专家以及哲学家或政治家各曾倡议各自的政制(政治体系)

    ,这些倡议都较接近于各邦的现行政体,比柏拉图(苏格拉底)所倡议的两种政制都较为切合实际。其它思想家都没有提出妇孺公有或妇女会餐这类新奇措施;反之,他们的想法都从人生的实际开始。有些人认为人间的争端以至酿成内乱常起因于贫富的不均,所以适当的节制财产是当务之急。嘉尔基顿的法勒亚最先③提出用节制财产方法来消弭内乱的主张;于是他建议一国内的公民应该各有同等的产业(一样大小的地亩)。在他想来,当人们开始拓荒,建立一个新殖民地时,这是不难办到的。

    对于存在多年的旧城邦,就困难较多,但在这种城邦,倘使富户以地产为女儿的妆奁而娶媳时不受陪嫁,穷人则相反地只受陪嫁而不出妆奁,就可能在短时期内平衡全邦各家的产业。柏拉图在著作《法律篇》时④,认为任何公民增益他财产的初期是不必加以抑止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3,所拟行政人员(执政)选举程序:预选人三百名由全体公民曾经在适龄后服过骑兵或步兵军役的男子用记名票选举。

    预选得中的名单经公告一个月后,再由全体公民复选一百人,这一百人再经公告,再行复选,举出三十七人为执政。

    ②柏拉图:《法律篇》内所拟各种法规很多,亚氏未加评议。本章专举其中有关政制的弊病;纽曼谓亚氏的本意当在说明前贤所作理想城邦尚多未妥,后人正可用心致力于这类研究(《纽校》Ⅱ281)。

    ③嘉尔基顿人法勒亚年龄稍长于柏拉图,此节所说“最先”提出节制财产方法,当指柏拉图同时代人而言。上章的斐登,其身世就早于两家。

    ④柏拉图:《法律篇》7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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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等到他的增益已达最低业户产额的五倍左右时,有如我们上面曾经说及的,才须予以限制①。

    立法家在订立财产限额的同时还得规定各家子女的人数,这一点他们却时常遗忘,而实际上乃是不应该疏忽的。

    倘使子女生育过多,家产不足以赡养,根据均产原则而制作的法律就不得不被毁弃。原来是小康的家庭,现在已沦落到无法自给的境遇;处身于这种不幸的人们,作奸犯科还是小事,这里已很难说他们不致于从事叛乱(革命)了。平均财产在政治团体中所起的作用,虽在古代也是某些立法家们所深知的。譬如梭伦[在雅典]所订的法制以及其它城邦所传的律例,都曾经禁止个人不得任意收购过多的土地。同样地,另有些法制禁止人们出售财产:譬如洛克里城就悬有这样的禁令②,本邦人户在未能确实证明他曾经遭遇意外的重大损失前,不准出卖他的产业。又,有些律例,用意就在维持各家的世业,使不致丧失政治地位;以琉卡岛说,就因为漠视这

    ①法勒亚所主平均分配的财产,专指土地;柏拉图所容许增益的财产则包括对各家的一切财物和收益。

    ②洛克里人(Locrians)有三支族:其一为奥布斯人(Opuntian)

    ,居欧卑亚岸(《修昔底德》卷一108等均有记载)。其二,爱璧克涅米人(Epicnemidian)

    ,居马里海湾的克涅米(Cnemis

    on

    Maliac

    Gulf)山上(《斯特累波》416、426页)。其三为奥查里人(Ozolian)

    ,居科林多海湾(《修昔底德》卷一5、103)。本书所举在南意大利随费里(Zephyrium)山上建洛克里城者,称“爱璧随费里人”

    ,他们所建立的是奥查里族的殖民城市。此节(卷二)和卷五简称“洛克里”者亦指这一个在南意大利的殖民城市。卷三所举奥布斯应为欧卑亚对岸的洛克里城。

    布荪旭茨:《希腊古代的产业和收益》32页注,除说明此处所举“洛克里人”就是爱璧随费里支族外,并说所举禁令当出于札琉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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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政 治 学

    种律例,它的政体已趋于过度的平民(贫民)化;结果是资产不足法定数额的人们也都被选为行政人员了。但在实施这种均产制度的地方,每户的定额可能过大或太小,因此人们或流于奢侈,或困于生计。所以,立法家不应该仅仅以树立均产原则为能事,还须订定一个适当的定额。又,人们虽然已被纳入均产体系中,世事仍旧未必从此就尽善尽美。人类的欲望让他的财产更须使它平均;这就必须用法律来订立有效的教育,人欲没有止境,除了教育,别无节制的方法。可是,法勒亚在这方面,恰正可以站起来说,这正是我的意思;他本来认为各城邦中财产和教育两者应该均等。但我们还要询问他所说的教育究属怎样的性质。如果说教育均等就是每人各授以同样的课程,这还是没有实益的;同样的训诲[人们或者因而努力于智德,或者因而励进于俗务]导致同样追求俗务的性情,而或专尚货利,或角逐名位,或兼好两者,各人所受和所发挥的却相差甚远。还有,人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因于财富的失调,名位或荣誉的不平也常常会引起争端。但名利两途的熙攘,各循其不同的途径:民众的吵闹都着意于财货的不平,至于有才能的人所憎恨的却是名位的过分“平等”

    ①,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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