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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国性研究-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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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制乐人例用碧绿中裹头,故吴人以妻之有淫行者。谓其大为绿头巾,事见《七修类稿》。又《知新录》云明制伶人服绿色衣,良家带用绢布,妓女无带,伶人妇不带冠子、不穿褙子,然则伶人不惟裹绿巾。兼着绿衣。按《唐史》及《封氏闻见记》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但令裹碧绿中以耻之,随所犯重轻以定日数,吴人遂以此服为耻。明之令乐人裹绿巾,或本诸此也。
  明朝郎瑛《七修类稿》中“绿头巾”条下说:“但又思当时李封何必欲用绿巾?及见春秋时有货妻女求食者,谓之'娼夫',以绿巾裹头,以别贵贱。然后知从来己远。李封亦因是以辱之。今则深于乐人耳。”唐朝从李封用罚戴绿头巾方法整人,当时绿头巾主要是象征贱人之服,还没有定型成“敝眷”跟别人睡觉的确定意义,后来龟蛇之说、龟头之色、头巾之绿、娼妓之家,等等等等,各路附会大集合,于是,自戴绿巾而戴绿帽子,就一片绿矣!(绿帽子是清以后的用法,易实甫作《王之春赋》,有“帽儿改绿,顶子飞红”之句,是最有名的。)
  王八出场
  至于乌龟以外,又有王八之说,是怎么回事呢?
  欲知原委,得先谈王八。
  王八作为人名,最早见于《辽史》,辽圣宗时有安州团练使工八副马保祐,留守开京。到了《金史》忠义传中,有这样一段:
  王毅,大兴人。经义进士,累官东明令。贞祐二年,东明围急,毅率民兵愿战者数百人拒守。城破,毅犹率众抗战,力穷被执,与县人王八等四人同驱之郭外。先杀二人。王八即前跪将降,毅以足路之,厉声曰:“忠臣不佐二主,汝乃降乎?”躯毅者以刃斫其胫,毅不屈而死。赠曹州刺史。
  这些历史中带出的王八,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王八。但看全文语气,王八是人名,尚无不雅之称,但到了《新五代史》前蜀世家里,王八就变质了:
  王建字光图,许州舞阳人也。隆眉广颡,状貌伟然。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事,里人谓之“贼王八”。后为忠武军卒,稍迁队将。
  这段历史中,王八虽天始不雅,但照《茶余客话》考证:“骂人'王八贼',盖五代王建行八,素盗驴、贩私盐,人骂'王八贼'也。”可见不论“贼王八”还是“工八贼”,虽已不雅,并没不雅到和绿帽有关。
  虽然王八之初,只不过真人真名而已,但从“贼王八”之后,王八在北方,慢慢约定俗成,成为乌龟的俗称,也成为骂人的词儿。慢慢在南方称乌龟时候,多以王八代之。一些民间谚语、歇后语,也就全部出笼,像“王八好做气难当”啦,像“有钱的王八大三辈”啦、像“王八看绿豆——对眼”啦……都是。虽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语,但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道,《广谐铎》中就有这样的笑话:
  苏人某,有事赴〔北〕京,反至津门,拟做一二日游,投寓旅馆。一日因事他出,苦不知路径。欲唤黄包车(人力车)代步,于是操其半强之京话,高唤“黄八车”不止。一般黄包车夫多侧目视之,而不之应。某乃执一车夫而问之曰:余唤汝,汝何弗应?岂余不名一钱那?车夫怒目答之曰:君所唤者,乃“黄八车”非“橡皮车”,吾辈非“黄”(王八)故不汝应也!甲闻之始不敢再言。后问于京友,京友告以“黄八车”乃妓女所坐者,其车大名“黄八”,即南边所称“乌龟”,而街头所停者,虽是南方之黄包车,然若辈名之曰“橡皮车”,盖欲与妓车有区别也。甲方知言语之不同,于是不复再唤“黄八车”矣。
  于法无损
  照“王杂俎”的说法,乌龟是“污闺之讹”,是从奸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王八是“忘八”之变,“以其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八者俱忘也”。这些说法,都是站不住的。乌龟王八的流变,这样解释,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会无疑。
  对中国人说来,对当了王八的恐惧、厌恶与不甘,可算别具一格。这种恐惧、厌恶、不甘,流传下来,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在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与人通奸,“奸夫淫妇”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奸罪,但却有人在恐惧、厌恶与不甘之余,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乱判的。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就可领教了: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上诉人 郑祖瑾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二号
  被上诉人 毛维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审判决,提起上拆。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系以上诉人诱奸其妻毛陈春子,经法院判处罪刑有案,并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损害,依民法第一九五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为诉之原因事实(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卷查刑事确定判决,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条后段相奸罪,判处上诉人罪刑,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方法,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情事。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而夫妻之人格各别,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又依原判决记载,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海讯日报》所刊上诉人与毛陈春子通奸之新闻,系由与上诉人同屋居住之闻波告知新闻记者汪宗藩者,并非上诉人发布该项消息,是上诉人亦无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事。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妻相好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诉,应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使人当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夫妻之人格,各归各的,“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这一判例,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倒是颇为有趣的。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最后在法律上,甚至当了王八,也不过乃尔,这对卫道之士说来,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护王八,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虽然对“奸夫淫妇”判两年(赎铜四十斤),比起今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并且不是告诉乃论罪,而是邻居都可以告发的罪。元朝法律规定不告发是“纵奸”,连邻居都要挨罚的。至于甘愿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愿做王八的,本夫与“奸夫淫妇”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这种进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结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国民党亦有德政,至少他们“忘八”之时、“望八”之余,不再打王八了!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
  王八过敏症
  一九六九年四月里,刘家昌想做导演,筹拍《四男五女》(刘家昌原定名“滑稽人生”、“生老病死”、“四男四女”,我说“四男四女”没有戏,四男五女才有戏,就改为“四男五女”),但他那时候名气不够,别人不相信有大阔老投资他拍片,他就想找个大阔老支持他——假装支持他,以做噱头、以昭大信。那时候有自用汽车的人还很少,而我却是汽车阶级,他看中了我,要我开着汽车,做他的制片人,我开出条件,要向他“强销书刊”——认购《古今图书集成》一套,以示友好,他同意,并立字据如下:
  本人向“OK李”购买《古今图书集成》一套(一○一本),“钱”新台币三0、OOO整子十五日之内二次付清,此据。
  刘家昌
  一九六九年四月九日
  就这样的,我名列“制片人”头衔,开车进出片厂,见了女明星就搂,俨然大亨了。殊不知这大亨是冒牌的。
  由于和刘家昌拍片,使我和影剧圈内的人混得很熟。刘家昌挖李翰祥的摄影师陈荣树,使李翰祥颇为不快,由于李翰祥跟我本是熟人,我出面摆平此事,李翰祥杯酒之间,向我抱怨,说他电影公司的“国联五凤”第一凤——江青,就是被刘家昌挖去做老婆的,刘家昌大喜欢挖别人公司的人,教人生气。我劝了李翰祥一阵,李翰祥看我面子,也就没再计较了。
  后来电影拍成,国民党借口剧本是李敖写的,竟把该片查禁,害得刘家昌大受打击。直到他多年以后,改走投效国民党的路线,梅花不绝、“中华民国”颂不绝,才有志竟成,变成K字压顶的名导演。此是后话,不值一提。
  在国民党查禁《四男五女》的第二年里,忽然发生了火爆新闻。原来七月十九日李翰祥在桃园夏威夷饭店拍片时,刘家昌赶去,把李翰祥揍伤了,揍了人后,刘家昌下午就招待记者,抱着四岁小儿子,当场大哭,说李翰祥给他当了王八,他忍不了这口气,所以要揍李翰祥,并且把江青休了,要离婚了事。在刘家昌放声大哭之际,他的儿子在旁边参观,手中拿着冰激凌,正吃得痛快。
  七月二十日《中国时报》报导如下:
  正在桃园拍戏的李翰祥,因被揍,左边的脸颊浮肿,嘴唇亦破裂。当记者们走访他时,他正以冰块冷敷他的伤处,表情很无奈。
  他说:“这件事怎么会栽到我的头上,我真不明白,我在电影界二十多年,也没什么狗皮倒灶的事发生过。”
  李翰祥表示:“我与我的太太张翠英结婚已十九年,我们的家庭非常幸福;我不希望也不允许我的家庭被破坏,同时我也不愿意去破坏别人的家庭。”
  他说:“当江青结婚时,我确实曾批评过她的婚姻,那时是因为我对刘家昌认识不深。后来,我发现刘家昌是个很有才华的人,并且还劝过江青不要再胡闹,希望他们能够和好如初。”
  他说:“我劝江青看在孩子面上,不应再闹下去。刘家昌虽然免不了有时与些别的女朋友来往,但对男人来说,这并不是件严重的事。我对江青说,既然你与刘家昌结婚,就应该了解他的个性的,但是江青曾表示过无法挽回的意思。”
  李翰祥又说:“我和我的太太不可能离婚,我也不可能和江青或其他的女人结婚,因为我的家庭观念很重,我爱我的家,也爱我的孩子。”
  对于外传他与江青之间有“暖昧”的事,他说:“我真是有口难言,这项谣传不知从何而起。”
  他说:“江青原是'国联'公司的基本演员,离开'国联,之后,自然免不了与她有来往,而且我导的几部片子,也都有江青参加演出,后来江青与刘家昌分居后,因为寂寞而想自资拍一部电影《梦回青河》,剧本也是我的,我想,谣言可能由此而生。”
  他说:“不管怎么样,他们婚姻破裂应该自己检讨一下,不该把责任推到别人头上。”李翰祥又说,“我希望他们仍然能和好,不为自己也该为孩子。”同一天的《联合报》上也报导说:
  李翰祥说:六年以前,当他率领江青回台拍《七仙女》时,外间就曾风风雨雨地传说他与江青如何如何,之后江青与刘家昌结婚之后,谣言才慢慢平息,如今这一谣言又再死灰复燃,使他感到难以解说,不过他只须提出一点来就可以将谣言推翻,假使他与江青之间真有感情之话,江青当初就不会成为刘家昌的太太。
  李翰祥说:他从影将近二十年,过去在邵氏旗下曾经大红过,回台后他自组“国联”公司,旗下年轻漂亮的女明星也很多,但他一直坚守一项原则:绝不与国内的女孩子们谈情感,他相信圈内人士都了解这是事实,因此他更不可能会与已经结婚生子的江青谈感情。
  李翰祥说:他一点不怨刘家昌打他,因为只要是男人,都不能忍受“绿色的威胁”的。不过刘家昌在没有查明事情的真相之前,只凭流言而把罪名扣在他头上的做法是不对的。
  这件事发生后,我和影剧圈内深知李翰祥的导演们、朋友们,都坚信李翰祥给刘家昌戴绿帽之说,是绝不可能的,这件事,全是刘家昌疑神疑鬼的闹剧。因此我告诉刘家昌以李翰祥不可能偷你老婆的种种证据,我说了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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